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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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广播电视播控、发射、传输台(站)担负着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和设备运行维护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加强全省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担负正式播出任务的1千瓦以上(含)功率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农场调频台)、转播台,分局级以上(含)广播电视播控中心、有线电视台(网),省级微波干线台、卫星地球站等技术播出台(站)以及各技术管理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技术维护方针和省广播电视厅的要求,做好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要贯彻落实好本制度。
第二条上述广播电视台(站)都要按照要求,每季度填报一次安全播出(停播率)、播出质量(运行指标)、技术安全等各项报表。报表是反映和了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参加全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评比的重要依据和资斜,必须实事术是、认真、准确、按时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各分局(农场)广播电视处(局)、分局直属各技术管理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后一月的1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辖各播出技术单位的季报表汇总后统一报送分局技术部。如有迟报、缺报、错报等情况将扣减该单位本季度技术维护先进单位奖的评比得分。
第四条分局技术部将各单位季度报表反映的技术维护情况汇总排名后,每季度向全局广播电视系统通报一次。
第五条为了对技术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考核,
分局拟实地检查或抽查各单位技术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管理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份,结合全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比工作,组织一次检查活动。
第六条检查或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运行状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工作记录;技术指标测试;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或抽查的情况向全局广播电视系统通报,作为全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技术播出单位如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分局广播电视处(局)或分局直属管理单位在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后要做出必要的处理,并应及时向分局上报事故报告。报告要求:事故情况清楚;事故分析透彻;责任明确,处理合理;提出应吸取的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农场广播电视处(局)和局直属各技术管理单位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向分局技术部报送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设备更新改造等项内容的全年工作总结报告。年终工作总结报告要求内容具体,要反映出本年度技术维护工作方面的实际业绩和存在的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和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九条分局每年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分局技术维护工作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工作,部署本年度的工作,提出目标、要求,表彰技术维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各农场广播电视处(局)、分局直属技术管理
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召开相应的技术维护工作会议。
第十条分局技术部每季度召集一次厅直属技术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播出例会,汇报播出情况;通报系统指标监测情况;协调解决安全播出和提高播出质量的有关问题;分析重大播出事故;交流保证安全播出的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