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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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进口物资税收政策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新型显示器件,膜晶显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09﹞31号

【发文日期】2009-05-19

【实施时间】2009-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膜晶显”)生产企业的发展,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免征进口关税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

二、此前已经认定的“膜晶显”生产企业(名单见本通知附件3)继续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附件5、6所规定的生产设备清单及维修经验公式计算,各企业2009~2011年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见本通知附件4。

上述企业应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三、将“膜晶显”进口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PDP和OLED 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

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比照“膜晶显”政策办理。具体免税进口产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通知。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附件: 1.进口“膜晶显”生产性原材料免关税产品清单

2.进口“膜晶显”生产性消耗品免关税产品清单.xlsx

3.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名单

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2009—;2011年度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免税进口额.docx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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