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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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章程范本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XXX公司(XXX个人)
乙方:XXX公司(XXX个人)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市XX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合营公司名称:
合营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住所地为: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合营公司投产后形成_________的生产规模,必须至少达到_________。
第八条合营公司产品销售策略及外销比例如下:
第三章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甲方:认缴出资额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万的人民币现金、实物(机器设备)折价_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专利)折价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_______万元出资。
乙方:认缴出资额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万的人民币现金、实物(机器设备)折价_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专利)折价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_______万元出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期限、出资时间:
甲、乙双方分期缴清出资,其中第一期由甲、乙双方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付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第二期:由甲、乙双方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付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
(若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则上款表述为:甲、乙双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方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_______日内,由合营公司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天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方指任,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_______方指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对合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合营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九)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条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变更合营公司的形式;
6、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不履行其职责且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