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材料,降低税费成本【颁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 号】财关税(2016)30号【发文日期】2016-06-01【实施时间】201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推进新常态下信息技术产业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降低税费成本,更好地参与固际竞争,经面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显示器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逬口的关鍵新设备,准予在首台改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 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滯纳金。
三、对企业巳经缴纳的逬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日关联知识:1.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关税[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四、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5日。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0.10•【文号】财税[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免征进口税收。
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6•【文号】财关税〔2021〕4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膜晶显”)生产企业的发展,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免征进口关税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
二、此前已经认定的“膜晶显”生产企业(名单见本通知附件3)继续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附件5、6所规定的生产设备清单及维修经验公式计算,各企业2009-2011年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见本通知附件4。
上述企业应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三、将“膜晶显”进口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PDP和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12.06•【文号】署税函[2011]659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6日署税函〔2011〕659号)北京海关:关于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已以《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给予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受国务院批准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资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审核,对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进口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价值约1760万美元的净化室配套系统(具体商品清单详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口“署税发〔2009〕284号”附件1、2所列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间内进口的上述相关物资,请你关按照“署税发〔2009〕284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相关进口、退保核销或退税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净化室配套系统清单(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第二批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年2月7日财关税〔2013〕5号)
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南京海关、深圳海关:
经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享受新型显示器件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两家企业,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二、有关免征进口关税的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以及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等事宜,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办理。
——结束——。
关于国内企业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办理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国内企业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办理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关于国内企业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办理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年5月3日)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设备,我国内企业中标后,为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可凭中标证明等文件申请予以免税问题,我署已以(82)署税字第1095号文通知你们。
现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研究,就办理免税的若干具体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免税的范围问题:(82)署税字第1095号文规定,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可予以免税。
在具体掌握、执行中,只要是国内中标企业的主管部批准进口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要的零、部件和配件,都可视为关键零、部件予以免税。
至于生产中标设备进口的材料,除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商国家经委特准予以免税外,其余的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二、关于免税手续问题:生产中标设备所需的零部件进口时,中标单位应向口岸海关交验中标证明书(见附件一)、主管部门批准书(见附件二)和进口合同副本(含订货通知单),海关凭以免税。
如一个合同分几个口岸进口,口岸海关都应在合同上批注实际进口情况,并将有关单证交由中标单位传递,由最后一个进口地海关将有关单证收存。
如上述零部件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则中标单位应将上述单证和订货卡片,送我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免税专用章后,送有关总公司凭以办理免税。
上述准予免税进口的零、部件,不得移作他用。
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72号
财政部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财关税[2009]72号)海关总署:现将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其中,部分产品执行进口免征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一、二的备注)。
三、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为维修附件三所列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配件采取限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年度进口免税额度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件四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在上述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部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四、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设备维修,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署税发[2014]2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9月24日署税发〔2014〕218号)
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10〕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重大专项“科学聚焦、合理瘦身”的要求以及专项管理实际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及年度申请方案报送办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的主要内容和涉及海关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及年度申请方案报送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一)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以3年为周期
报送每个具体项目(课题)的免税进口物资需求及申请方案。
对于起止年限在3年以内的项目(课题),一次性报送项目(课题)起止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及申请方案;对于起止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课题),。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20•【文号】财关税[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发改产业[2011]937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通关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1]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对促进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现修订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09〕1926号)所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5.11•【文号】•【施行日期】1987.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11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汇报提纲》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
《提纲》中提出:“七五”期间要对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详见附件)逐步实现国产化。
为了有利于加速国产化的进程,决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和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及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的特殊材料,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应减免关税的进口工商税。
”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会商,其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及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二、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规定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对于进口原材料,原则上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特殊材料,如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税。
四、一、二两项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附: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减税证明(略)附件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2.大型火电站成套设备3.三峡水电枢纽工程成套设备4.大型核电站成套设备5.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6.大秦线重载列车成套设备7.宝钢二期工程成套设备8.三十万吨乙烯成套设备9.大型复合肥料成套设备10.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11.民用飞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 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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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免税政策.doc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②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28 个领域,共526 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本目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0 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一、农业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2.重大病虫害防治3.农作物、家畜遗传基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4.种 (苗 ) 脱毒技术开发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6.果、茶、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良种繁育及优质产品开发7.农作物种子(种苗)繁育、储藏、加工、检验8.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9.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10.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1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12.商品粮、棉、油、糖、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13.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建设14.天然橡胶种植15.草业16.水产品生态养殖17.秸秆氨化养牛18.奶业19.牛羊胚胎工厂化生产20.农业克隆技术开发21.土壤肥力培育技术开发二、林业及生态环境1.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2.植树种草工程3.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4.优质种苗工程5.经济林树种、花卉、中药材良种繁育及储藏6.森林灾害防治7.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技术开发8.生态示范工程9.速生丰产林工程10.竹林基地建设1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12.防护林工程1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14.荒漠化防治15.附带原料林基地的木浆造纸16.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17.木材功能性改良18.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1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2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2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22.中幼林抚育工程23.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24.珍稀濒危植物、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25.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26.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27.采矿植被恢复工程三、水利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2.跨流域调水工程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4.干旱地区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9.城市防洪工程10.出海口门整治工程11.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12.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13.水能资源保护及开发14.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开发制造15.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16.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17.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制造18.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19.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 系列软件开发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四、气象1.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2.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五、煤炭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年产 120 万吨及以上高产、高效矿井(含露天)改扩建3.大中型高效选煤厂建设4.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5.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制造6.水煤浆技术开发7.煤炭气化、液化8.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9.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10.管道输煤11.洁净燃煤技术开发六、电力1.水力发电2.大型煤矿坑口电站及重要枢纽电站建设3.热电联产4.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及风力发电5.燃气联合循环发电6.洁净煤发电7.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8.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9.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10.继电保护技术开发11.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12.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13.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七、核能1.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建设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3.铀矿地质勘查和先进的铀矿采冶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5.乏燃料后处理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7.同位素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9.核废料污染监视监测设备制造八、石油天然气1.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利用2.原油及成品油管道输送及管网建设3.天然气管道输送4.石油、天然气储备技术及设施建设5.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6.油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开发九、铁路1.铁路干线网建设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3.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4.25 吨轴重货运重载技术开发5.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6.重型优质钢轨及新型轨枕制造7.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及货场设备制造8.铁路客货运装备制造9.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开发10.铁路集装箱运输十、公路1.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2.智能公路运输系统技术开发3.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4.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5.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6.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7.公路集装箱运输8.特大跨径桥梁修筑技术开发9.长大隧道修筑技术开发十一、水运1.沿海主枢纽港口建设2.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建设3.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5.水运安全保障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6.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7.水上集装箱运输8.集装箱多式联运9.水上高速客运10.沿海船舶溢油监测及应急消除系统开发11.水上滚装多式联运十二、航空运输1.干线机场改造2.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开发制造3.航空特种车辆制造4.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5.航空货物装卸、货场设备、仓储设备、集装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6.航空货物检测设备制造7.机场通讯导航系统开发8.机场高性能消防设备制造十三、信息产业2.155MB/s 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系统建设3.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5.数据通信网建设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建设7.宽带异步转移模式网络建设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9.IP 业务网络建设10.通信链路实时调度系统( 交叉连接 ) 建设11.邮政金融网建设12.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13.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14.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6.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18.卫星通信系统(含卫星移动通信)及地球站设备制造19.智能网络设备制造20.高速宽带数字程控交换机制造21.数据通信用网络系统设备制造22.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制造23.155Mb/s 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24.数字移动通信( GSM 、 CDMA 、 DCS1800 等)手机,基站及交换设备制造(须经国家计委批准)25.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制造26.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27.路由器、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制造28.工作站、高性能服务器制造29.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30.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制造31.线宽 1.2 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32.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系统制造33.新型表面贴装元器件制造34.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35.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制造36.软件开发生产37.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辅助测试( CAT)、辅助制造( CAM )、辅助工程( CAE )系统开发生产38.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39.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制造40.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体(PDP)显示器件等新型显示器件开发制造41.大屏幕彩色投影电视及其关键器件开发制造42.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制造43.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44.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45.DVD 系列数字激光视盘产品机芯、光头、专用芯片制造46.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DVD) 盘片制造 (须经国家定点 )47.数字录放像技术开发48.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49.普通纸传真机制造50.新型保密机制造51.多媒体终端制造52.高速无线寻呼系统设备制造5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54.新型频率器件制造55.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制造56.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57.混合集成电路制造58.6 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59.喷墨打印机用墨水生产60.数字照相机制造61.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62.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开发与制造63.汽车电子产品制造64.医疗电子产品制造十四、钢铁1.高效采矿及运输2.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3.氧化球团生产4.炼焦煤调湿、配型煤炼焦、捣固炼焦、干法熄焦技术开发5.高风温热风炉长寿技术开发6.高炉富氧喷煤技术开发7.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开发8.直接还原9.熔融还原10.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11.铁水预处理12.钢水炉外精炼13.转炉溅渣护炉技术开发14.高效连铸技术开发15.连铸坯热装热送技术开发16.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17.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开发18.控制轧制及控制冷却系统开发19.板型控制系统开发20.表面镀锌(锌、铝)、镀锡、彩色涂层及复合21.微合金钢冶炼22.大中型不锈钢冶炼新工艺23.冷轧硅钢片生产24.高强度机械用钢生产25.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26.高速铁路用钢生产27.石油油井管及油、气长输管生产28.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29.冶金炉窑及节能技术开发30.高性能精密合金板带生产十五、有色金属1.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2.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3.难处理金矿、含金尾矿资源综合回收4.低品位、难处理铜矿利用技术开发5.稀有、稀散金属开发及综合利用6.采用焙烧新工艺、热压预氧化-氰化提金工艺和细菌氧化- 氰化提金工艺开发利用难处理金矿石7.金属硫化矿无污染强化熔炼技术开发8.高效节能选矿和电化学控制浮选9.高效选矿药剂开发10.氧化铝生产及新工艺开发11.280KA 以上预焙槽电解铝技术开发12.有色金属湿法冶炼13.超临界萃取技术开发14.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16.稀土应用17.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制造18.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及陶瓷材料制造19.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20.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21.新型刹车材料制造22.地铁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十六、化工1.大中型化学矿山建设2.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新建及现有氮肥企业的节能、增产改造3.高浓度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料生产4.各种新型化肥的开发利用5.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的开发和生产6.易回收、可降解农膜生产7.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新建和改造现有无机化工生产8.新型精细无机化工产品生产9.新型涂料生产10.染料新品种生产11.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电子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胶粘剂生产12.新型生物化工产品生产13.新型信息化学品生产14.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15.工程塑料及通用塑料的高性能化生产16.有机硅产品生产17.有机氟产品生产18.新型膜材料及制品生产19.无机纳米材料生产20.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专用关键设备制造21.化工生产 "三废 " 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22.生物活性饲料及肥料生产十七、石化1.适应原油结构、油品品种结构调整和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改造以及重油深度加工2.大型乙烯及后加工3.乙烯改扩建4.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制造5.大型合成橡胶和橡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新产品制造6.大型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制造7.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8.符合经济规模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9.提高合成纤维差别化率技术及差别化合成纤维新品种制造10.乙烯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11.土工合成材料原料生产12.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13."三废 " 治理及综合利用十八、建材1.日产 4000 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2.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及新型建筑密封材料生产3.利废建材生产4.一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装备的开发及制造5.优质塑料复合门窗及年产万吨以上塑料管材生产线建设6.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7.50 万件以上高档卫生洁具及30 万件以上五金配件生产线建设8.非金属矿超细、改性深加工技术装备开发及制造9.高技术陶瓷技术开发十九、医药1.国家一、二、三类新药生产2.高附加值的出口优势产品生产3.药用生物工程新技术开发4.放射性药品生产5.爱滋病治疗药物生产6.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生产7.医药紧缺的中间体生产8.新型诊断试剂生产9.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生产10.新型卫生材料和敷料生产11.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新产品生产12.新药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开发13.新菌种培育技术开发14.抗生素提炼和纯化技术开发15.发酵过程自动控制16.大规模药用多肽合成、纯化17.大规模药用核酸合成、纯化18.高产基因工程菌生产19.天然类药物、海洋类药物生产20.中药有效成份的提炼、纯化及分析技术开发2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结晶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拆分技术开发22.药品生产中大规模动植物细胞培养技术开发23.酶技术开发24.输液软包装技术开发25.药用丁基胶塞生产技术开发26.优质、丰产、地道药材技术开发及野生变家种技术开发27.中药饮片全浸润炮制工艺技术开发28.医学影像信息采集技术开发29.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30.介入治疗用装备及器械制造31.植入、进入人体的新型医用材料生产32.高效节能制药机械制造33.医药生产废水处理技术开发34.填补国内空白的药物制造二十、机械1.精密成型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2.五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3.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4.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试验、检测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5.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制造6.新型传感器制造7.轿车轴承、铁路机车车辆轴承、精密轴承、高速轴承制造8.转轮直径8.5 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9.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10.超临界火电机组制造11.60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制造12.10 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14.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制造15.核电机组及关键配套辅机制造16.50 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17.大电流断流容量试验及变压器突发短路试验设备制造18.脱硫技术及装置开发19.新型绝缘材料制造20.大型化肥、乙烯装置关键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21.重大技术装备的分散型控制系统开发22.在线自动测试技术及系统开发23.大型精密仪器制造24.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制造25.智能式低压电器制造26.高强度异型紧固件制造27.20 吨/时及以上树脂砂铸造设备制造28.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29.大型真空电子束焊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0.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32.秸杆分解利用新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33.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4.大型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5.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36.重大自然灾害监测技术及设备制造37.消烟除尘成套设备制造38.环境监测仪器及测试仪器制造39.煤矸石发电成套设备制造40.粉煤灰储运、制砖成套设备制造41.废旧塑料回收利用设备制造42.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43.工业机器人开发制造44.500 万吨 /年及以上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45.2000 万吨级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46.隧道掘进机制造47.地铁暗挖设备制造48.2 米及以上大型冷热连轧及过程控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49.3 万立方米 /时及以上空分设备制造50.机械式立体车库制造51.天然气集输设备制造52.石油化工装置配套用大型透平压缩机制造53.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制造54.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设备制造55.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56.农、渔、畜、糖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57.生态农业设备制造58.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制造59.林业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开发60.真空精炼与铸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61.新型仪表元器件及材料制造62.大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63.先进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64.集中供热热量计量系统设备制造65.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仪器仪表及集中控制设备制造66.地铁变频变压(VVVF )设备制造67.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项目68.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设备制造69.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70.城市绿化型草皮工业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制造71.旅游抢险系统和设备制造二十一、汽车1.汽车车身和车身附件开发及制造2.汽车、摩托车新型发动机制造3.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5.汽车模具开发制造6.汽车轻型化新材料制造7.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研制系统开发8.发动机管理系统、三元催化转化装置等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开发制造9.国家级检测中心用于汽车、摩托车型式认证检测系统开发10.燃气汽车燃气转换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二十二、船舶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2.万吨级及以上客滚船、客箱船制造3.5000 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 )船制造4.船舶主机制造5.船用电站制造6.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制造7.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制造8.3000 标准箱( TEU )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制造二十三、航空航天1.民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3.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开发制造4.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5.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6.航空航天新型材料、新工艺及应用7.燃气轮机制造8.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9.卫星应用1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11.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12.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二十四、轻工纺织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5.皮革后整理加工6.高技术陶瓷、高档出口日用瓷制造7.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8.酶制剂生产9.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10.无氟制冷技术开发11.黄原胶(食品级)生产1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13.新型复合材料制造14.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15.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16.单系列日产400 吨及以上聚酯生产17.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18.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生产19.碳纤维、芳纶纤维、新型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20.特种天然纤维加工21.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22.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23.单线能力 3 万吨 /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24.单线能力 1 万吨 / 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25.符合经济规模的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二十五、建筑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9.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与装备制造10.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11.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二十六、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城市地铁、轻轨(设备国产化比例70%及以上)及公共交通建设2.城市道路建设3.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制造4.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5.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6.城镇燃气工程7.城镇集中供热工程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9.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10.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2.城市汽车燃气改造工程二十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2.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与工程3.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4.废弃物综合利用5.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6.消耗臭氧层替代物开发7.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8.农膜回收及无害分解技术开发二十八、服务业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7.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8.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11.租赁服务12.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13.文物保护14.高等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1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16.信息网络建设17.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18.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19.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20.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21.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22.地级以上中心血站建设2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24.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专利、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25.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就业、法律、环保咨询26.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27.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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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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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进口物资税收政策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新型显示器件,膜晶显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09﹞31号
【发文日期】2009-05-19
【实施时间】2009-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膜晶显”)生产企业的发展,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免征进口关税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
二、此前已经认定的“膜晶显”生产企业(名单见本通知附件3)继续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附件5、6所规定的生产设备清单及维修经验公式计算,各企业2009~2011年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见本通知附件4。
上述企业应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三、将“膜晶显”进口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PDP和OLED 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
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操作程序比照“膜晶显”政策办理。
具体免税进口产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通知。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附件: 1.进口“膜晶显”生产性原材料免关税产品清单
2.进口“膜晶显”生产性消耗品免关税产品清单.xlsx
3.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名单
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2009—;2011年度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免税进口额.docx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