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银行信贷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逐渐成为了行内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一、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中信用评估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则关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保证将贷款用于合法的用途。
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贷款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款项。
借款人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风险监控等环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六、信贷业务的改进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银行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七、信贷业务的合规与监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银行信贷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第三部分: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除特殊规定外,客户在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本流程适用于长子农商行下辖各村镇银行。
一、对公信贷业务1.受理阶段村镇银行是对公信贷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等环节。
1.1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村镇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村镇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客户资格要求、信贷业务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1.2资格审查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客户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贷业务用途明确、合法;(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5)信用状况良好;(6)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7)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2)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1.3客户提交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客户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担保材料。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资金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风险的有效控制以及客户的满意度,银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的前期准备1、客户需求分析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的信贷申请后,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金额、期限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要求。
2、资料收集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抵押物证明等。
客户经理要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银行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调查情况,运用内部的信用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信用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客户能否获得信贷以及信贷的额度和利率等。
二、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提交客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表中要详细填写客户的基本信息、信贷需求、还款来源等内容。
2、受理审核银行的信贷受理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等。
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受理人员要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修改。
三、信贷业务的调查与评估1、实地调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贷申请,银行会安排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情况、员工状况等,以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2、财务分析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通过财务分析,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3、风险评估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银行要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我行受理授信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测算授信额度—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额度使用。
一、授信申请1、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支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
(2)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信事项授权书。
(4)企业基本情况、主要领导、股东、财务人员的主要经历。
(5)申请授信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7)信用等级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的资料。
2、有保证人的,还应提供:(1)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事项授权书;(3)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4)前三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5)其他相关资料。
3、提供抵(质)押方式的,还应提供:(1)抵押(质)物产权证明书原件;(2)抵押(质)物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物的证明材料(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有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集体房地产抵押的,须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3)抵押(质)物清单;(4)抵押(质)物财产保险单。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支行受理申请后,应指定专职人员对拟授信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基本内容:(1)客户的合法性。
调查客户是否法人或有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法人代码证书是否属实,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有效等。
(2)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的真实性,对虚假部分予以剔除。
(3)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4)客户的资信状况。
其原有债务是否如期偿还,有无不良记录,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5)客户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款意愿等。
(6)客户的行业背景和发展前景。
(7)银企关系。
包括客户在我行的授信现状、存款、结算情况以及他行授信情况。
(8)客户和保证人的负债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管2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放款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放款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岗位设置 (2)第一节部门职责 (2)第二节岗位设置 (4)第三章公司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还款操作规程 (6)第一节公司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款 (6)第二节公司信贷业务还款 (15)第四章个人信贷业务放/还款操作规程 (17)第一节个人信贷业务放款 (17)第二节个人信贷业务还款 (20)第五章其他交易操作规程 (22)第六章抵(质)押品管理 (23)第一节入库 (23)第二节出库 (24)第七章档案管理 (24)第八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各项信贷业务放/还款管理,规范各级机构放款审核、放/还款等业务操作流程,防控放/还款操作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规定我行本外币公司信贷和个人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还款操作流程和工作重点。
本规程所称公司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含小企业)办理的各项具体的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
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福费廷、贸易融资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担保、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进口代付等。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拥有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业务)。
按贷款用途划分,个人信贷业务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含个人房屋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等)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含小额贷款、个人商务贷款等)。
信用社(银行)信贷人员调整交接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调整交接操作规程为明确信贷业务交接责任,规范信贷业务交接操作行为,特制订本操作规程:一、交接对象凡有信贷管理责任的信贷人员调动或离职,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具体操作手续信贷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要将自己分管的贷款户数、笔数、借款时间、到期时间、贷款金额、利率、表内外挂帐利息与会计贷款帐核对一致,把平时积累收集的信贷资料进行整理,并编造移交清册,向接任信贷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册包括:1、贷款明细的移交。
原信贷人员自己分管的贷款,按贷款占用形态以及表内、外挂帐利息分别逐户抄列清册(或电脑打印件)。
2、信贷档案的移交。
原信贷人员要对借款户基本情况调查资料、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以及借款人书面申请报告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往来信函、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处理抵(质)押物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报告、中止、终止执行裁定书、呆帐贷款、核销贷款分别抄列清册。
发现贷款手续不合法,或缺少必备的信贷档案资料,由移交人员及时补办。
3、责任贷款的移交。
原信贷人员在抄列贷款明细清单基础上,要陪同接任信贷人员逐户进行核对,分析认定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度,再根据风险程度,对信贷人员逐笔全额或部分移交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以及普通责任贷款由原信贷人员全部移交给接任信贷人员管理。
原信贷人员要逐笔详细说明造成不良贷款原因,以及建议催收措施,并要有有效的贷款诉讼时效的文字依据,对风险贷款原信贷人员仍按赔偿金制度实施细则考核,直至收回贷款为止。
对涉及“三违”贷款,按联社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贷款责任由原信贷人员承担,贷款管理责任由接任信贷人员负责。
4、其他资料的移交。
(1)信贷人员调查资料的移交。
原信贷人员平时下乡下村调查资料列入移交。
(2)信贷相关文件资料工具书的移交。
信用社购置或上级下发的信贷资料要移交给新的信贷人员。
(3)普通责任台帐、管理责任台帐、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台帐、诉讼案件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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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业务申请第五条客户申请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人情况。
第六条提交资料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发票;(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
第七条资料审查(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
第三章信贷调查第八条信贷调查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
调查方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方式。
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合运用。
第九条信贷调查内容(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
分析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工作状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分析客户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必要时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五)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是否重复抵押,是否被冻结,是否符合抵押规定。
(六)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权利质押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取得质押登记,确认质押权利的变现能力。
(七)调查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在我行存款情况。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其家庭月均收入情况。
(八)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意向、保证能力和资信情况。
(九)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十)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合同中产品销售模式、支付方式。
(十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
(十二)借款人的历史还款纪录。
(十三)借款人资产拥有者及经营者的品德、社会信誉、社会评价等。
第十条客户资信查询信贷调查人员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贷款卡状态查询;(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负债查询:1、负债综合查询;2、不良负债查询:首先要进行不良负债汇总查询,然后进行明细查询;3、当前负债查询:如经查询,当前负债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借款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4、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如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应付票据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5、承兑敞口查询。
(三)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对外担保查询;(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报告。
所有查询信息必须进行打印并随审批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要撰写客观、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客户发展前景预测;(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三)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分析;(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或承兑保证金比例的建议;(五)调查人在报告上署名确认。
信贷调查人员将撰写的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送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四章信贷审查和签批第十二条支行信贷审查岗初审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是否真实有效;(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政策,对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复测贷款风险度;(三)对借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四)用于签发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上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信贷审查人员资料审查完毕,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并签署意见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一)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成员应在三人以上,支行行长及调查人员不得成为审查小组成员,但可列席会议。
(二)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和我行经营方针,按照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议事规则(可参照《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查意见,并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小组成员“同意”的,报支行行长签批。
(三)每次信贷审查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的信贷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支行行长签批支行行长对信贷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意见。
同意的且在支行授权(含)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超过支行授权或须经分行/总行审批的按照权限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行长具有否决权,但信贷审查小组否决的贷款行长不得签批。
授信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以内的贷款由支行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上报分行/总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超过支行授权的贷款应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分行或总行审批。
上报前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客户贷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信贷查询资料等。
超分行权限的业务还要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三)》,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复审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支行上报资料的复审,贷审会的安排、记录、统计和最终审批资料的整理下发工作。
上报总行的个人贷款资料的复审及整理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
复审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对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确、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盖章不全、审查审批表填写有误或内容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对符合审批标准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上签署复审意见,填制《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清单》并附所有审批资料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贷审会由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申报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建议临时召集和取消会议。
(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业务审查范围:1、新开贷款户;2、支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余额超过授权范围的;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的;4、支行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5、重大信贷决策、信贷政策的调整等事项。
(三)会议程序1、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支行审查意见,回答质询问题,支行行长在尽职陈述报告签名确认;2、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新开户客户基本情况,核实有无关联或在其他支行有无开户;3、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4、委员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复议”决定。
(四)审查结论经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在《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