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0日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2013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火车站北广场城市设计及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33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火车站北广场城市设计及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的
批复
正文: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火车站北广场城市设计及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的批复
(锡政发〔2008〕333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无锡市火车站北广场城市设计及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的请示》(锡规〔2008〕34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
东至通江大道,南至火车站南广场和兴源路,西至锡澄路,北至锡沪西路和北新河,总面积约为65公顷。
二、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为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和集商业、办公、酒店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区域,体现出无锡现代化窗口形象,有利于提升地区综合服务能力。
三、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
规划正确处理了双塔建筑和下沉式广场的关系,明确了该地区的开发强度。
四、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交通组织方式以及以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形式为基础进行高效率土地开发的理念。
五、在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和管理中,要坚持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注重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对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周边地区建筑形式的控制和引导,推动火车站
北广场区域的集约、高效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锡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证照齐全。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工程运输单位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可以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的其他工程运输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七条工程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无锡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无锡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共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经营企业第三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文明的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第四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配备合理规模的车辆、人员、设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确保持续有效实施。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车辆管理、场站设施、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五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建立行车调度管理制度,根据客流需求编制线路运营标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终止线路运营。
第六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促进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智能化、人性化、低碳化。
第三章线路运营第八条公交线网发展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遵循统筹发展、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建成区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5公里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线路长度原则上应控制在20公里以内,超过30公里的线路宜同时开通大站快车或更为灵活的运输方式。
第十条公交线路编号应遵循规范、有序、便于识别的原则,按照区域、线路运营方式等特点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线路运营时间应结合线路客流需求特征、市民出行习惯等因素确定。
城市客流主干线线路高峰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5分钟,平峰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20分钟;其他线路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30分钟;公交线路计划发车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的,应当在站牌上公示到站时间。
车站管理制度规定
车站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车站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车站工作人员,包括车站经理、车站员工、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车站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车站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四条车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职责、考核评价、奖惩制度等。
所有车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车站管理制度由车站经理负责起草,经车站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车站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实执行车站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对于违反车站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据本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并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八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车站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儿喧哗、酗酒、吸烟等行为。
第十一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车站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并积极参与车站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过程中严禁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不得擅离岗位或违规离站。
第十五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车站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做到诚实守信,维护车站形象。
第十六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勤奋好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七条车站经理是车站工作的领导者,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车站工作,保障车站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第十八条车站站务员是车站服务的主要执行者,负责车站的日常运营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安检人员是负责车站安全检查和巡逻工作的人员,负责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3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桥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环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实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自建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接受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达到城市道路标准的,可以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道路养护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检测和普查,确保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管理的通告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11〕3号)为创建文明城市窗口,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的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无锡火车站地区的范围是: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通江大道、南至工运桥和高墩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西至广勤路和惠农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北到勤俭桥和丰运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高铁无锡东站地区的范围是:以高铁无锡东站广场为中心,东南至润锡中路和润锡北路、西至山河路、北到锡沪路的区域。
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为中心,东至漓江路、南至香泾浜、西至沪宁铁路、北到新华路的区域。
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为中心,东至经二路、南至纬三路、西至经一路、北到中惠路的区域。
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社会车辆、营运性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违规行驶、营运、停靠。
三、在上述区域内不得擅自设置铁路客票代售点,原有擅自设立的铁路客票代售点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所有铁路客票的销售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执行。
四、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牌匾、画廊。
五、上述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的清洁,出现损毁、污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车站管理制度法规
车站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秩序,维护车站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良好运行,促进车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类车站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轻轨站等。
第三条车站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民利民、规章制度、责任清晰、管理科学、信息化”的原则。
第四条车站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车站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智能化设备、人性化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六条车站管理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车站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车站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车站管理机构第八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立,具有相应的管理、运营和维护能力。
第九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车站的安全保障、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职责。
第十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设立管理岗位和责任清晰的职能部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确保车站设施设备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二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车站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规范、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应急处理处置等。
第十四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等。
第十五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站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值班制度、巡检制度、工作记录制度等。
第十六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站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乘客满意度测评、服务标准评价、服务投诉处理等。
第十七条车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站应急处理处置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等。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保护合法经营与公平竞争。
第五条无锡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统一规划,协调。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客运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
客运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一)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点);(四)有营运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制度;(五)经营单位有相应配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以及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站场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支持交通绿色发展,支撑城市集约建设,健全智慧停车服务,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资金筹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5年6月15日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车站地区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车站地区,是指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北广场、中央汽车站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通江大道勤俭桥至高墩桥以西,高墩桥至亮坝桥河道以北,亮坝桥至兴昌桥河道以东,兴昌路(不含)兴昌桥至惠勤路口以南,惠勤路兴昌路口至丰运桥以东,丰运桥至勤俭桥河道以南区域,以上区域不含水面。
市人民政府对车站地区范围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区域范围执行。
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车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车站地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旅游、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和园林、民政等部门以及车站地区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站地区管理工作,并接受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站地区社会治理机制,鼓励和吸纳车站地区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参与车站地区管理。
第六条车站地区内以及出入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车站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等管理秩序。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0-17执行日期:200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轻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给予扶持,制订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产业政策,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前款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保障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营运的轨道、停车场(站)、调度室、站台、站棚、站牌等各类设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在审批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在客流量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换乘中心。
经公安部门同意,公共交通线路设置可以不受路段单行线限制。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14•【字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6年3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五章检查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客运出租、货运出租和车辆租赁服务的营运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货物,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的营运客车。
货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用户意愿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载重量一吨以下(不含一吨)的营运货车。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照时间、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用户以及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无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市(县)交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发展计划,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计划、城建、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站区出入管理制度
站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站区出入管理的规范,维护站区内部安全和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站区的出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车站、站场、运维段、车辆段、配电所、信号所、工务所等各种工作场所。
第三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站区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站区出入口人员和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进行出入,并接受相关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站区出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六条站区出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严守纪律,确保出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出入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出入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出入口进行出入,不得擅自跨越围栏或闯入禁止区域。
第九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配合站区管理人员的工作。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站区。
第十条站区出入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出入管理的程序第十一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携带有效的证件,接受站区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入,需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的许可。
第十三条出入站区的车辆应当经过站区管理人员的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外观、载货情况、驾驶员证件、行驶证和保险等。
第十四条出入站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装备、禁止携带物品等。
第十五条对于拒不接受检查、擅自进入站区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和车辆,站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出入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站区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出入站区人员和车辆的巡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站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出入管理工作,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2016年1月15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智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锡政办发[2013]17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4号)各相关单位: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2013年7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全面打造一个秩序良好、环境和形象俱佳、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更高的“平安车站”,提升“美丽无锡”的窗口形象,车站地区管理处决定从现在起至2013年底,在无锡车站地区开展“美丽无锡·平安车站”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齐抓共管力度,推动全市平安建设深入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在市委、市政府、市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动员部署,大力整治车站地区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改善车站周边环境,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秩序,提高服务民生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四个无锡”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社会治安管控能力全面加强。
实现“发案少、治安好”,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的目标。
(二)周边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大幅改善。
道路交通乱象得到消除,城市管理顽疾得到整治。
(三)规范客运营运、旅游文化市场秩序,“黄牛”拉客、非法营运载客现象明显减少。
(四)单位内部综治组织落实,旅馆、网吧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责任落实,门前全面实行“三包”。
站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站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提高站区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员工车辆、外来车辆等。
第三条站区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站区车辆管理部门为站区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站区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站区车辆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修订;2. 负责站区车辆登记、审核、报批工作;3. 负责站区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工作;4. 负责站区车辆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5. 负责站区车辆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6. 负责站区车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车辆登记与报批第六条站区车辆登记:1. 公司车辆: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使用部门、责任人等;2. 员工车辆:员工需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车辆登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登记使用;3. 外来车辆:外来车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站区。
第七条车辆报批:1. 公司车辆: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包括车辆购置、维修、报废等;2. 员工车辆:员工使用车辆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包括出行事由、路线、时间等;3. 外来车辆:外来车辆需按照站区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包括使用事由、时间、路线等。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车辆使用:1. 公司车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调度,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2. 员工车辆: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3. 外来车辆:外来车辆需按照站区规定使用,不得影响站区正常秩序。
第九条车辆维护:1. 公司车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2. 员工车辆:员工需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清洁、整洁;3. 外来车辆:外来车辆使用后需按照站区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
第五章车辆安全教育与监督检查第十条车辆安全教育:1. 站区车辆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新员工入职时需接受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 对违反车辆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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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52号《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
2018年6月15日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站地区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车站地区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车站地区,是指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北广场、中央汽车站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 通江大道勤俭桥至高墩桥以西,高墩桥至亮坝桥河道以北,亮坝桥至兴昌桥河道以东,兴昌路(不含)兴昌桥至惠勤路口以南,惠勤路兴昌路口至丰运桥以东,丰运桥至勤俭桥河道以南区域,以上区域不含水面。
市人民政府对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