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公费医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特定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广州市公费医疗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患病就医时,可以按照公费医疗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广州市有着详细的规定。
对于门诊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例如,常见的药品费用,根据其类别和规定,部分可以全额报销,而有些则按一定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的报销也有明确的标准。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都能得到相应的报销。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公费医疗也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以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公费医疗的报销流程相对规范和严格。
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出示相关的公费医疗凭证,如医疗证等。
在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会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核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之后,医疗机构会将符合报销的费用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结算。
然而,广州市的公费医疗政策也并非没有限制和规定。
例如,对于一些自费项目和药品,公费医疗是不予报销的。
这些自费项目通常包括一些美容整形类的治疗、高价的营养保健品等。
此外,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也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
为了确保公费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广州市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费用结算等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过度医疗、虚报费用等违规行为。
同时,广州市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公费医疗政策。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也在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公费医疗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费医疗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 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 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 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 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 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 日量。
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 日,一般疾病为4-7 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 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一、就医管理
(三)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 版)
《关于将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纳入XX市公费医疗门 诊支付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
元/天
(四)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范围。
00:20:32
三、住院医疗待遇
(四)住院药费
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控制。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 院:200元。
00:20:32
项目
报销比例或标准
人工晶体 人工心脏起搏器
300元/只(含个人自负比例) 20000元/台(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 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心脏瓣
膜、人工内固定材料)
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 费由个人支付)、心脏瓣膜置换术、 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 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 各类造影等
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处方150元内; 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 处方300元以内。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大病项目,经 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 限额。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最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消化性溃疡、消化道穿孔合并腹膜炎、消化道出血、重症急性胰腺炎、 药物不列入此范围;
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
3.用药申请需事前办理,
血液或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
抢救用药需在5个工作日内 补办申请;
糖尿病合并器官功能损害、脑垂体瘤、类风湿
4.审批有效期为一个住
院周期。 急性贫血中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慢性贫血重度以上外周 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减少(低于80×109/L)、粒细胞减少
离休干部及6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三、住院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 不设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住 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计算。
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 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计算。
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 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 50元以内。
1.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 药费,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2.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3.不贯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 4.特殊项目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 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 必要检查的。
症(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骨髓增生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
血
恶性肿瘤
9 各种昏迷、休克、败血症、心脏骤停/心脏性猝死、多脏器衰竭、各种 急性突发性传染病、严重创伤(交通事故除外)
10 其他专科疾病
四、特殊项目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记账范围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普通门诊选点规则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选点就医规定门诊医疗待遇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病种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 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 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最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级级
医医
10
院院
63 252 一一
级级
医医
院院
56 224
四、特殊项目
(一)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 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 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四、特殊项目
(二)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
二、门诊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 员2元;
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 员2元;
二、门诊医疗待遇
(四)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 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 任医师50元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 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 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
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 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 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 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
广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申请范围
说明
重症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感染、急性脊髓炎、老年性痴呆
1.凡符合条件住ICU/CCU
重症支气管哮喘、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心 病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 瘤、急性心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Ⅱ度以上、周围血管病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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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但1-4种情况在专科医院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制。
(二)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
(五)因120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七、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定点就医
(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规定
(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标准
(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及流程
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通过后,按人员类别相应的门诊记账比例记账。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一并申请按检查费记账结算。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流程: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指定慢性病门诊项目范围
将以下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
(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
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院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申请变更
享受人员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
病种一经选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
享受人员选定指定慢性病病种后两年内因病情需变更的,可按规定在挂钩医疗机构办理病种变更,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生效。
办理指定慢性病病种变更的,原指定慢性病种确认即时失效。
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未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次日生效,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已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的次月1日生效。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申请流程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一)特殊病种项目范围及用药待遇
备注:特殊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疗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特殊病种申请及变更选定就诊医院流程
备注:申请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或乳腺癌靶向治疗待遇者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请向指定医疗机构索取资料并按指引进行申请。
十、住院医疗待遇
(一)住院不受选点限制
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可在任一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结算医疗费用,不受选点限制。
(二)办理住院备案登记
因病住院治疗的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备案,并将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备案表》交与挂钩医疗机构,由挂钩医疗机构定期交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已办理住院备案且单位意见为“同意”的,本次住院期间使用的人工晶体、有个人先自付比例的乙类材料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不需另行审批,可直接按规定记账结算,未住院备案或住院备案单位意见“不同意”的,本次住院发生全的全部医疗费用自费结算,自费结算后本次住院的整笔费用不计入可补助自费费用。
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进行需单位分摊项目如:肾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安装心脏起搏器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及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需按照单位分摊项目流程申请。
(三)互斥关系
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生育门诊、急诊、急诊留观及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四)住院期间平均床日药费限额规定
(五)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
(六)住院期间使用特殊材料医疗待遇
注:离休干部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备注:年度补助金额在医院就医结算时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待遇,无需另外申请。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就医过程中如遇到市公医证卡面内容与系统资料不符的情况,请及时联系单位经办人,由所在单位公医经办人提交资料到公医办证大厅核准变更相关信息。
享受人员个人信息资料变更时,应及时提醒单位经办人办理变更手续。
(二)请妥善保管自己的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以免影响就医待遇。
遗失市公医证的,个人提出补办医疗证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医处办事大厅办理挂失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证,市公医证遗失至补发新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遗失市民卡的,须到广州银行指定市民卡挂失网点挂失,挂失期间凭挂失回执、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医院就医结算。
同时遗失市民卡和市公医证的,按上述两种途径分别挂失,待补发市公医证后凭挂失回执、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医院就医结算。
(三)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应按公费医疗相关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以免影响本人就医待遇。
如违规使用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暂停个人1-6个月公费医疗待遇。
(四)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不一致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