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的官费标准及代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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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的官费标准及代理费标准
一、官费标准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最新规定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标准的通知》,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240元。
2、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
(四)、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律师代理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10万元下的 2000—6000元
2、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3、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6、1000万元以上 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律师诉讼业务的范围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