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
02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服务税目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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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1: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赵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赵县项 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赵县项目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案例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天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 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长安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纳税人
跨省异地 代扣代缴
03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 及税务处理风险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
案例1
基本情况 1、2010年12月,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扶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在该工地带领原告龙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管理生产。 3、 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中扶建设(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 限公司)项目部、2011年1月—10月30日欠到工地现场生产经理龙某工资120 000元,车费和办公费垫 支23 387.43元,合计143 387.43元,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付清”。被告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 盖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国材轻板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 4、 2012年8月28日,被告张某在该欠条再次签字承诺于2012年12月10日付款。经核实,该工程已于 2012年底完工,被告中扶公司与张某尚未结算。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6讲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P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口头达成协议,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毒品,为了躲避监管,两人签订了一个《面粉买卖合同》(以面粉买卖为名,拟行毒品买卖之实)。
【评析】(1)面粉买卖合同并非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合同无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依约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毒品买卖是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实质行为,但由于毒品为禁止流通物,毒品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3)如果改为“名为面粉买卖,实为奶粉买卖”,则表面行为面粉买卖合同无效,但奶粉买卖合同(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2.重大误解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
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评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评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目录一、税务概述 (3)1.1 税务的定义与作用 (4)1.2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5)二、税收法律基础 (7)2.1 税收法律体系 (8)2.2 税种与税率 (9)2.3 税收征收管理 (10)三、增值税基础知识 (12)3.1 增值税概述 (13)3.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3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四、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5)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7)4.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4.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五、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1)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22)5.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5.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六、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7)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2 房产税 (30)6.3 印花税 (30)6.4 土地增值税 (31)6.5 资源税 (32)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32)7.1 税收征管流程 (34)7.2 纳税服务与权益保护 (35)7.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37)八、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40)8.1 税收筹划概述 (42)8.2 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43)8.3 税收风险识别与管理 (45)九、税务信息化与新技术应用 (46)9.1 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 (48)9.2 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 (49)9.3 智能税务系统与未来趋势 (50)十、税务案例分析与实践 (52)10.1 税务案例分析 (54)10.2 税务实践经验分享 (55)10.3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56)一、税务概述税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一种制度。
税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税务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国开电大(直属) 生活中的法律 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开电大(直属)生活中的法律形考任务1-4答案题目随机,请使用Ctrl+F组合键查找题目答案形考任务1题目1对无效法律行为的错误描述是:选择一项:A. 确定无效B. 不发生任何民法效果C. 自始无效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选择一项或多项:A. 无效的民事行为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选择一项:A. 2016/6/15B. 2016/6/13C. 2016/6/14几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选择一项:A. 17岁以上B. 16岁以上C. 18岁以上岁以上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
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选择一项或多项:A.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B.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C.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题目6下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B. 年满12周岁精神正常的小学生甲到商场购买了笔记本一台价值1万元C. 甲将朋友委托自己保管的小狗以市价卖给乙10公斤海洛因的合同题目7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C.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D.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因破产、歇业、注销等原因,被法院裁定进行拍卖的财产。
对于这些资产的拍卖所得,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需要进行一定的税费税前扣除。
本文将从税前扣除的概念、法院拍卖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税费时,按照法律规定将一定费用从收入中直接扣除,然后计算纳税额。
税前扣除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时,拍卖所得是指拍卖成交价款减除各项费用后的实际收款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所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我国税法对于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所得中已经向国家征收的诉讼费用、民事赔偿、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所得中已经向国家征收的税款、税费和罚款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费用性质和计算依据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拍卖所得中的民事赔偿金额,一般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的金额扣除。
对于拍卖所得中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和鉴定费用,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
对于其他费用和税款,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凭证进行扣除。
此外,税前扣除还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扣除的费用应当与所得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该费用是为取得拍卖所得而发生的,与拍卖所得具有直接关联。
其次,需要提供凭证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如实填写和申报扣除的费用,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总结起来,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二十《民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二十《民法》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1年后,甲因炒股急需现金,便将该套房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因为甲不好意思找乙要回房屋,就怂恿丙自己找乙要回房屋。
下列表述准确的是:( )A.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B.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C.丙因继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丙承担准确答案:C解题思路:甲虽与乙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其与丙的合同为有权处分丙也不为出租人,不受合同限制,可要求乙返还本题选项为C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准确答案:C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准确选项为C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能够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准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行政合同问题本题中,县长与厂长签约,如完成指标,工资晋升两级为行政奖励行为,不为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准确选项为D4.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C.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所为的赠与行为D.限制行为水平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合的民事行为准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水平民事行为水平以意思水平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水平,以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以及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往往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具有意思水平,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行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能够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合的民事行为故本题准确选项为D5.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
民法总论导学材料
《民法总论》练习题一答案一、简答1、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用相适应的,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立,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划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冇:(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简述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
税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税收对我国居民的影响作者:王建鑫、樊涛、黄燕、尹叶芝、吴婉榕、陈晓旭、李树成、郭含摘要税收是居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缴税,某些税收可能不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有部分税会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税收政策的变化不仅对国家有很深的影响,而且对我们纳税人也具有很深的影响,我们想要通过了解税收的收税原则以及效应机制来发现税收对我们居民的影响。
关键词: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适度原则,法治原则一、税收的定义与原则税收的定义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和来源。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原则1。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要遵循公平原则,取消免税特权.要拓宽税源,提高税负,需要考虑按纳税能力征税.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效率原则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3.适度原则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
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必胜公考给大家带来的是“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01【民法调整对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0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0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6【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07【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 2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考点 7: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017年案例分析题)(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李先生为儿子上学拟通过某房产中介购入 A小学学区房,房产中介向李先生提供了刘先生拟售的 B小区商品房一套,并向李先生介绍该房屋为 A小学学区房,当时刘先生在场但未予否认。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发现, B小区并不在 A小学学区范围内,向刘先生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辩称自己从未提及该房屋属于学区房,予以拒绝。
在本案中,房产中介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其欺诈李先生该商品房为学区房时,刘先生在场(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因此,李先生可以向刘先生主张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4.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 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B. 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C. 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D. 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答案】 ABD【解析】( 1)选项 A:李某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2)选项 B:陈某受胁迫而订立合同,可撤销;( 3)选项 C: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4)选项 D:孙某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可撤销。
离婚协议书的税务影响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的税务影响有哪些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除了情感上的纠葛和财产的分割,还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这些税务影响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对双方的经济状况产生重要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离婚协议书中可能涉及的税务影响。
首先,我们来谈谈房产分割带来的税务问题。
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这可能会引发多种税务情况。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并在离婚时协商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其他形式的补偿。
这种情况下,对于获得房产的一方,通常不需要缴纳契税。
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的过户,可能会产生一些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然而,如果房产在离婚后被出售,那么税务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一些。
如果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即购房已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出售房产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若离婚时房产未进行分割,仍为双方共同共有,后续一方出售其持有的份额,也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接下来,我们说说车辆的分割及其税务影响。
与房产类似,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车辆进行了分割,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一般也不会产生额外的税费。
但如果车辆在离婚后被出售,就需要根据车辆的购置时间、出售价格等因素,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再看金融资产的分割,比如股票、基金等。
在离婚协议中对这些金融资产进行分割时,通常不会直接产生税务负担。
但如果在分割后进行了交易,如卖出股票获取收益,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也会有税务方面的影响。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债务的分担,那么对于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部分,在偿还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一定的扣除。
还有,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股权分割也不能忽视税务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在国家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涉及全体个人纳税人。
然而,对于非居民个体经营者来说,由于其在境外拥有居住权和经济利益,纳税义务和税收处理方式与居民个体经营者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对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义务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
一、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概述作为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服务、娱乐与体育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体经营者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算税依据的认定在计算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要确定其算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算税依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 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商业、服务、娱乐与体育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入。
2. 财产租赁收入:包括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在中国租赁不动产、其他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3. 稿酬所得:指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作品创作、技术研发的收入。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从中国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5. 另类收入:包括赌博、偷税漏税追回等非正当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处理方式对于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1. 税收协定管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很多税收协定,其中有关对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征税的协定内容。
根据相关协定规定,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可能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免征税款。
2. 普通纳税人身份纳税:如果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要求或者所在国家没有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那么该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将作为普通纳税人纳税,并按照国内相关税法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诉答辩状范本
上诉答辩状范本答辩人:住址:被答辩人:住址: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 年_____ 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 街______ 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__ 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
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__________ 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附: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证据材料______ 份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工程合同无效税费由谁承担
工程合同无效税费由谁承担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定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探讨税费承担的问题。
在有效合同中,税费的承担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但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条款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税费的承担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那么相关的税费仍然应当由实际发生应税行为的一方承担。
这意味着,即便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产生了应纳税的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的税费应由实际收益方承担。
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这包括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税费损失。
因此,如果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
在实践中,税费承担的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责任划分。
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各方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税费承担的问题。
对于工程项目的参与方来说,预防合同无效的风险同样重要。
在签订合同前,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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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
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因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就其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也时有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则应当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是否实际上已产生经济上的效果,采用不同的处理思路。
01
未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尚未履行,并未产生实质性经济效果,对于以民事法律行为所蕴含的经济事实为课税基础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并不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问题。
但可能存在两个例外情形。
一、关于印花税的退税问题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据书立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成立的,那么书立的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就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无论合同所承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并不会对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的事实产生影响。
因此,只要合同成立,就已满足印花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就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即使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并不会影响其载体合同的成立,针对书立合同课税的事实基础仍然满足,当事人书立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应退还。
二、关于赔偿款项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无过错方从过错方取得赔偿款项,无过错方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过错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以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02
已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等相应义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课税要件,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已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前已缴纳过相关税费,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采用不同的处理路径。
一、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比如卖屋买卖合同、大型机器设备销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卖方应当将已收款项返还给买方,买方应当将资产返还给买方。
从经济实质而言,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因无效而消灭。
随之而来,当事人先前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经济效果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也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失去课税事实基础,那么相关税费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印花税和赔偿款项的涉税处理,与未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处理相同。
二、未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由于存在不能或者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形,在劳务、服务等领域表现尤其明显,不能恢复原状。
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由于不能恢复原状,民事法律行为所蕴含的经济实质并没有消灭,从实质课税原则而言,先前已缴纳相关税费所依据的课税事实基础仍然存在,相关税费不应退还。
无过错方从过错方取得的赔偿款项,根据获得赔偿款项的是卖方还是买方,采取不同的涉税处理方法。
若获得赔偿款项的是销售方,则销售方应当将取得的赔偿款项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按照实质发生的经济业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还应当将取得的赔偿款中不含增值税的部分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若获得赔偿款项的是购买方,则购买方应将取得的赔偿款项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多缴税款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
对于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纳税人先前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蕴含的经济实质申报缴纳的相关税费,课税基础不复存在,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形成多缴税款,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形成不当得利。
无论从多缴税款或者不当得利角度考虑,纳税人均有权申请退税。
但是,纳税人能否成功退税,还取决于其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申请退税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冗长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所需时间少则数月,长则数年,客观上导致纳税人对多缴税款是否存在具有不可预测性,故而无法控制申请退税的时间。
税务机关应当基于合理行政的要求,审慎对待纳税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多缴税款提起的退税申请。
一种思路是将申请退税期限的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即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无效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一种思路是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量,将申请退税期限参照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追征税款的五年期限
来确定,同时将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即纳税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无效之日起五年内,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建议立法上区别对待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多缴税款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具体而言,将纳税人提起退税申请的期限参照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追征税款的五年期限来确定,同时将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而后者尤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