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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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

对辐射事故的处理,做到反映迅速、组织有序、措施得当,确保泄漏点及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3. 职责

3.1放射源使用部门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并组织抢险;

3.2聚酯部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并实施;总经办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建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 程序

4.1放射源的事故危险性

放射源失窃(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和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引起公众或现场操作人员受超剂量照射,造成人身伤害。

4.2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小组

4.2.1 组长:总经理

职责:全权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2.2 副组长:生产副总、总工程师

职责:协调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当应急小组组长因公出差时,接受组长委托,全面履行组长职责。

4.2.3 组员:生产管理部负责人、聚酯部负责人、总经办负责人、聚酯电仪工程师、公司安全员、聚酯部安全员、公司安防队长。

职责:无条件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各项活动,服从指挥、服从安排。

4.3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4.3.1事故发生后,聚酯部当班值班长应立刻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聚酯部极时疏散现场作业人员、安排聚酯大楼值班员保护并封锁辐射事故现场。

4.3.2聚酯部放射作业人员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4.3.3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人体受超量照射,在环保、卫生专业部门指导下,相关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4.3.4聚酯部专业人员,按照《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对危险放射源及放射源现场采取应急安全处理。

4.4放射源暂存或转移

4.4.1总经办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建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生产管理部负责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转移手续。

4.4.2放射源在暂存或转移运输过程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由总经办负责;

4.4.3聚酯部负责放射源暂存库房的值班,总经办保安负责放射源暂存库房的安全保卫和放射源转移护送,防止丢失和失盗;

4.5放射源事故现场监测

4.5.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放射源事故现场进行委托监测。

4.6放射源事故调查

4.6.1发生泄漏事故所在部门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必须向生产管理部提交《辐射事故报告》;

4.6.2生产管理部在发生放射事故后一小时内,经公司主管领导授权同意后,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发生事故后六小时内填写《放射事故报告表》,报送当地环保、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4.6.3生产管理部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辐射事故调查,编写《辐射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预案处理(演练)记录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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