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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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3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3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文号:中府〔2016〕130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努力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保险业保持快速发展,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风险保障功能和防范能力持续提升,保险理念深入人心,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具体包括:——保持稳健快速发展。

全市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保持在15%以上,到2020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超200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5000元/人,全社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力争人均拥有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赔付支出占重大灾害损失的10%以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中府[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7〕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廓清思路(一)提高认识。

中介服务业是介于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提供信息咨询、市场交易、法律财务、监督鉴证、协调自律服务,由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所构成的行业,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市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创体制新优势;有助于提高产业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能力;有助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部门、各镇区要切实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将加快发展我市中介服务业作为重点经济工作来抓。

(二)廓清思路。

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中介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着力推进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和中心商务区建设,为中介服务业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平台;以充分发挥职能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为中介服务业发展提供健康的商务环境;坚持培育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行业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政府管理有序、平台支撑有力、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业发展体系。

(三)发展重点。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文化传播、信息资讯、物业租赁、广告代理、产品设计、咨询策划、商务会展、金融理财、人才中介、职业介绍、产权交易、居民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会计、税务、审计、评估、律师、仲裁、公证等鉴证及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全面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中心商务区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和东部、西北部、南部组团重点镇区中介服务业发展,提高中心城区和组团重点镇区的综合服务能力。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业经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2月6日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目录第一章坚定重振虎威信心决心矢志加快高质量崛起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发展环境第三节指导思想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把握“双区驱动”重大机遇全面融入湾区城市群发展体系第一节推动城市环湾布局向东发展第二节打造湾区西部重要综合交通枢纽第三节携手推动都市圈建设第四节深化与港澳合作发展第三章提振创新发展动力打造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第一节提升创新发展能级第二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第三节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第四节构筑创新人才高地第四章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第二节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第三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第四节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第五章深度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一节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第二节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第三节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第六章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增创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新优势第一节加大形成有效市场改革力度第二节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第三节建设服务型高效有为政府第七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承载力吸引力第一节高标准塑造现代化都市形象第二节提升高端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建设面向未来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第八章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建设高品位文化强市第一节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第二节擦亮特色文化品牌第三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四节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第九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第一节发展富民兴村产业第二节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三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第十章厚植绿色发展优势彰显美丽宜居城市新魅力第一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第二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三节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第十一章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打造和谐幸福城市典范第一节提高居民就业和收入水平第二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第三节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第四节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十二章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第二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第三节筑牢安全屏障第十三章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第一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节加强规划统筹实施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四节加强规划监督考评“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重振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的关键五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中府办函〔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全力扶持我市服务业各行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吸引力,奋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西翼服务业发展高地,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1.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2.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分为三种类型:(一)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港航、能源、水利、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3亿元以上(含外币折合,下同)。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5G网络与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二)重大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前沿领域发展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金融会展、文旅文创、会计法律、设计咨询、创新科技、检测认证、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中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生产性服务业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以“促转型、强主体、建平台、促集聚”为导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导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发展,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促进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进一步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作用,形成有中山特色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促使生产性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提质增效并重。

到2020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达到1000亿元,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

——加大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

到2020年,培育500家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20家营收规模达亿元以上,集成服务能力强、品牌效应突出、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9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9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9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内外企业法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下称“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属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转型升级,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且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项目。

包括:(一)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平台、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原则要求2亿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2009年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2009年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2009年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2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2009年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八日为推进“工业、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2008年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和2009年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坚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改革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快传统主导行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扩大服务业开放合作,确保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稳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按照“划分业态、错位发展、政策引导、集聚发展”的原则,支持东区定位为金融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支持石岐区定位为“三旧”改造综合试验区和商业服务业集聚区;支持西区定位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重点发展休闲商业商务集聚区。

二、发展目标2009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服务业占三次产业的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少于70个,其中年度建设项目不少于45个,年度完成投资不少于40亿元。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传统主导行业转型升级。

包括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商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业等行业。

加快“一港五区”和市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推动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业务创新,培育发展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现代专业市场,发展壮大一批国家A级第三方物流企业,构建覆盖全国的运输物流网络,增强四大组团物流集聚区的集聚辐射能力,推动中山建设成为连接珠江口两岸、辐射粤西地区的区域性物流枢纽。

加快城区益华、富华道、凤鸣路、大信等特色商圈建设,鼓励镇区建设商业中心区、特色专业街等商贸功能区,以“双进”工程为契机推动社区商业模式改造。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31•【字号】中府[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服务业的体制创新和对外开放,积极打造与“两个适宜”城市要求相适应的现代生产服务平台、现代生活服务平台和高效公共服务平台,努力推动服务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体制创新、开放有序、活力增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稳步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优势行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和各组团重点镇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升,初步建成适应“两个适宜”城市要求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打造与先进制造业相适应的现代生产服务平台。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与商贸服务业。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扶持重点物流企业,构筑公共物流信息交易平台,加强物流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行物流标准化;发展壮大东部、西北部、中部物流集聚区,加快发展南部物流集聚区。

加快批发市场高级化步伐,积极培育商贸龙头企业;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加盟、专业店、专卖店等现代商业业态,大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加强商品市场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

深入推进中介服务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鼓励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2014年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2014年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2014年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中府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2014年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3〕1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省和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现就2013-2014年服务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线,围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核心工作,坚持生产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以服务业高端化和高端服务业为导向,加快构建与提升城市功能相匹配、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相支撑、与培育幸福导向型产业相结合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2013年,实现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0%,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服务业增加值占地方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全市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全市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占吸收外资总额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

2014年,服务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产业结构、服务功能比2013年有新提升。

三、工作重点(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我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调整优化服务业空间布局,推动主城区、翠亨新区双核与小榄镇、三乡镇两个副中心互动发展。

突出提升主城区首位度,主城区重点发展都市型服务业。

火炬开发区加快提升服务业比重,承接主城区服务业东扩、促进“一城双核”服务业融合。

打造翠亨新区平台,编制各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抓好用地和用海报批工作。

加快副中心要素集聚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本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水平提升,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速增质,推动我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用于备案制项目租金补贴的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如全年申报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相应下调租金补贴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备案制和评价制两种模式办理入园,由项目方申报时对照入园条件申请。

备案制适用于一般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评价制适用于高成长性并签订项目承诺书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落户和培育两个阶段设置扶持内容,落户阶段扶持包括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奖励、成长奖励;培育阶段扶持包括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服务业上规上限奖励、社消零优秀企业奖励和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我区重点培育一批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入驻企业年营收上亿元的商务楼宇,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楼宇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和楼宇亮化工程补贴。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企业;(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运营机构;(四)总部经济项目(含建筑业、制造业等业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条件如下:(一)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为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商务楼宇位于我区,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不含住宅房地产面积;(三)商务楼宇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招引方向,并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四)商务楼宇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项目入驻的安全生产、消防、建安、环保等要求;(五)商务楼宇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企业,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六)商务楼宇指定专人配合我区对入驻企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家区属总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和统计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8日文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结束——。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开管办〔2016〕100号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办2016年9月9日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深入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平台是指以培养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

众创空间是指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或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的创新载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载体。

加速器是指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设立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平台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每年度的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调整。

第四条成立孵化平台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创新创业中心组成,负责孵化平台专项资金的审批。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0万元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含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管理,即: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负责管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前述两项资金以外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服务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统筹和监督,审议决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包括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发放时间等),审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及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服务办具体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二)统筹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三)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四)编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领域和行业:(一)重点行业。

1、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

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南部组团物流集聚区重点物流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市场建设;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电子商务、连锁经营项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

2、中介服务业。

重点支持中介服务集聚区、中介服务联盟建设;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培训等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把我省纳入试点地区范围。

为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逐步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期:2008年03月19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2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着力营造有利于我市服务业品牌发展的社会氛围;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步推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业品牌建设机制,扩大我市服务业企业、产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我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至2010年,在服务业领域培育3-5件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30件市级知名商标(商号),发展一批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区域服务业品牌;初步形成服务业品牌建设、发展、保护的良好机制,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各镇区均拥有发挥行业龙头作用的知名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主要任务(一)提高服务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品牌意识,增强其品牌运作能力。

加强对服务业企业创牌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品牌建设对于拓展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增强品牌经营意识;鼓励服务业企业引进先进服务技术、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管理模式,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引导服务企业建立现代商标管理制度,加强商标注册、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基础工作,深入推动服务品牌建设。

编制全市服务业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服务业品牌的储备和培育机制,各镇区结合本镇区服务业发展特点做好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商贸物流、餐饮服务、旅游等领域的标准化试点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在《中山日报》等媒体开设服务业品牌建设专栏,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强对服务业品牌的宣传;从2008年开始连续3年开展“全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选活动,充分展示我市优秀服务业企业的良好形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中府〔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7日文号:中府〔2017〕13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下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行政许可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一)市机构编制部门是《目录》及其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二)市法制部门负责《目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示:您已离开正文区(三)市监察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四)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的定制、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五)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在实体大厅运行的管理服务工作;(六)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清单、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证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及门户网站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与《目录》及其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管理办法【模板】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我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市场主体,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工程,通过认定一批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促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增长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是指伴随科技产业革命、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或用新型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而产生的,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满足社会高层次和多元化需求的服务行业企业或组织机构。

第三条我市现阶段重点培育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兴金融、专业服务、文化创意、新兴旅游、教育体育、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研发与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健康服务、商务商贸、检验检测等行业和领域。

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兴金融。

重点发展科技金融、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孵化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等业态。

(二)专业服务。

重点发展专业会展、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会计审计、经济鉴证、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资质认证、标准化服务、品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知识产权交易、信用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等业态。

(三)文化创意。

重点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活动线上推广、文化成果转化、文化产权交易、现代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数字出版、数字教育、数字媒体、数字体育等业态。

(四)新兴旅游。

重点发展全域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健康旅游、游戏游艺、民宿、汽车营地、数字旅游等业态。

(五)教育体育。

重点发展高端教育(包括国际学校、个性化订制教育服务等)、技能培训、特色文化艺术体育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健康与运动康复服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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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速增质,推动我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用于备案制项目租金补贴的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如全年申报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相应下调租金补贴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备案制和评价制两种模式办理入园,由项目方申报时对照入园条件申请。

备案制适用于一般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评价制适用于高成长性并签订项目承诺书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落户和培育两个阶段设置扶持内容,落户阶段扶持包括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奖励、成长奖励;培育阶段扶持包括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服务业上规上限奖励、社消零优秀企业奖励和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我区重点培育一批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入驻企业年营收上亿元的商务楼宇,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楼宇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和楼宇亮化工程补贴。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企业;(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运营机构;(四)总部经济项目(含建筑业、制造业等业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条件如下:(一)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为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商务楼宇位于我区,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不含住宅房地产面积;(三)商务楼宇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招引方向,并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四)商务楼宇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项目入驻的安全生产、消防、建安、环保等要求;(五)商务楼宇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企业,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六)商务楼宇指定专人配合我区对入驻企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家区属总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被市发改局认定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的我区商务楼宇直接认定为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第八条申请落户阶段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需以备案制或评价制办理现代服务业入园手续。

第九条以备案制项目办理入园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项目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所界定的生产性服务业范围;(三)项目落户于区属公有物业、经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或经认定的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四)承诺纳入中山市基本单位统计名录库并依法开展统计报送工作;(五)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进驻,以租赁方式进驻的需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以评价制项目办理入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项目须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其中总部经济项目须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4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经信〔2016〕364号)中关于新设立或迁入总部企业的条件执行,同时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三)对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进行承诺:1.进驻3年内(上半年入园项目以当年为第一核算年度,下半年入园项目以次年为第一核算年度,承诺达成时间均按此方法计算)实现年税收超过500万元;2.进驻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3.进驻3年内累计两家以上品牌创投(即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具有私募管理人资质的创投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000万元,估值超过2亿元;4.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非服务业的总部经济企业的承诺指标须按以上任一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项目综合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3和附件4)。

(五)符合第九条(三)至(六)项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3000吨标准煤,如超过该限值的,须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和申请政策扶持。

项目未如实申报综合能耗情况,发现项目综合能耗超标的,追回项目已经获得的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扶持,并由项目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购买土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投资强度要求以及其他最新要求。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第十三条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制定适合我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见附件12),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两个层次。

需重点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按照行业小类列入第一层次,其他行业小类均列入第二层次。

第十四条完成入园手续的备案制服务业项目经营满一年后可申请如下扶持:(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平方米。

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五条完成评价制入园手续的服务业项目,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可享受以下各类扶持:(一)租赁、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如下:1.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新设立或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平方米。

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

2.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新设立和增资扩产项目奖励标准如下:1.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开办奖励;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奖励。

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成长奖励标准如下:1.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经济和其他服务业项目按照评价制完成入园手续的五年内从项目实际成长后年度营收超1亿元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外迁入企业,区内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过本办法落户阶段扶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自增资当年起,企业年度营收超1亿元并保持正增长,连续5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5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申报一次,已享受新设立企业成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年度数。

对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总部经济项目,按照所处阶段不同(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从项目年度营收超过2亿元的当年起,按照相同的成长奖励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一)十三五规划期间(2016年-2020年)每年根据楼宇范围内工商登记的入驻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结合入驻的数量、合规经营、经营效益等情况,对楼宇运营机构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20~30亿元(含)的,给予3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霓虹灯、LED广告牌等楼宇亮化工程并持续进行亮化运营的(要求每月至少15天保持晚7点至晚10点亮化运营),按照亮化工程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按30%给予工程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0%给予维护补贴,每个项目工程200万元封顶。

第十七条区管委会确定的示范街区和楼宇开展亮化工程的,参照上述第十六条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可按如下标准申报培育阶段扶持:(一)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新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励标准如下:1.每年实现商品销售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即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利润为正值,下同)的批发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2.每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3.每年实现营业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已纳入全市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照其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净增额给予奖励,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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