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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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 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 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 连带责任。”
其要点是:单一运输方式下,数个承运人连 带责任。 5、不可抗力损失的分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 与旅客或托运人约定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 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旅客或托运人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主体 1、承运人。承运人是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 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 具。承运人可以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运输服 务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旅客。旅客是接受承运人的运输服务,乘坐交通运 输工具旅行的人。 3、 托运。托运人是将行李、包裹或货物交由承运 人运输的人。行李的托运人是旅客,包裹的托运人 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4、 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 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如果收货人是第三 人,则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 完成运输任务。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规 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 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 付保管费等费用。”及时通知是基于诚实信 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 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 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 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货物到达地 的市场价格计算,包括了《合同法》第113条 所说的可得利益。
问题
赵某乘坐火车,在三层硬卧上发病掉在地板上, 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乘务员以为是乞丐未加理睬。 后其他乘客在到站后呼叫救护车予以抢救,赵某到 医院后死亡,死亡原因是癫痫发作,并非摔死。赵 某之子向铁路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指出:伤亡是旅 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请问, 承运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很明显,承运人没有尽救助义务,负有赔偿责 任。即便是乞丐,其获得救助的权利与其他乘客相 同。
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 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 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 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 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 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 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采取何种措施,承运人可以选择。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 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 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携带行李权,有“量”的限制。北京巴士公 司,对乘坐公共汽车携带超量行李的旅客加 收票款,是有法律根据的,但乘坐短途公共 汽主,一般不存在办理托运手续的问题。
(3)不得携带违禁品的义务。 《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 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 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 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 物品。”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票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费用 的权利 (2)查验旅客客票和限运物品及危险物品的权 利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 交付的,有权依照规定处理
2、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 客及时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 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准时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 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 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 他班次或者退票。”
3、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 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此为严格责任,免责的事由有3项: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要求免责 的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三)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物,更不是旅客人身, 而是运输行为。 2、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四)运输合同的分类 1、以运输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 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 路运输合用、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 3、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 和联合运输合同。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和权利 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支 付款项。 《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 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
3、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灭失 的赔偿责任
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和解除 (二)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和解除 1、承运人迟延运输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节 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 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 同。 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意 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货运合同的 收货人有时是托运人,有时是第三人。
问题
李某乘坐飞机,有两个小包放在头顶的 行李箱内。其中一个包丢失。另一个包因飞 机穿越云层颠簸掉下砸伤旅客吴某。请问承 运人的责任如何? ——丢失的包,属于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 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从己知的条件看,其 没有过失,不予赔偿。掉下的包,将他人砸 伤,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如其没有免责事 由,应当对吴某进行赔偿。
2、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的义务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 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 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 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持有效客票,说明对价有效。 《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 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 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 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承担运输义 务。
(6)物品、行李毁损灭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 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 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也就说,对于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 是过错责任,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不赔偿。之所 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在旅 客的直接控制之下,是由旅客保管的。旅客托运的 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 有关规定,因此,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见《合 同法》第311条的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 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 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费用一般表现为票款。
(二)客票 客票包括车票、船票和机票。客票是旅 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关系的凭证。也可 以说,客票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表现。 (三)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 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火车客票在检票时生效;飞机客运在办理 乘机手续的时候生效;公路客运在旅客上车 的时候,合同生效;半路拦截公共汽车,在 旅客上车的时候,合同生效。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1、如实申报的义务 《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 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 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 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 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 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关文件的提交义务 《合同法》第305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 件提交承运人”。
(5)安全运送义务。 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合同去》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 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 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 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 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A.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的赔偿责任 B.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C.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对象
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1、旅客的权利 (1)乘行权 按约定产生的乘行权,是旅客最主要的权利, 也是旅客实现合同目的的保障。 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乘坐运 输工具到达目的地。 (2)在客票范围内,变更乘坐的班次、座别。 (3)免费携带一定的行李权和儿童的权利
5、托运人的法定变更、解除权。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 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 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 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其中,返还货物是合同的解除,变更到 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有两 点要注意:其一,法定变更权、解除权的行 使,须在货物交付收人之前。其二,法定变 更权、解除权的行使,无须提出理由和证明 理由。
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承运人的义务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强制缔约义务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 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按合理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合理的运输路线是约定的路线或通常的路线。《合 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 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妥善包装的义务 《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 输”。 包装是安全运输的需要,主要是为了运输货 物本身的安全。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 求,也关系到运输工具的安全和运输工具上 其他货物的安全。
(3)按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 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 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标准的,不 应当加收票款。” (4)尽力救助义务。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 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 的旅客。” “尽力”,是指根据承运人的条件和所处环 境,以最大的善意,尽最大努力。因承运人 毕竟不是救护机构,所以只要“尽力”即使 未达到救助的目的,也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