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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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规定(3篇)

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文档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1.3 网上投标原则1.4 保密原则1.5 追溯原则1.6 高效原则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和责任2.1 招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2 投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3 中介机构的主体和责任2.4 监督机构的主体和责任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3.1 招标文件的编制3.2 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流程4.1 招标公告发布4.2 投标准备4.3 投标文件的递交4.4 开标和评标4.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第五章招标投标的技术要求5.1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2 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3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第六章招标投标的财务要求6.1 评标标准的制定6.2 投标报价的报价要求6.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第七章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7.1 合同的订立7.2 合同的履约7.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八章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诉讼解决附件:3: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4:中标:指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中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5: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二)市场分析;(三)建设条件;(四)技术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七)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建设进度;(八)效益分析。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设计原则;(三)设计标准;(四)工程布置;(五)主要建筑物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七)环境保护措施。

三、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和评标标准;(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三)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期限;(五)合同工期和进度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七)安全生产责任;(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工程招标标准(3篇)

水利工程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水利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

1.3 招标人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工程量清单;(5)技术规范及要求;(6)投标报价要求;(7)资格审查要求;(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4)投标保证金的要求;(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3 投标人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5)投标保证金的要求;(6)评标标准和方法;(7)合同签订及履约要求;(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3)合同工期及进度要求;(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5)合同履约保证金;(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合同解除条件;(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5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工程量计算规则;(3)单位工程量及总价;(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6 技术规范及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规范;(2)施工技术规范;(3)设备、材料质量标准;(4)环境保护要求;(5)安全生产要求;(6)其他技术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3篇)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3篇)

第1篇摘要: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的概述、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的概述1. 招标管理的意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经验、信誉的承包商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招标管理对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招标管理的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信息要公开透明,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能参与竞争。

(2)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3)公正原则:招标过程要公正无私,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4)诚信原则:招标双方要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

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程序1. 工程项目审批在招标前,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

4. 投标人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明等。

5. 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6.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2.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评标办法等。

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4.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材料要求、验收标准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水坝、水库、渠道、排水工程、供水工程等。

3. 招标投标的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业主)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并向公众公开发布。

3.2 投标准备阶段在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资质证书等,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3.3 开标评标阶段在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召开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中标和签订合同。

3.4 履约阶段在履约阶段,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应履行监督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4. 招标投标的原则4.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4.2 效益优先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从项目效益出发,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效益的投标方案。

4.3 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低价投标等违规行为。

4.4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

5. 监督管理5.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5.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中标资格、罚款、停工、拒绝招标资格等处罚。

6.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违约金、停工、扣押保证金等。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3.一旦确定胜标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结果告知并实行。
(五)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进行签订。
2.签订合同时,应完整准确地呈现包括项目质量、规模、施工期限、概算预算及人员配备等所有工程内容,并做好附属条款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应详细描述和界定,以避免任何投标人对投标标准和有关要求存有疑问或分歧。
三、招标投标范围
订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工程自动化设备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布
1.建设单关规定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需满足法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招标文件发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
1.投标人在参加招标前需进行资格预审,如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参加招标活动。
2.资格预审应对投标人的信誉度、能力、业绩、营业执照及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完成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投标报名与报价
1.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名。
(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资料和价格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投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保障和预算充足,必须关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最终目的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准确性,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条:招标条件1.招标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资质、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

2.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三条: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时间。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人担保。

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五条:评标方法1.评标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中标通知1.中标结果应及时向中标人通知,并签订合同。

2.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收回投标文件,并保密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八条:监督检查1.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如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争议解决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法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仲裁、诉讼期间,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影响,仍按合同履行。

第十条:附则1.本规定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需严格遵守规定,进行诚信竞争,为水利工程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2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排涝工程、治理河道、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三、招标单位的要求1.招标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招标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确保内容准确、详尽、公正。

3.招标单位应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充分公示,保证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

4.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复投标人的询问,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澄清说明,消除疑虑。

5.招标单位应充分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从事本项目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靠,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投标人应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单位书面提出,以免影响投标结果。

4.投标人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逾期。

5.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标书递交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递交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招标评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采用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合理、公正、科学。

3.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评标委员会应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3篇)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是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的概念、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的概念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是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的原则1. 公开原则: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有机会参与。

2. 公平原则: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公平竞争,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3. 竞争原则: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充分竞争,鼓励优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4. 诚实信用原则: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公正、公平。

四、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投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信息。

2. 投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材料。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5. 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制度的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监督:水利、建设、审计等部门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2. 招标人监督: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 投标人监督: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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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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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二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1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条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一)技术标评标标准: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二)商务标评标标准: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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