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多种经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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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电建〔1995〕671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11.06【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6日电建[1995]671号)原能源部1989年6月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提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电力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原“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施工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为此,部对原“规定”组织了修订、改编,经审定,现正式颁发,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能源部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规定”中的事故定性、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等是在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新调规”)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的,是“新调规”的实施细则。
因此“规定”与“新调规”在事故管理上总的精神是一致的。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报告等执行本“规定”。
对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第六章安全检查第七章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九章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第十章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第十一章奖惩第十二章附则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职责规定文号:电安生(1996)640号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6-9-18 生效日期:1996-9-18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3)第三章厂(局、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1)第四章间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8)第五章组长的安全职责 (21)第六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治理。
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形,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形,进行监督监察。
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第二章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六条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一)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24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246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目录第一章总则 (245)第一节通则 (245)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245)第三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247)第四节设备的维护 (247)第五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248)第六节工具的使用 (249)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251)第三章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53)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3)第二节厂内铁道 (253)第三节储煤场 (254)第四节各式运煤机 (254)第五节运煤皮带 (255)第六节原煤斗 (256)第四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57)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7)第二节卸油工作 (257)第三节燃油的储存管理 (258)第四节燃油设备的检修 (258)第五章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259)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9)第二节吹灰 (260)第三节排污 (260)第四节除焦 (261)第五节出灰 (261)第六节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262)第六章锅炉设备的检修 (263)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63)第二节燃烧室的清扫 (263)第三节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264)—247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节煤粉仓的清扫 (264)第五节受热面的清洗和检修 (265)第六节燃烧室内的检修 (266)第七节烟道内的检修 (266)第八节转动机械的检修 (267)第九节水压试验 (267)第七章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268)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68)第二节汽轮机的检修 (268)第三节凝汽器的清洗 (270)第四节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270)第五节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270)第六节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271)第七节水轮机的检修 (272)第八章管道、容器的检修 (272)第一节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272)第二节地下管道 (274)第三节容器内的工作 (275)第九章化学工作 (275)第一节取样工作 (275)第二节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276)第三节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276)第四节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277)第五节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78)第十章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278)第十一章水银工作 (280)第十二章电焊和气焊 (281)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281)第二节电焊 (282)第三节气焊 (283)第四节氩弧焊 (287)第十三章高处作业 (288)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88)第二节脚手架 (289)第三节斜道与跳板 (290)第四节梯子 (291)第五节脚手架的拆除 (292)第六节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292)—24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四章起重和搬运 (292)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292)第二节各式起重机 (293)第三节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297)第四节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 (299)第五节人工搬运 (300)第六节车辆和船舶运输 (301)第七节码头工作 (302)第十五章土石方工程 (302)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302)第二节挖土 (303)第三节打眼工作 (304)第四节爆破工作 (305)第十六章潜水工作 (306)附录Ⅰ热力机械工作票 (308)附录Ⅱ储油罐的防火间距 (309)附录Ⅲ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310)—24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电水农〔1993〕583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电水农〔1993〕583号)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水电农电司反映。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
第五条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
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5007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e.png)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1993年8月17日)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
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
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厉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
电力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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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样建设电力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的四大部分:精神安全文化、行为规 范安全文化、制度安全文化、物态安全文化。
建设步骤: 1、建立机构 2、制订规划 3、训练骨干 4、宣传教育 5、努力实践 精神安全文化的建设 方法——宣传、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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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个性心理因素影响行为的,如:情绪 (包括低沉、兴奋、好奇、紧张、急躁、 抵触、厌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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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包括粗心、爱闹、爱吵架、爱 妒忌、爱冒险、爱逞能、心不在焉、偏 执、事故倾向性等);气质:(包括抑 郁质人的优柔寡断、粘液质人的思维与 动作缓慢、胆汁质人的遇事轻率决定行 为上不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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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企业安全文化是新的安全管理模式
《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一人》文章中提到:
“马富才尽管是成功的利润机器,我们却希
望他是缺含深刻的安全文化的中国一代旧式 企业家的最后一人。”
195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1A)中的国际 核安全咨询组(INSAG)在切尔诺贝利事故审
评会议总结报告中,首次提到“安全文化”。
1988年,INSAG在《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中 关于安全文化的定义:“实现安全的目标,
必须渗透到为核电站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中
去。”
我国于1992年翻译出版INSAG的小册子《安全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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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定义(其中之一)”:人类历史实践 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安全文化”的定义: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 所创造的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构”; 1950年,制订了《事故处理暂行规程》; 1982年,组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安全技术专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1月1日)为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进全国联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杜绝电网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各网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实施,协调解决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的稳定问题;主管电网运行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亲自组织研究电网安全稳定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令,执行上级调度制定的运行方式。
第三条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和改善电网结构,特别是加强受端电网的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如采用FACTS等先进技术和新型安全自动装置),提高电网稳定水平。
第四条加强电网稳定分析。
规划、设计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听取调度部门的意见,须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提高枢纽变电站的母线设计标准。
调度部门应结合电网运行实际,开展电网安全稳定滚动分析,对电网的近期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规划、设计、科研、调度部门应建立电网稳定计算资料的管理制度;在系统设计和生产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模型和参数的一致性,规划计算中可采用典型参数和模型;分析计算应保证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第六条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重视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复杂故障情况下安全稳定水平研究,开展动态稳定、电压稳定等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分析。
第七条开展电力系统参数(如电网负荷特性、频率特性、调节系统参数)研究和实测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 1998-04-01实施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综[1997]678号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09.3-1997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言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
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
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的,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中各企业对这项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
主要是: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整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是因为“达标”等需要,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缺乏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的内容;有的企业在机构改革前制订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机构改革体制变动后仍运用原来的,内容不规范、较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按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进行修订。
另外,从总体来看,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的力度不大,缺乏监督机制及定期检查制度,有形式主义倾向。
2.行政正职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部分企业的行政正职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通报、指令,亲自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得不够经常,没有真正按规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会议,均由行政副职签发或参加主持,贯彻力度不够。
3.安监机构设置不完善少数企业没有设置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安全工作仅是附属在某一生产部门内;一些主要的生产车间(212区)还没有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仅是兼管,县供电局(公司)等也缺乏独立的安监机构。
如某百万千瓦大厂仅有一个半人管安全,某个有三、四千名职工的供电企业,县供电公司还未设安监机构,有的主要工区还未配专职安全员。
另外,在人员配备上,安监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尚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个别企业,三级安全网络的运作尚不够正常。
4.企业各级安全目标定位不准有的企业安全目标未按“三级控制”的要求定位,职责不清,有些车间(工区)将整个企业的控制目标定为自己的目标。
如把车间(工区)目标定为“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班组定为“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等。
没有分层次,分安全责任制来制订,措施也不具体,不便于贯彻及考核。
电力安全职责规定

电力安全职责规定 1 电力系统有关单位: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作如下决定: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
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
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
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预,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的必要性,应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取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栏、接地线等安全设施,若上述安全设施影响工作时,需取得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低压带电工作
第五十九条在设备的带电部位上工作或在运行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工作,均称为带电工作。
第六十条不允许在6~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上带电工作,但可以进行低压带电工作。带电工作必须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当工作量大,需要长时间工作时,应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碍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可不重复签发工作票,但下次开展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人员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四十条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事项、带电的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
4.无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又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四十九条在停电时,必须断开各方面有关的电源,停电必须有明显可见到的断开点,严禁带负荷切合隔离刀开关。
第五十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在停电前应与水泵站、医务室、锅炉房等重要供电单位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五十六条“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许送电;“禁止合闸”标示牌表示运行中设备不许合闸,两种不能混同使用。
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电安生[1994]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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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1994年12月16日电安生[1994]792号)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38号特急电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电力行业情况提出要求如下:一、迅速将国务院特急电报精神传达到各基层单位,直至车间、工地、班组。
进一步加强防火宣传教育,要切实认真吸取吉林、辽宁、新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再次重温电力行业在历史上发生过的电缆、油系统火灾的重大教训,切实把电力防火工作搞好。
二、立即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针对电力生产特点,重点检查输煤皮带、油区油库及油系统、制粉系统、电气电缆等易燃部位的事故隐患,并迅速进行整改。
三、要加强运行、检修人员动火工作票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同时注意防止煤粉积粉自燃造成的输煤皮带、电缆火灾事故;加强对油区的管理。
四、抓紧对各单位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系统、消防器材的检查并按规定配备齐全,严格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对各生产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组织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对今年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单位,无论损失大小,要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以利于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六、今后如发生特大、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又接劳动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中的其它精神: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抓好冬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无证无照,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合理安排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负荷和劳动力调配;并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在冬春两季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 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 为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 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 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的八字方 针。 第三条 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 施工安装、试验、 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 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 电气装置。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10千 伏以下供配电系统; 35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 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 应予制止或拒绝 执行之。 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六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 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 疾病;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
1.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 2.人体对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为6千伏 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情况良好; 4.6~10千伏系统没有单相接地现 象。 第二十三条 巡视检查时,应带常用工 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手电筒及记录本 等,以备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 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 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 8米以内。在上述范围内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接 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五节 倒 闸 操 作 第二十五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 员或主管领导的命令, 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监护人由技术业务比较熟练的担任。倒闸操作由操 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 务。 第二十六条 倒闸操作顺序为:合闸送电 先合电源侧刀闸,后合负荷侧刀闸, 最后合具有 灭弧能力的油开关或空气开关;断电顺序与上述相 反。用跌落式保险操作,送电时合边相,最后合中 相;断电与上述相反,断合时还应考虑风向,禁止 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带电拉合。 第二十七条 下列倒闸操作,必须签写操 作票: 1.供电系统变压器的并列和解列; 2.10KV高压设备超过两项以上的倒 闸操作。(上述重要操作, 由电力调度员或主管 技术员签发操作令) 第二十八条 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 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1.电网限负荷时停送油开关或其它开关 的单一操作; 2.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倒闸操作票的填写,按实际 运行模拟图, 填写的主要内容: 1.操作任务;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电办[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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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电办[2000]3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理顺电力体制改革后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00年5月1日起在国电公司系统内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二000年三月十八日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今年以来,电力建设施工领域共发生15起人身伤亡事故,造成21人死亡,同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尤其是9月5日,中核集团所属安徽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谯城风电场一期工程发生一起5死1伤的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函》(安委办函〔2024〕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电力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亲自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亲自协调解决普遍性、典型性等突出问题;其他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制定落实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准入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严禁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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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3.12.22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做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
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
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
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
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予,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
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
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
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
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六、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开展安全活动
电力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团都要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工作,要认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包括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集中培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生产人员安全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准上岗。
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要根据季节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每年进行几次大检查。
要坚持安全生产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安全分析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坚持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以及定期反事故演习的制度等;要加强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七、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部颁《关于防止20种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编制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必要的“安措”经费,认真执行。
积极开展安全科技及理论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八、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大坝安全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防止大面积停电。
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渡汛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九、加强承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
承包工程要明确承、发包方的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承包队伍必须有胜任工程的技术,杜绝以包代管,不允许倒手转包工程。
电力企业对外搞承包,必须在保证优质完成本身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各单位对临时工在安全上的管理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多经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企业归口。
电力职工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个人一律不允许搞第二职业;转移到多种经营企业的人员,从领导到职工必须从主业中分离出来,不能混岗。
电力企业主要领导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主业上。
十、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
各单位要把安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工晋级、升资等要与安全生产挂钩。
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长期安全生产和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安监人员和职工,要给予重奖和表彰;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实行重罚并给予相应处分;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重复性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