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与物流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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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与物流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进口清关及清关后的码头直拨、仓储、配送等相关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货物的描述
1.1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规或违禁品。
1.2甲方委托办理进口清关服务的,货物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特性、包装及标记等通关单据的信息为准;办理仓储配送服务的,货物信息以实际进仓的货物信息为准。
2服务的内容
2.1乙方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勤勉尽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己任。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业务范围中的第项服务:A进口清关服务(详见本协议第3条);
B仓储服务(详见本协议第4条);
C配送服务(详见本协议第5条)。
3进口清关服务的内容与程序
3.1货物装船后,甲方应第一时间向乙方通报货物到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据复印件,以便乙方做好预审单工作。货物到港前2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交清关所需全套正本资料。
3.2甲方委托乙方操作货物为甲方合法拥有的且不夹带、匿藏违规物品。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声明,在取得乙方确认后方可办理操作委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甲方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等情形时,甲方需向乙方出具货权关系说明文件。
3.3甲方应及时缴交进口税款(也可提前将款汇入乙方帐户由乙方代为缴纳)。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垫进口货物清关所需的税款,须提前按要求向乙方出具《代垫税款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并经乙方同意。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4在货物已到港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按时提交的全套无误的所有通关单据(包括正本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报检委托书、合同等海关、检验检疫局要求的所有单证等)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常通关放行;若涉及查验、化验和审价等其他法定手续,所需的时间另计,但乙方必须全力争取缩短时间并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展。
3.5货物海关放行后,如码头直拨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出具有关书面指令(如《货物流向通知》),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流向信息,以便乙方及时按要求安排入货或运输。货物直拨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清所有费用,但乙方应及时提供账单供甲方确认。
4仓储服务的内容与程序
4.1货物入库
4.1.1甲方应最迟于货物进仓前天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接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注明货物信息和卸货要求。对货物有特殊操作或存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尘、防潮等)的应在货物入库前书面向乙方说明,还应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卸货完毕后,乙方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以外包装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识的,甲方应提供对应的验收资料给乙方,否则以乙方验收结果为准。
4.1.2进仓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进仓单》(格式详见附件)作为存货凭证给甲方。
货物进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未对《进仓单》上的记载信息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对《进仓单》上的信息无异议。
4.1.3《进仓单》送达方式:
□传真(传真号码:,接收人:)
□邮寄(地址:,收件人:)
4.1.4乙方不接受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进入仓库。
4.2仓储保管
4.2.1货物经乙方验收入库后,如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丢失、毁损的,乙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但由于货物自身的性质或包装不当、货物超过保质期、货物因存放时间过长而导致包装自行破裂(倒垛),梅雨天气或长时间的回潮天气等异常情况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2若乙方已对货物足额投保,且保险事故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乙方赔偿金额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限。
4.2.3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其仓储货物已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因甲方怠于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2.4对于货物的在库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则乙方只对货物的数量或件数负责,因货物炸包、倒垛、变质等原因造成的货损由甲方自担。同时,对于存储满一年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每季度0.1元/天/吨上调仓租费,如原约定仓租为1.0元/天/吨,则下一季度为1.1元/天/吨,下下季度为1.2元/天/吨,以此类推。
4.2.5如仓储货物出现明显异状时,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处理。如甲方未及时对异常货物进行处理可能产生进一步的损失或可能影响到乙方的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如移仓),因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2.6协议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政府拆迁等行为,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解除本仓储协议并互不赔偿。
4.2.7协议期满,双方没有续约,乙方已通知出库而甲方不能按期办理出库,乙方有权在通知后的第90日起对货物进行提存。
4.2.8乙方友情提示:合同项下的仓库为一般性货物存储仓库,虽配备有消防设备及排风扇,但不具备(特别是在梅雨潮湿季节情况下)调控室内温度和湿度的功能,故对于温度及湿度有特别要求的货物不宜存入该仓库。
4.3货物出库
4.3.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货物出仓单》(格式见附件)样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同时附上其他有效印章样本及签字字样。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条约定办理出仓。如甲方需要更改出仓单样本或有效印章、签字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附上相应样本,否则由此造成的出仓延误由甲方负责承担。
4.3.2甲方出仓单交与乙方的方式:
□传真:甲方将出仓单据传真给乙方通知出货,乙方接到传真后应仔细核对信息,经与甲方预留的出仓单据样本、印鉴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货。双方认可出仓单传真件的效力。
□正本:乙方须接到甲方的出仓单正本才能放货。
4.3.3乙方保证在正常工作日内每日8:30至17:00时甲方能随时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同时,为方便甲方在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双方同意以手机短信作为有效的特殊放货指令并按《短信出仓操作规范》(格式见附件)办理出仓手续。需要在17:00后办理进出仓业务的,请于当天16:00前知会乙方客服人员。若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等非上班时间出货,则甲方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早安排。
甲方指定出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联系人电话。
乙方指定仓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联系人电话。
5货物配送
5.1货物需要配送的,甲方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传真有效的配送指令(如系码头直拨则配送指令为直拨指令,如系入库再配送的则为《货物出仓单》与《托运书》(格式见附件)。
5.2货物运抵前,甲方应及时联系收货人,就交接货做好准备。在指定收货人未能现场签收的情况下,由其他现场人员签收。否则,应承担由长时间等待或滞留产生的滞时费。
5.3货物托运后,未运到目的地之前,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提出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对乙方所发生的费用予以书面确认。
5.4甲方在货物按合理的时间应到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如无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对乙方安排的货物送达情况无异议。
5.5对于码头直拨货物的配送,乙方只对封铅是否完好负责。在封铅完好的情况下,箱内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5.6对于甲方委托的货物,双方约定在仓储、装卸及配送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率为千分之,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货损超出该约定范围,则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等法定事由所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