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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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闽水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规〔2024]5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为适应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暂时停止信用分应用。

现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信用分应用部分进行修订,主要如下: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4页)。

2.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开标记录表”中的信用分栏(第50页)。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信用分与商务评分挂钩,信用满分为10分。

暂停信用得分对所有施工企业的使用,全部按0分计算(第59~61页)。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P2点用到投标人信用系数。

为考虑后期重新启用信用评价体系,范本中公式保持不变,p2分数以1.0分计算(第72页)。

5. 删除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格式”的“十六、投标人承诺书”中“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

”相关内容(第174页)。

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1页)。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l、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福建省水利厅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七)接受水利部委托,对省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其他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投标活动。

凡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与其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水工金属结构工程投标活动。

凡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发电设备制造厂家,可参加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投标活动。

兼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与其业绩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活动。

第四条列入省、地(市)基建(或技改)及其他省、地(市)管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其他县管小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地(市)水利水电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各地(市)水利水电局配合省水利水电厅负责本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本地(市)水利水电局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招标办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二) 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三) 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 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五) 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六) 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七)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八) 审核投标单位;(九) 审批中标单位。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库、水电站、渠道、泵站、灌溉、排涝、防洪、治理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招标(投标)义务,诚实信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投标)信息。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保障各参投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并对招标项目的选择、更改和废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违法规定向投标人提供招标信息,接受其他利益。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违法规定参与竞标或评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对于竞标或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依法维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告知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告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确保招标结果的公示和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公布,并于收到拟定招标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以内,合同书不得私设附加条款和解释条款。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出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与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回避有效监督。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有潜在投标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投标,确保投标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设计等。

第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报名表;(四)投标保证金情况表;(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六)工程量清单;(七)合同范本;(八)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公共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向福建省中心报送。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标段划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资格预审情况;(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文件发布后,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并根据真实情况及时进行答复。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评审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其资格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可以进入后续的投标环节。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利用自然水资源,对水文学、水力学和水文地质等科学原理进行研究,设计、建造和管理各种与水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水资源的调控、防洪、供水、排水、灌溉和发电等方面的工程。

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招标是重要的环节之一,旨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以确保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范围水利工程招标范围涵盖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 水库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水土保持与坝体开挖、大坝建设、泄洪设施、水库渗漏控制等2. 渠道工程包括渠道输水工程、泵站建设、渠道涵洞、渠道修复等3. 水闸工程包括节制闸、泄洪闸、引水闸、挡水闸等4.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渠、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厂建设等5. 灌溉工程包括灌溉渠道、喷灌系统、滴灌系统等6. 水电工程包括水力发电厂、水轮发电机组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制定招标文件制定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草案等文件,明确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标者的注意并提供招标文件询价与踏勘向相关机构查询工程报价,进行现场踏勘等,以确定工程概算和实际情况。

2. 投标递交阶段技术方案包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等投标报价详细列出工程项目的价格构成和总报价资质证明提供合法注册、税务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投标者对合同履约的保证。

3. 开标评标阶段开标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的见证下,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报价,记录相关信息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工程质量、报价、经验等指标进行评定中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4. 合同签订与履约阶段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项目实施的相关事宜、进度、款项等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实施阶段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与最终验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质量。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04 生效日期: 2001-08-0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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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l、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福建省水利厅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七)接受水利部委托,对省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其他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福建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迸行监督与管理:(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福建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省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及国有资金独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水电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省重点水利水电项目经福建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非省重点水利水电项目报福建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委托有从事水利水电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必须明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招标范围、定标的程序、招标代理费及付款办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部分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如果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段报送。

第十六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各门类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迸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媒体之一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要求,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不少于3个有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的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十六)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项目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入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售价,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但最高售价分别不得超过100元与3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水利水电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

标底只作为评标时参考,不得以标底的上下浮动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投标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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