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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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准则

港航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准则

港航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准则一、审批机构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机构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审批程序1.首先,申请人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表、资质证明、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2.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合法。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3.审查通过后,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港口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

考察结果应当记录并作为审批依据。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结果,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发放港口经营许可。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如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议,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6.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程序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当明确港口经营的范围、期限等内容。

三、审批依据1.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资质、经验和声誉;港口的位置和规模;港口现有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港口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情况。

四、审批时间限制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时间应当合理、公正且保证高效。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许可证。

如无特殊情况,审批时间限制为60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管理1.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已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等。

2.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经营许可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准则的行为,港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

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

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一、背景介绍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单位在特定港口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证书。

根据港口管理法规,各港口要求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因此,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职责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职责:1.申请受理:负责收取经营单位的许可证申请材料,并进行受理;2.审核审批: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3.许可证发放: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有效期内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给经营单位;4.许可证管理:负责对已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进行管理,包括更新、延期、注销等操作;5.监督检查:对持证的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三、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的重要性作为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单位名称的选择对于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具有重要的意义。

单位名称需要简明扼要地表达出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职责和功能,以便公众和经营单位能够清晰地理解其作用。

此外,优秀的单位名称能够树立单位的形象,提升单位的影响力和信誉度。

四、良好的单位名称的特点一个良好的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应具备以下特点:1.简明扼要:单位名称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出单位的职责和功能;2.可读性强:避免使用过长、复杂的词语,确保单位名称能被广大人群理解和记忆;3.与业务相关:单位名称应与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密切相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单位的专业性;4.独特性:避免与已有单位或组织重名,以确保单位的独特性和辨识度;5.团队合作:单位名称应由相关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等多方合作确定,综合各方意见,以确保名称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五、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的实例下面是几个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的实例,仅供参考:1.港务管理局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中心2.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3.港口经营许可证申办服务中心4.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部门5.港务局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处六、总结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对于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新) (1)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新) (1)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交工验收证明书;
3、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消防、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6、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
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
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港口作业现场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
罚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的等)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环境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证明或协议);
10、港口机械设备、设施一览表;
11、码头平面布置图;
12、公司章程;
1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14、安全生产责任书;
15、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
1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申请,提交试运行方案
18、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19 、职业病评价报告
20、安全竣工验收报告
21、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gz4211001(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二)《港口经营许可证》续期(三)《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四)《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办二、行政相对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四、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6、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注:申请材料由必备材料和具体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材料组成;从事港口设施租赁的必备材料只需提交1、3、4项。

必备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即组织结构图)3、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4、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交)5、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提供材料清单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提供材料清单

新绿洲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准备材料清单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6、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7、码头平面布置图;
8、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单位证明;
11、港口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2、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修订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发布令;
13、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证明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15、危险货物作业设备设施清单、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清单及证明材料;
16、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17、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1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正副本原件。

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12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二)实施机构 (3)(三)申请主体 (3)(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3)(五)办理依据 (3)(六)办理条件 (3)(七)申请材料 (4)(A)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服务 (4)(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5)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5)(二)受理 (5)1.材料补正 (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6)三、救济途径 (6)(一)投诉 (6)(二)行政复议 (7)四、表单填写 (7)(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7)(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五、有关说明 (8)附件1 (19)附件2 (10)附件3 (11)附件4 (12)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三)申请主体:依法成立的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胶州市九龙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电话(五)办理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公告9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J(六)办理条件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___ 港经字第()号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4.港口拖轮经营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港口经营人名称: _____________港口经营人: 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章) 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年月日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___ 港经字第(_______ )号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港口经营人名称:港口经营人:发证机关(章)地址:发证日期:年月日港口经营许可证(存根)()港经字第()号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港口经营人名称:港口经营人:发证机关(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年月日附:(一)、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港口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法律文书。

根据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三、申报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钦州市港口管理局制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经营地域:1. 经营码头设施:填写钦州港××作业区××码头××泊位;2. 经营仓储:填写钦州港××作业区××仓储;3. 经营船舶港口服务、拖轮等:填写钦州港。

三、经济类型: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个体等;四、申请港口经营业务种类:按照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种类,选择在“□”内打“√”。

五、附件名称: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六、申请日期: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经营<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服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拖轮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驳运服务经营)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换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格确认
1.查阅许可证要求
(1)查询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2)确认符合条件及流程
2.准备所需材料
(1)收集企业资质证明
(2)准备经营计划书
二、填写申请表
1.下载申请表格
(1)访问相关部门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2)获取填写指南
2.填写申请信息
(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提供经营计划及预期业务量
三、递交申请
1.核对申请表格
(1)确认填写信息准确性
(2)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递交至办理处(2)确认递交时间和地点
四、审核流程
1.审核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表及资料
(2)联系企业进行可能的补充材料要求2.审核结果通知
(1)接收审核结果通知
(2)确认是否通过审核
五、许可证领取
1.领取许可证
(1)如通过审核,前往办理处领取许可证(2)确认许可证有效期及经营范围
2.补充审核
(1)如有补充审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等待最终审核结果通知
六、完成流程
1.许可证生效
(1)许可证生效后,可以开始经营活动(2)遵守相关规定及许可证要求
2.未通过审核
(1)如未通过审核,查看失败原因
(2)根据提示重新整理申请资料并重新申请。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经营许可证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经营许可证
1.企业未经工商登记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不予许可;
2.港口设施、设备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相适应的,不予许可,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予许可;
2.对主办起草的许可决定(批复)进行审核
1.对处室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2.对处室起草的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审查标准(即:依据什么来审查)
1.《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2.申请主体经过合法登记,业务范围包含申请事项。
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3号)第七条要求审查。
审查要点(即:关键点,审查中的几种不予许可情形)
防控点
1.人为制造办事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时间;
2.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
1.人为制造办事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时间;
2.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故意的;
3.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
情节较轻者,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的,不予许可;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不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的,不予许可;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未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不予许可;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经营许可证
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港口法》、《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20日起,对全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许可证的对象㈠已取得《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经营者;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利用自有码头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而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㈢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申请许可证须递交的材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码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设备和港口机械质检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证书;(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七)经营管理机构的结构图及管理人员联系表;(八)《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九)从事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垃圾、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说明;(十)从事围油栏供应服务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供围油栏数量和技术规格资料;(十一)从事港口设备和机械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应设备和机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文件;(十二)部队码头为非军事任务提供港口作业服务的,应当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总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其它人员人。
特种作业人员人。详情填写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
港口机械
填写港口机械设备情况汇总表
如是危险货物码头,是否已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认可证号:
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
姓名
职务(职称)/岗位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批准日期
有效期限
备注
注: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并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检测)单位
航道等级
码头结构
最大靠泊量
(吨)
前沿水深
(米)
泊位长度
(米)
泊位数
(个)
设计年吞吐量
(万吨)堆场面积
(平方米)
办公用房
(平方米)
货仓面积
(平方米)
工艺管线长
(米)
储罐容量
(立方米)
危险品仓库面积
(平方米)
客运候船室面积
(平方米)
从业人员
5、企业缴纳港口规费情况
6、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7、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声明:
本企业已按规定全部并如实填写了上述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各项内容。
以上内容正确无误。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三、港口机械设备情况汇总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台(套)
出厂日期
设备权属
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
检测有效期限
注: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并将港口机械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准用证、年审证明的复印件附后。
四、2007-2009年度生产经营及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全攻略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港口、码头等相关设施的许可证,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概述港口经营许可证是为了管理和规范港口经营行为而设立的,它在促进港口发展、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加强港口服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 经营单位的场地租赁合同或者购买证明- 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设备和器具的验收报告-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2. 在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准备齐全材料后,需要到当地港务局或者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请注意,在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的表格,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相关部门审查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般会从企业的资质、经营条件、场地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实地考察有时,相关部门可能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在此阶段,应全力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材料。

5.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查和考察后,如果企业符合相关要求,便会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办理。

三、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前,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确保办理顺利。

2. 信息真实性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杜绝造假行为。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不仅会导致申请失败,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3. 整改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务必及时配合整改,并提交相关的整改报告。

4. 申请周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周期因地区和相关部门的不同而不同,申请企业需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时间。

5. 申请费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金额可咨询当地港务局或者相关部门。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台港政罚〔2022〕013)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台港政罚〔2022〕013)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台港政罚〔2022〕013)【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台港政罚〔2022〕01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3282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32821749000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530000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5371000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3498650000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349865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3.29【处罚机关类型】港航管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陈祥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10处罚名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港政罚〔2022〕013被处罚对象陈祥水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4日9时5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岭市******检查时,发现宏程运3船靠泊在岸边,船上停有一辆铲土车和一辆工程车。

铲土车正在作业,把船上装载的石块运到工程车内。

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陈祥水出示《港口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其表示没有办理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要求当事人停止装卸行为。

当事人予以停止。

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3月7日,执法人员对陈祥水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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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存根)
(____)港经字第(____)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附:
(一)、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港口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法律文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正本)
(____)港经字第(____)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库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二)、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副本)
(____)港经字第(____)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经营的港口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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