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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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作者:王韵晶来源:《西部学刊》2024年第15期摘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注重同《科技进步法》的衔接,在规范程序上更为周全,惩戒力度有所加大,更注重科研诚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愈发规范化、协同化、体系化,科学共同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联结愈发紧密。

由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隐秘化、内容多样化,将刑法规制引入科研不端行为规制手段,在补充过去民法与行政法规制空白的同时,能以更强制的手段打击科研不端行为。

对于严重侵害科研伦理规范、严重损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科研不端行为,才可适用刑法加以规制。

应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明确科研不端行为构成要件和规制目的的基础上,从现有的诈骗、行贿受贿等罪名中寻找合适的规制手段。

关键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85-04Research on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Wang Yunjing(School of Law,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Abstract: The the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revised by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22 departments focus o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re more thorough in regulating the procedures, with increased disciplinary efforts and greater emphasis 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so that the governan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tandardized, synergistic, and systematic, 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nd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ightly knit. Due to the hidden manifestations and diverse content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the introduction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into the regula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can not only supplement the gaps in previous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regulations, but also combat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with more coercive measures. Criminal law can only be applied to regulate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that seriously violates the ethical norms and damages public property and personal safety. We should adhere to a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 and on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regulatory purposes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seek appropriate regulatory measures from existing charges of fraud, bribery, and other crimes.Keywords: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criminal law regulation自2017年世界著名學术出版机构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发布声明,撤销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杂志107篇中国学者论文以来,公众对于科研诚信的关注达到空前高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制被提上重要议程。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题库(50题)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题库(50题)

1.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

A 学风B 学术评价C 学术规范D 学术成果正确2.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

下列哪一现象不属于学术失范A 数据核实不足.C 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B 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

D 一稿多投。

错误,正确答案为C3.以下关于“不良学风"的认识,错误的是。

A 不良学风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

B 不良学风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

C 不良学风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D 不良学风不会在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

正确4.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

以下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是.A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C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B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D 以本研究领域学者的名义参与常规学术活动。

正确5.以下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是。

A 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B 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有帮助但非直接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C 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D 合理引证他人的研究成果,但如实署名。

正确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 伪造B 篡改C 引用D 抄袭正确7.项目申请中,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

B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C 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第一篇: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 10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作者: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2020年第08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王志刚二○二○年七月十七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1.科学技术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1.科学技术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其 职 责 和权 限 对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第 九条
项 目承 担 单位 负 责 对 本单 位
承 担 的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实 施 中 发 生 的 科
研 不端行 为进行 调查 和处理 。
承 担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的 科 研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机 构 . 立 健 建 全 调 查 处 理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的 制 度 。 科 研 机 构 、 等 学 校 的 科 研 诚 信 制 度 建 设 , 为 国 高 作
权 限 和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的 情 节 轻 重 。 对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人 做 出 如 下 处 罚 :一 ) 告 ; ) ( 警 ( 通 报 批 评 ;三 ) 令 其 接 受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定 ( 责 期 审 查 ;四) 止 其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与 项 目承 ( 禁 担 单 位 承 担 或 组 织 的 科 研 活 动 ;五 ) 过 ; ( 记 ( ) 职 ; ) 职 ; ) 聘 、 退或开除 等。 六 降 ( 解 七 ( 解 八 辞 第 十 二条 项 目主 持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其
建 设 的 建 议 ; ) 技 部 交 办 的其 他 事 项 。 ( 科 六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的 申 请 者 、 荐 者 、 担 者 推 承 在 科 技 计 划 项 目申 请 、 估 评 审 、 查 、 目 评 检 项
执 行 、 收 等 过 程 中发 生 的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f 验 以
第八 条
项 目主持机 关负 责对其 推荐 、
主持 、 委托管理 的科技 计 划项 目实施 中发 受
生 的科研 不端 行 为进行调 查和处 理 。

学术不端案例介绍PPT课件

学术不端案例介绍PPT课件
26国内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通过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通知27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应从学生抓起只有在学生时代打好学术是严谨的方向才能让他们在以后面对诱惑时坚持好自己的操守才能让更多的人在科学领域做出更多有意义的贡献
2021
国内学术不端案例
10
2021
北京301医院赵坡重复申报
北京301医院赵坡2013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PHLDA1-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干样细胞 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究”,受理号 81357502)在课题组成员2012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 金项目申请书(“Lgr5-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 干样细胞恶性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 究”,批准号81272698)基础上几乎未作修改重复 申报,属抄袭行为且存在数据造假问题。决定取消赵 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赵坡通 报批评
13
2021
哈尔滨工程大学刘茂长、李柏洲剽窃行为
刘茂长、李柏洲等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刘茂 长,李柏洲.电子商务技术同化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 究.管理评论.2012,24(3):75-83.(标注基金批准号 70673014、70873026)”抄袭剽窃他人论文。决定 取消刘茂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 予刘茂长通报批评。 其后学校将其由副教授降为讲师。
26
2021
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应从学生抓起
只有在学生时代打好学术才能让更多的 人在科学领域做出更多有意义的贡献。
27
2021
结束
谢谢大家观看

20141117-遵守科学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20141117-遵守科学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署名中的不端/不当行为(举例续)
(5) 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 (6) 花钱买论文。 (7) 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他人作品 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8) 采用别人的思路,不列为作者也不加注明 或感谢(例如讨论中,审稿中) (9) 把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 作者名单之外。
但大量低水平、不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在这三种不端行为 之外,对科研实践的危害更为长远、更具有腐蚀性。
杜撰
主要指在科研过程中,未经过试验、调查, 仅根据局部科学现象甚至根本没有根据, 凭空编造、虚拟出一些试验数据、结果或 事实、证据来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论据, 证明某理论的正确性。 而凭空编造出来的数据或实验结果不具有 可重复性,与真实的数据互不兼容。
投稿中的不端/不当行为(续)
(5) 先向国外较著名期刊试投,同时又向国内 期刊投稿,但不加说明;一旦为国外期刊所接 受,便借故将稿件从国内期刊撤回。这是一种 以争取在国外期刊、或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发 表,而不惜损害国内期刊利益的投机行为。 (6) 作者将已经发表的论文,全部或部分,原 封不动或仅作细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7) 或者将多篇已经发表了的论文,各取其中 一部分“嫁接”成一篇论文后再次投稿。
科学道德、学风建设教育必要性(续)
在研究生中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 育,使其在学术研究刚起步时能够坚守 科学道德、养成良好学风。
这不仅对于研究生今后的学术生涯具有 重要意义,长期坚持必将对科技工作者 队伍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产道德是社会道德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表现,主要是 指科研活动中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应具 备的道德素质,既表现为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技术活 动时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人格,也具体反映在指导科技工 作者正确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 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规范之中。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志刚二○二○年七月十七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三)购买、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行为。

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科委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举报和受理第五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实验动物基本知识与相关法规(20150729)) (1)

实验动物基本知识与相关法规(20150729)) (1)
实验动物基本知识与相关法规
科研处 平台管理与网络支撑办 实验动物中心 郭荣军 梁崇春 2015/8/27
主要内容
一、实验动物学基本知识 二、行业主要管理法规与 监管
三、生物安全
五、日常管理制度
一、实验动物学基本知识
1.实验动物学 ——是以实验动物为主要研究对 象,并将培育的实验动物应用于 生命科学等研究的一门综合性学 科。 ——即研究实验动物+动物实验 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行业主要管理法规与监管
人员素质
质量控制
SOP控制
环境控制
必须有2/3以上的从业人员 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考 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生物安全
国际人兽共患疾病流行
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是由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MERS-CoV) 引起的病毒性呼吸道疾病,该病毒于 2012年在沙特阿拉伯首次被发现。 截止2015年5月25日,据世界卫 生组织(WHO)公布数据显示,全 球累计实验室确诊的感染MERS-CoV 病例共1139例,其中431例死亡(病 死率37.8%)。
第二部分
各省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目前我国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已经立法的省市有:北京市(2004 年)、湖北省(2005年)、云南省(2007年)、黑龙江省(2008年)、 广东省(2010年),这些省市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已经上升到法律层 面。 其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多数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开展实验动 物管理工作。管理、动物、设施、人员和生物安全等是管理重点。 江苏、云南、上海、广东等省市先后颁布了实验动物地方标准:
埃博拉病毒的 原宿主(果蝠)
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是从2014年2月开始爆发,截至 2014年12月02日,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埃博拉疫情报告称, 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马里、美国以及已结束疫 情的尼日利亚、塞内加尔与西班牙累计出现埃博拉确诊、 疑似和可能感染病例17290例,其中6128人死亡。 埃博拉是人畜共通病毒,尽管世界卫生组织苦心研究, 至今没有辨认出任何有能力在爆发时存活的动物宿主,认 为果蝠是病毒可能的原宿主。并已有多方证据表明猴子及 猩猩等野生非人灵长类动物以及其他动物有EBOV感染现象。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高等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维护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责任主体】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处理原则】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五条【回避与保密制度】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六条【教育监督机制】高等学校应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学术诚信档案,健全预防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与法律法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机构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情形】下列情形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四)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八)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九)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十条【高等学校职责】高等学校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规定;(二)受理、调查、处理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三)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转交或督办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四)受理、复查对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

什么是科研不端行为

什么是科研不端行为

什么是科研不端行为什么是科研不端行为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统一定义,但不同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实践,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界定。

例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第11号令)中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在《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如下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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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

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

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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