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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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我厅组织对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强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向我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备案。

联系人:程光远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3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1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内蒙古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地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执行、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1.常规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常见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特殊预案: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的构建和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演练和示范活动的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护的安排;•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四、应急演练和评估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能力。

2.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计划,参与人员应按照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演练,全程监控和记录各环节的表现。

3.应急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配和使用。

2.应急资源的储备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进行调整和分配,确保能够有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教育和培养。

八、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对的效率和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生产活动引发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保障人员安全、有效处置事故、降低事故损失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三)预警与报警机制;(四)紧急避险、疏散和转移;(五)事故报告与处置;(六)救援和抢险力量的组织和协调;(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和调度;(八)宣传教育和培训;(九)事故调查和报告;(十)事故 aftermath 的处理;(十一)其他需要纳入预案的紧急行动措施。

第二章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类型与等级。

第六条对于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金属冶炼类事故、矿山类事故等常见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类型,应根据生产环境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灾害等级,并根据等级划分不同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等级的划分应包括临界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大等级,其中特大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应采取更加严格和细致的措施。

第三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明确每个组织机构的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责任部门应包括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明确每个责任部门在应急预案中的角色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下面是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求,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要素,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机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内容。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各单位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相应的评审和审批。

4. 强调了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要求各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 对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的随时查阅和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水
平,增强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各地贯彻落实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事故灾难的发生。

(3)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1)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预警准确率。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1)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供应。

4.2 应急救援(1)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开展伤员救治、转移安置等工作。

(3)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恢复与重建5.1 恢复(1)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V1

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V1

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V1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有着较多建设工程的地区。

然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这里也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一、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事故预防。

内蒙古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些根本原因在于前期许可和审批环节缺乏主管部门的足够的审核和监管,加之施工单位的管理缺失,导致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应该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从策划到建设每个环节都要进行周密的防范和安全规划,科学安排施工过程,强化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 事故应急。

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以便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最佳的救援方案。

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各种现场环境和条件,周密安排解救行动,力求取得最好的救援效果。

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供水方面,突发事件势必会发生。

为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应急预案。

1. 事故预防。

在供水方面,要加强监管,检查各种设备、管道的运行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事故的预防提供保障。

2. 事故应急。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进行现场处置和尽快恢复供水正常运行。

各种资源及时间要充分利用,保证救援人员和装备的到位,以最短的时间、最少损失、保障供水安全得以恢复正常。

三、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突发事件,下面我们将从预防和应急两个方面介绍应急预案的制定。

1. 事故预防。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着重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除我省供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因素。

2. 事故应急。

一旦供热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工作。

首先要在第一时间内尽快报警,然后组织现场安全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处置,保障供热站和公众设施的安全,维持供热正常;同时,要尽可能地提供现场支持,增加燃气供应的稳定性。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 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范围组织实 施。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 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 例》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恢复生产与重建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 进行恢复生产与重建工作,包括 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基础设施。
社会救助与捐赠
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和捐赠,帮 助受灾地区和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 活和生产秩序。
调查与评估
调查组织
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突发 公共事件的原因、经过、影响
等进行全面调查。
评估内容
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消除恐慌 情绪。
响应终止
终止条件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 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完成后,可宣布响应终止。
后期评估
响应终止后,需对事件进行后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 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05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预案目的和范围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旨在明确预案的执行要求和流程,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适用于内蒙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预案执行机构内蒙古应急预案的执行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预案的实施。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报批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进行,相关单位和专家可以参与参考意见。

2. 完成初稿后,要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收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3. 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准,预案才能正式生效。

四、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内蒙古应急预案由总体组织指挥部、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力量等构成。

2. 总体组织指挥部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负责应急预案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3. 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组织结构,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配合方式。

4. 应急保障力量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沿边部队、国家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志愿者等,根据需要调动和利用。

五、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1. 预警和情报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情报搜集工作。

2. 停工停产和疏散安置。

根据预案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停工停产,并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3. 救援和救治。

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各级救援队伍和医疗队伍进行救援和救治工作。

4. 预案评估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估预案的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六、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1. 各级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救援装备等。

2.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应急物资,优先满足受灾人员的需求。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网络,并保障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实施细则:一、预案的编制与修订1. 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风险等级确定需要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和救援等内容,同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编制。

3. 生产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将修订情况告知相关人员。

二、实施方案与演练1. 生产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行动程序和配合关系,做到有章可循。

2. 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应真实模拟实际情况,验证预案的有效性。

3. 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三、人员培训与知识普及1. 生产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包括急救知识、警报信号的识别和应对措施等。

2. 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3.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向全体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大家都能掌握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四、监督与检查1. 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2. 生产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情况资料。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指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密与备份1. 应急预案属于敏感信息,生产单位应对其加强保密管理,控制知悉范围。

2.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存储在安全的地方,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六、事故调查与经验总结1. 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2. 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调查和总结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其作为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部门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安全责任: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到岗位责任清单中。

2. 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危险源等,详细描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分工、设备设施等。

3. 预案修订: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保证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培训和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实际演练,以提高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应急设施和物资:企业应备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应急救援器材、医疗急救设备等,保证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需要。

6. 应急指挥系统: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制定指挥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应急指挥组织图。

7. 信息报告和通讯: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和通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事故信息,并保持畅通的通讯渠道。

8. 经验总结和改进:每次应急演练或实际处置后,应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完善预案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9. 外部资源协调:当企业自身的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及时联系和协调外部资源,包括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以上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生产安全问题的应急预案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一些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措施和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并且对各种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有效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并且能够迅速的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应急管理的核心步骤之一。

编制应急预案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包括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进行分析、对风险等级进行评判、以及制定应急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时要考虑到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以及现有的资源和设备情况。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有相应的专家参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应急预案制定的形式一般为文件,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安全风险评估在制定应急预案前,要对可能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过程中,要将可能的灾害因素、损失程度、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评估过程中,要注意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2 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应急响应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协调机构和联络机制等。

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考虑到对各种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的设置。

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特点对应急响应组织架构进行灵活调整。

2.3 应急资源准备应急预案还应考虑到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等各种资源的保障。

应急资源的准备要根据预期的应急情况合理投入,保证应急资源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2.4 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V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V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V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等不期而至的意外事件。

为了尽可能减少这些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全力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应对,迅速控制局面,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案的制定流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流程如下:1. 组织开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和专家,开会讨论预案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 收集资料:对现有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展开调查研究,收集其他单位的经验和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 制定预案方案: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的基本方案,包括应急流程、任务分工、指挥系统、通信设备、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等。

4. 试行和修改:实行预案的试行工作,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修改和改进。

三、预案的基本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1. 应急预案流程:在事故发生时,根据预案流程,由指挥部对逐级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系统以及工作职责分工:应急系统主要包括指挥部、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安全防护队、事故调查委员会等。

每个系统都有具体的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救援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3. 指挥系统:指挥系统的职能主要包括信息收集、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

4. 物资储备:应急物资的储备包括人力资源、医疗救护设备、通信设备以及物资储备等。

5. 培训和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实现应急人员和应急力量的有效组织和调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四、预案的重要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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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定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时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和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应及时更新,保持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或试生产(使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

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

?评审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评审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评审经过,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内容。

?论证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论证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论证经过,专家组论证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由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行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四)建筑施工单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铁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项目;(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勘探作业项目;?(六)客运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七)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跨盟市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五)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

?自治区非安监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盟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的子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三)跨旗县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中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申请备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规范统一,装订整齐。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的具体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被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补齐有关备案材料后,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自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之日起期限为3年,预案要根据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时修订,期满前45天应提出备案续期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上一个备案期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报告。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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