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外汇管理事项。
第三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境内依法从事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担保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境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对担保对象的把关,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调,提高担保质量。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外汇管理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外汇担保服务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外汇业务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需的外汇资金,应当合法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担保服务时,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转。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国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外汇支付,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数据,配合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确保资本金充足,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当将资本金和准备金分别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担保责任和担保赔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和准备金的存量和流量报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2023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跨境担保业务迅速发展成为支撑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防控,2023年我国将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目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标是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合规流动,并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资金划转效率:促进担保资金的安全快速流动,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跨境担保服务,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效率。
2. 强化风险管理和防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安全。
3. 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合法流动,防止资金被非法截留和挪用,保护银行和企业的权益。
4. 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便利的外汇管理服务,为跨境担保业务提供更高效、更稳定的支持。
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内容1. 资金划转合规审查:对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资金划转进行合规审查,要求银行和企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资金被非法用于担保业务。
2. 担保业务信息报告和备案:银行和企业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
外汇管理机构将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审查,确保业务合规。
3. 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要求:银行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措施等,有效预防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
4.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23年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5. 跨境担保外汇政策配套: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跨境担保外汇政策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跨境担保业务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支持。
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意义1. 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将为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更便利的支持和保障,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之一,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跨境担保是指在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和保证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或受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或偿付责任的行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跨境担保活动,防范风险,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便利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与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跨境担保活动。
三、主要内容解读1. 境内主体的申请境内主体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外汇局进行跨境担保登记并办理外汇核准手续。
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境内主体在办理跨境担保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担保合同、委托书等。
2. 担保款项的支付对于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外汇银行进行支付。
对于资本项下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境内资本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而对于经常项下的担保款项,则需要通过境内经常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3. 外汇收入的用途境内主体若取得了境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支配该收入,用于偿还跨境担保债务、购买合规外汇资产等。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未履行或违反跨境担保义务的情况,外汇局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其使用外汇。
4. 终止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的合同终止后,相关担保权益和债务责任也终止。
若存在未偿还的跨境担保债务,则需在合同终止后180个工作日内偿还。
5. 执法和监督外汇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于跨境担保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外汇局有权要求境内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其进行核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操作有一定影响。
建议企业在进行跨境担保前,详细了解和掌握该规定的内容,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应的外汇管理工作,比如及时申报登记、核准手续办理等,以确保担保款项的合规支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9号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项具体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跨境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在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从事的担保活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等复杂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地与境外设立地之间进行跨境担保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资金管理跨境担保交易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需要进行相关的资金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合理风险控制原则,合理调整跨境担保交易的跨境资金流动。
3. 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是跨境担保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合理使用外汇,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将担保代偿资金的外汇结算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4. 额度管理为了规范跨境担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规定了跨境担保业务的额度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管理。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三、意义与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和保障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引导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规定合理的额度管理和资金流动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为担保人,乙方为受益人;2. 甲方愿意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提供担保;3. 乙方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范围1.1 甲方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所涉及的债务提供担保。
1.2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担保。
2.2 甲方保证在乙方违约时,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限3.1 本规定的担保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到期之日止。
3.2 如乙方提前偿还主债权,甲方担保责任相应提前解除。
第四条担保的履行4.1 乙方应按期偿还主债权,如乙方违约,甲方应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5.1 在担保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规定。
5.2 甲方提前解除担保责任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合同外,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
6.2 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交流和投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定、风险可控、监管有序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管,防范和应对担保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部担保对象和外部担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合规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进行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抽查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第九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符合行业准入和业务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以明确的授权形式进行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加强对外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担保跨境贸易、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严格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推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框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防范担保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2024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____字2024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规定对于在境外进行担保外汇业务的参与主体、交易行为、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2024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1. 在境外进行担保外汇业务的参与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
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担保外汇业务。
2. 参与主体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准入条件,并且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二、交易行为1. 参与主体可以为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外汇服务,包括担保信贷、担保投资等业务,但需符合国家外汇政策和监管要求。
2. 担保外汇业务必须符合真实性、合规性和可控性原则,禁止进行虚假担保和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
3. 担保外汇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禁止参与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三、风险管理1. 参与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合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和稳定。
2. 参与主体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3.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参与主体的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确保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担保外汇业务中的非法行为,推动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围绕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交易行为的规范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监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四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提供方和跨境债务人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境内的担保机构在为跨境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申请外汇局的备案;同时,跨境债务人也需要履行一些申报手续,如提交境内外债务对标系统等。
此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向外汇局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的实施情况、担保金额、币种、期限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监管跨境担保业务,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境内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对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境内担保机构的备案申报、跨境债务人的申报手续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遵守这些规定对于参与跨境担保业务的各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二)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____]____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____号)、《____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____通知》(汇发[____]____号)及《国家外汇管理____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____通知》(汇发[____]____号)。
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
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境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外汇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等境内外经济主体开展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中,境内经济主体作为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审慎管理的原则,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家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应向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担保费用及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二)担保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内容;(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四)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报告;(五)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担保文件备案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十三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就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有序发展,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产生的背景是国际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和多元化,以及跨境担保业务的快速增长。
跨境担保业务指的是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本国居民为境外交易提供担保责任。
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动,对外汇市场和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外汇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担保外汇使用的限制和审批要求、担保外汇的风险防控措施、跨境担保业务的报告和监督等。
其中,管理权限和程序主要指明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在跨境担保外汇方面的操作权限和申请流程。
担保外汇使用的限制和审批要求主要是对担保外汇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进行规定,以及增加了对担保外汇使用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而担保外汇的风险防控措施则是为了保障跨境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担保外汇流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
报告和监督则是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定期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了业务的透明度和确权性。
二是加强了对担保外汇使用的监管和审批,有效控制了资金的跨境流动风险。
三是促进了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有序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担保服务,增强了市场信心和竞争力。
四是提高了外汇管理的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和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外汇,可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国民经济和金融的安全和发展。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担保和境外企业境内担保的场景。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物和相关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稳健、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应包括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第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内部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应该做到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传递业务和风险信息。
第十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担保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在境外担保和境内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人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严禁虚假担保和欺诈行为,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外汇调查、审核和审计等工作,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措施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程序、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及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提供的外汇担保行为。
2. 担保主体资格
境外担保人应为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企业。
3. 担保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外汇担保形式。
4. 担保金额限制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跨境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5.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与跨境交易合同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履行期限。
6. 担保登记
跨境担保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行为无效。
7. 担保履约
担保履约应遵循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合规流动。
8.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不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9. 风险控制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10. 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担保业务相关信息。
11. 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等措施。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3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保护外汇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及跨境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要求第三条资本金要求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金要求,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外汇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监控要求,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第五条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合规要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报备制度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备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外汇业务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担保费用和费率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制定担保费用和费率,并明确在合同中告知担保人、被担保人。
第三章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担保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担保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制定担保金额的上限,并对担保额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担保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担保前应当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的担保业务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不享有溯及力。
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规定及登记操作梳理
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规定及登记操作梳理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术语第二章:外汇担保概述2.1 外汇担保定义2.2 外汇担保类型2.3 外汇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章:跨境担保的条件与要求3.1 担保主体资格3.2 担保额度与期限3.3 担保条件与合规性第四章:外汇担保的登记与管理4.1 登记程序4.2 管理机构与职责4.3 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五章:外汇担保的操作流程5.1 担保申请与审批5.2 担保合同的签订5.3 担保执行与监控第六章:外汇担保的风险控制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6.3 风险应急处理机制第七章:外汇担保的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法律责任的追究7.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八章:外汇担保的变更、转让与终止8.1 担保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转让的规定8.3 担保终止的情形第九章:外汇担保的监管与合规9.1 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9.2 合规性要求9.3 违规处理与处罚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的解释权10.2 补充与附件10.3 其他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甲方代表签字11.2 乙方代表签字11.3 签订日期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外汇交易的安全与合规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的交易和活动。
1.3 定义与术语本规定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及其定义如下:第二章:外汇担保概述2.1 外汇担保定义外汇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以外汇形式表现的担保。
2.2 外汇担保类型外汇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类型。
2.3 外汇担保的法律效力外汇担保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
第三章:跨境担保的条件与要求3.1 担保主体资格担保人和受益人均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经济实力。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2 担保金额2.3 担保期限第三章:跨境担保的审批与备案3.1 审批流程3.2 备案要求3.3 变更与撤销第四章:跨境担保的履行4.1 担保责任4.2 履行方式4.3 履行期限第五章: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处置第六章:跨境担保的监督与检查6.1 监督机制6.2 检查内容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其他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1 解释权8.2 生效日期8.3 其他规定第九章:签署条款9.1 签字栏9.2 签订时间9.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时的外汇管理。
1.3 定义1.3.1 跨境担保:指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2 境内担保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3 境外债务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4 境外债权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1.1 跨境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2.1.2 担保形式应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2.2 担保金额2.2.1 跨境担保的金额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
2.2.2 担保金额应以外币计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3 担保期限2.3.1 跨境担保的期限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2.3.2 担保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并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金融安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境内及境外通过担保方式提供外汇留学、投资、贸易等服务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性、风险可控、便利化原则,合理调控和管理跨境担保,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核心概念】本规定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被担保人、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申请与备案管理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定义】跨境担保业务是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支持境内、境外相关各方在跨境留学、投资、贸易等领域的活动。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申请】拟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应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计划、资信证明等。
第七条【跨境担保备案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跨境担保业务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审批,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方。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额度】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跨境担保外汇额度。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合规性检查】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经过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使用管理】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使用跨境担保外汇时,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使用,并确保资金流转合规。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日常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跨境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限制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我国的跨境担保业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外汇管理权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外汇管理机构,具有对跨境担保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定义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是指我国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以担保方式支持其境外经济活动的外汇业务。
这种担保可以是信用担保、保函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用于保证境内企业在境外交易中的履约能力。
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水平,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2. 便利化原则:为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便利化要求,提供便利和高效的服务。
3. 监管一致性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与国家的其他金融监管政策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五、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通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资金监控和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时,需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监控系统,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合规和安全。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定期的资金报告,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七、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风险防控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时,应严格把控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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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民国物权法》、《人民国担保法》及《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保外贷、外保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保外贷和外保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保外贷和外保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机构办理外保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在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式向外汇局报送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围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贷第十七条境非金融机构从境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机构不得超出上述围办理外保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债务人从事外保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债务人因外保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担保当事各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容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分属境、境外时,境担保人或境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保外贷或外保贷的,应当按照保外贷或外保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除保外贷和外保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境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保外贷和外保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境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在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保外贷合同。
二、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保外贷数据。
4、同一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围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