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的法律与监管要点(下)

合集下载

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

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

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余坚王剑铭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兴起一股金融创新的浪潮,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其中,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妙的构思,独特的功能而为众人瞩目,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一颗璀灿的明珠。

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中,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确保资产证券化有效设计和运行的关键因素。

故笔者参照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资产证券化特设载体(SPV)的组建和运作规范及资产转让等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所亟需解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展开讨论。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的过程。

它注重资产运作,是从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本上属存量的证券化,故又称其为“二级证券化”。

从操作结构上看,资产证券化融资最具特色之处,就是通过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作为交易中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发起人角度来看,ABS证券化所要实现的基本财务目标不外乎以下两个大方面:(1)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2)实现一定的会计效果(表外处理或表内处理)。

一切的ABS融资计划都是围绕着预期的财务目标而进行的。

为了确保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构建一个有效的结构机制,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与发起人自身的资信相隔离,并提高该项目的信用级别,而SPV的设立就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手段和机制。

因此ABS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是SPV的设计,其它各当事人都是通过合约的形式入局,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组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显然,博奕规则能否有效维持,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法律法规身上。

本文拟从SPV的组建规范、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规范以及我国开展ABS融资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会计制度及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会计制度及

同原始债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通常是对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违 约率来推测其产生的现金流,并据此 确定资产支撑证券的收益率。通过交 易架构的设计将个别债务人的破产情 况考虑在内,并采取措施熨平现金流 的波动,从而使投资者获得的偿付几 乎不受个别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证券化的中介和核心机构 ——SPV
它成功地使投资者同发起人、服务商、原 始债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 充分体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风险隔 离”原理; 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确立了资产证券化 在融资领域的重要地位;始证券化结构中 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破产申请前的资产转移: (1)优惠性转移(preference transfer)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段时期之内对某一债权人进行 优惠性清偿,使该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数额大于其在破产程 序中将要获得的数额的,托管人有权撤销此清偿。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 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保护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2.欺诈性转移(fraudulent transfer)
任何债务人为了逃避、拖延和欺骗债权人而择一财产的行 为成为欺诈性转移,此类转移通常被法律认定使无效的。
认定欺诈性转移涉及的两个方面: 第一,转移人的财务状况; 第二,转移人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 3.终止待履行合同(executory contract)
真实销售
投资者的角度
优点: 使其所持证券不受发 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缺点: 丧失了对发起人的追 索权
VS.
担保融资
优点: 保留了对发起人的追 索权 缺点: 使其所持证券收到发 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金融资产为基础,运用证券化技术,将资产分割并转化为可交易证券产品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隔离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定位资产证券化的保障法律主要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等,其中,《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对信托法和公司法等社会资本组织法规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法律定位上,资产证券化非常灵活,可以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可转让证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凭证、信托受益权证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其中可转让证券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

二、风险隔离方案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实现风险隔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风险隔离方案包括:证券化中介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信托等四种常见方式。

1. 证券化中介机构证券化中介机构承担了核心的职责,为投资人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化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他们在发行证券产品、评估风险、监督资金流向、追踪证券产品市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通过将金融资产进行包装,形成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以此来留取发行人所属资产的收益,以及向投资者直接支付债务本息并加强流动性。

3. 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简单高效的隔离方案,SPC作为一种专用的法人实体,在获得从公司开展业务的必要授权后,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构造SPC以增加资产证券产品的信用份额,实现达成投资者与发起人资本之间的分散化。

4. 进行信托信托是一种受托人通过管理指定资产,以便于遵循订立合同的要求,保护受益人资产并追求更好的利益的工具。

信托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率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领域。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资产证券化,通俗的说,就是经由原始资产的担保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大大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所以我们大力提倡并发展资产证券化。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得其很有可能被滥用,从而打乱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一、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

可见,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的,所以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中心是金融衍生品,可是这是不全面的,目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有,对证券化的过程缺乏监管,其实,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更重要,它才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和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我们是避重就轻,并没有发挥法律监管应有的作用。

并且也没有对不当资本风险发生后的追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法律监管的制度并没有设计在著力点上,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二、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

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

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

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1、法律风险:2、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产物,更是日益完善的法制条件下体现制度组合优势的金融创新。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

美国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获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建立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具有极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联邦政府的适当支持。

从法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上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规范,其立法规范的类型比较多样化,有些有专门独立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制定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反观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在政策推动下进行的。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12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成功发行两只资产支持证券。

实际上,我国长期处于尚不完全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证券化探索历程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障碍的约束性和进行相应立法的迫切性。

如今,我国开展证券化业务已经有十多年,仍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法制条件的不完善由此可见一斑。

2、风险隔离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投资者与原始所有人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结构性风险,如果不予以隔离,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而影响到基础资产,投资人将损失投资收益;而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在于,一旦资产池本身收益未实现,投资人有可能向原始所有人索赔。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11页]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11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本文目次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三)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及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五、合格投资者制度六、备案制实施后的发行情况七、典型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一)租赁债权类:宝信租赁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二)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类: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三)小额贷款债权类:银河金汇-瀚华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四)基础设施收费类: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类:中信华夏股票质押债权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六)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类: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本法规《管理规定》第1、2、4条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系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本法规的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业务性质为证券发行活动、投融资活动、新型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下图基本勾勒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及其职责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第3、5、24、26条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的必备要点包括:其一,基础资产的主要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处需要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其二,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其三,必须是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其四,可特定化,并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资产;其五,根据《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在基础资产实现转移前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其六,根据《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和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不仅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我们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资产转让的合法性、破产隔离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

接着,我们将对各国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和差异。

我们还将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支持,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投资指南。

我们相信,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构成了其运作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资产池的组建、资产池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步骤。

资产池的组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将一系列具有相似特征、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

这些资产可以是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租赁资产等。

接下来,资产池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

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池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确保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的信用状况。

这通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来实现,SPV作为资产池的法律所有者,负责管理和处置资产池,从而确保资产池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探究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doc

探究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doc

探究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一、问题的提出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原始资产担保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一级证券化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等,它使没有进入资本扩张的资产进入投资过程。

二级证券化是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再证券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就是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不断再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增强了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和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在缺乏流动性的经营领域发展迅速。

面对我国金融业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的趋势,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与此同时,银监会也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对资产证券化中不同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进行规范,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加速推进我国相关领域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导致这种金融工具很有可能被滥用而危害整个金融秩序。

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目前已有的实践,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主要集中在作为资产证券化产物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环节,这种监管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美国的次级贷款债权证券化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足以佐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现行的关注流通环节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种监管的缺陷并不在于监管力度不够,而在于以证券化创造的金融产品流通过程为主要对象的监管没有正确理解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本质属性。

那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什么?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法律监管存在哪些问题?二、现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和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具有不同含义。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doc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doc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一、资产证券化:功能定位与交易结构如何在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率,促进资金融通,是金融体系最为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致力探讨和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津斯基(TadeuszRybczynski)认为,金融体系的演变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银行本位阶段、市场本位阶段和证券化(强市场本位)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即银行本位阶段,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占据主要位置。

在证券化(强市场本位)阶段,资产证券化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创新型的直接融资工具,自上世纪70 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已经走过四十余年的历程。

期间,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不断衍变、创新,基础资产类别日益多元化,SPV 的形式也在不断丰富。

总之,资产证券化是法律体系(特别是担保制度和信托制度)日益完善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的必然产物,成为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的一种新型通道,促进了金融创新、行业分工与深度融合,重构了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交易结构设计是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部分,而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则在于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的破产隔离以及审慎稳健的信用增级。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大致为: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作为产品(计划)的发起人,将其自身所有的收益权或者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 以基础资产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出售该受益凭证给投资者以募集资金,用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获得基础资产的对价,SPV聘请管理人对抵押资产进行管理并按时收回资产收益,并最终由SPV 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本土的探索与实践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经过大量考察与研究,将金融创新分为四种类型:风险转移型创新、信用创造型创新、权益增加型创新和增强流动性创新。

资产证券化自律监管新规则

资产证券化自律监管新规则

资产证券化自律监管新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经过多年的发展和逐渐完善,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着种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和监管资产证券化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日益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和监督。

近年来,各国监管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资产证券化自律监管的新规则,旨在强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些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是复杂多样,投资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和回报情况。

监管部门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充分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池构成、信用质量、现金流情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警示,防范投资者被误导和欺诈。

加强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质量问题和风险控制不力。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监管部门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对资产的质量进行严格审核和筛选,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抵押性。

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事件,避免市场动荡和系统性风险。

加强资产证券化主体的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管理。

资产证券化主体的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管理是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监管部门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储备,确保在市场波动和冲击下能够稳健运营和有效承担风险。

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建立定期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机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资本和流动性情况,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加强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的支持。

监管部门要求资产证券化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遵循诚实守信、创新双赢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和欺诈投资者。

要求资产证券化行业建立完善的自律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PPT 61页)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PPT 61页)

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 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 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国证监会
贷款银行
审核速度 交易市场
2-3个月 银行间市场
投资者群体 银行、保险
2-3个月 交易所市场 保险、基金
3-6个月 交易所大宗交易 券商、基金、保险
1-2个月 无 无
融资成本 低

较低
较高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募资投向
主要优势
主要缺点
金融机构、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限制较少
审核快、利率低
商业银行
收款 账户 监管
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
专项 计划 账户 托管
证券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
承销商
设立、 管理
其他第三方中介 服务机构
基础资产出售
支付购买基础资 产对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PV)
发行计划受益凭证 认购计划受益凭证
投资者 (受益凭证持有人)
发行时 计划存续期
基础资产现金流转移
分配专项计划收益
– 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可支配财政收入及刚性支出等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收益权”类资产(与未来经营性收入相关)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拥有某种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权利 – 这种权利与企业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区分开,可以特定化 – 企业拥有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法律与政策文件较为齐备 – 现金流独立,可进行识别 – 如果现金流需先上缴财政,需明确财政拨付的时间、金额或比例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46页)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46页)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46页)附件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实务操作及风险控制要点

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实务操作及风险控制要点

二、企业路径 1、企业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 2、基础设施和收费资产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 3、不动产资产证券化:REITS
提示:市场定位?
资产证券化不同实践路径差异分析
一、金融机构方向:信贷资产、租赁资产 1、间接融资资产转为直接融资资产 2、金融资产的再次转化 2、处置方式:批量处置 二、企业方向:基础设施、企业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1、资产价值认定 2、处置方式:单一资产处置或批量处置
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与“钱荒”
27
钱荒的深层次原因:监管层的一次绝地反击与压力测试 监管工具:存贷比限制、银行新设网点审批 同业业务:将贷款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金融产品”
同业业务:“资产证券化”的预演
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作为一种资产进行交易。
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开发方向:小银行与大银行?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信 贷资产证券化的准入门槛。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程序
33
一、基础资产选择,重组现金流。
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 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 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 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 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 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 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提示:“资产池”的设立。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背景
2
产品端:固定收益金融产品的发展 金融格局:债券类直接融资的发展 固定收益金融产品的单一发展:信用债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本文将梳理2005年第一次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演进脉络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一、ABS市场回顾:市场快速发展需要监管政策的跟进和保障2016年1月,银监会主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7只,发行规模155.43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广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行的启元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2.01亿元,规模最小的是中银消费金融作为发起机构发行的中赢新易贷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6.99亿元。

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15只,发行规模107.42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增城碧桂园作为发起人发行的碧桂园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29.46亿元,规模最小的是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的易汇资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1.55亿元。

从基础资产分布情况看,2016年以来银监会主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以传统企业贷款为主,共发行5只占总规模的76%;汽车贷款产品一只,占比19%;消费性贷款产品一只,占比12%;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分布较为广泛,其中应收账款产品仅发行两只,但单只产品规模较大,占比达45%,分别是碧桂园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京东金融-华鑫2016年第一期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收费权共4只,规模占比32%;租赁租金产品共6只,单只产品规模较小,占比20%;小额贷款产品1只占比2%。

ABS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曲线收益率估值参考同期限同评级企业债估值。

年初以来收益率曲线先下后上,1月末最后一周,受节后资金面央行操作不确定性增强,以及银监会关于调研商业银行委外投资和债券杠杆等报道的影响,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投资者对产品的接受程度加深,产品信用风险意见自2014年以来下降了近150BP。

日前京东白条ABS优先1级,1.44年发行规模15亿,年化收益率仅为3.9%,而2015年底发行的京东白条ABS二期优先1级,年化收益率4.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经营性收入类基础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
注点的是()。

A. 关注资产池的分布特征
B. 关注历史表现数据
C. 关注未来收入预测
D. 关注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可替代性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资产证券化中对于信用增级措施的关注点主要有()。

A. 由次级受益凭证投资者为优先级提供保障
B. 关注规模、分配方式,实际支持强度与覆盖区间
C. 关注担保机构的主体评级与偿债能力
D. 担保方式、范围、数额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租金收益的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主要有()。

A. 现存租约及租户情况
B. 物业定位、周边市场情况及未来租金预测
C. 日常费用及大修支出
D. 租金收益权利的完整性
E. 关键指标:单位租金水平、空置率等
您的答案:E,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下列属于众多同质型债权类基础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
关注点的是()。

A. 关注历史表现数据
B. 关注历史数据的可信性和适用性
C. 关注压力测试情况
D. 关注单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下列属于公用事业收费现金流的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的是
()。

A. 收入的历史表现
B. 成本费用支出
C. 资金的划拨流程及时效
D. 收入的影响因素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归集与监管的关注点主要有()。

A. 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现金流的混同
B. 现金流混同的情形下其他资产引入的风险
C. 明确从产生到进入专项计划账户所经过的账户环节、
时点以及触发条件
D. 收款账户的具体监管安排,现金款项在何种情况下可
由企业支配
E. 循环购买情况下,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再投资的划付安
排与监管措施
您的答案:C,A,E,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由次级受益凭证投资者为优先级提供保障属于其他保障方式,
从而不是经典信用增级措施。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8. 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管理与切分应重点关注每个支付节点现
金流的匹配与保障度。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无论基础资产是单一债权,多笔分散型债权,众多同质型债权,其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都是相同的。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原始权益人以A发电站的发电收入进行证券化,为了节省运营成本,其可以将A发电站的现金流归集流程与其持有的B、C、D等多个发电站的发电收入混同。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