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代理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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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商合同书合同编号:

甲方:河南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逐渐在使用科学技术进行生产以及管理。

安防监控系统是安全技术防范以及安全生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先进的、防范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一切情况,可以把被监视场所的情况一目了然。

安防监控系统能在人们无法直接观察的场合,却能实时、形象、真实地反映被监视控制对象的画面,并已成为人们在现代化管理中监控的一种极为有效的观察工具。由于它具有只需一人在控制中心操作就可观察许多区域,甚至远距离区域的独特功能,被认为是保安工作和安全生产过程监控之必须手段。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对乙方进行授信资质审查合格,双方现就乙方经销甲方拥有的金威特尔摄像机产品的总代理业务约定以下事项并承诺共同遵守:

1、合作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为“金威特尔摄像机”在省唯一的总代理商,并在甲方的授权期间和范围内负责开展金威特尔摄像机的业务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

2、合作期限:

双方首次合作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__ 月日止。

3、销售目标责任与返还:

3.1、作为省(直辖市,以下同)唯一的总代理商,为确保甲方总销售目标的实现,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每月销售30台机器的销售目标责任,届在乙方所属省份县市,公司返还每台10元的销售目标责任保证金;一季度以返,其乙方地市客户在本公司进货,进货量给予乙方每月销售量。在合作期届满,乙方完成销售目标任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否则不予退还。

4、前期合作:

为满足乙方之潜在客户的不时紧急供货需求,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即按基本定价向甲方作为其基本货底,甲方给予乙方提供货源,

5、总代理机构及办事处的设立:

4.1、公司向获得授信资格的乙方颁发“金威特尔”总代理商授权证书、代理商

铭牌和河南东鑫电子公司住该省的办事处铭牌。

4.2、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即在乙方所属省会城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在乙方办公场所办公。

4.3、乙方自行注册或理顺其自身现有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关系,在以后的金威特尔业务拓展过程中,乙方以其独立法人企业和总代理的双重身份与当地客户签订合同。

4.4、乙方和办事处的办公场所由乙方负责,办事处为甲方派出协助总代理商开展工作的机构,办事处的成立由乙方为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4.5、甲方为乙方配置一名精干的营销人员作为办事处的业务经理协助其开展招商和业务拓展工作(视业务开展进度或可增加人员),其办公设备及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差旅费由乙方负责,业务工作接受甲乙双方的双重管理,其工资、福利、绩效、档案等人事管理由甲方负责

4.6、乙方机构和办事处正式成立后,除与甲方缔结战略伙伴协作联盟的客户由

甲方自行负责管理及维护之外,甲方即将现有在当地的业务和客户资源移交给乙方进行管理、开发和维护,以后出现的与甲方联系的该区域客户,甲方也将及时移交给乙方接洽;属乙方所辖二级经销商区域的移交给其二级经销商。

4.7、办事处的各项管理制度按公司规定执行。

6、双方的基本义务:

6.1、甲方的基本义务:

6.1.1、及时为乙方提供技术及质量保障合格的金威特尔摄像机。

6.1.2、甲方向乙方提供招商及营运过程中所需的市场拓展、渠道建设、技术、专

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及支持工作。

6.1.3、及时为乙方提供技术保障及售后服务支持。

6.1.4、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不断扩大产品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1.5、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6.1.6、及时按合同约定为乙方结算支付提成、奖金等乙方应享受的返利。

6.1.7、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区域发展其他总代理业务。

6.1.8、协助乙方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6.2、乙方的基本义务:

6.2.1、按合同约定努力完成并超额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及合同期的销售任务。

6.2.2、按合同约定及时回笼资金,按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6.2.3、负责所属客户的售后服务、

6.2.4、遵守甲方出台的各项总代理管理制度,诸如《总代理运营管理方案》、《总代

理销售目标、返利与绩效考核方案》等。

6.2.5、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品牌声誉和企业形象。

6.2.6、在其所在区域不断扩大产品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2.7、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6.2.8、乙方不得擅自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甲方产品进行模仿、假

冒生产或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2.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能自行开发、生产或经销与双方约定产品用途、性能、

品质类似的同类竞争性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7、订货及物流配送:

7.1、订货:

7.1.1、甲方与乙方及其二级经销商确定一份产品基本定价清单(详见附件一),三方以此定价作为订货、发货、返利、奖励基础价格,价格有变化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和二级经销商。

7.1.2、乙方(自己开发的客户,不包括二级经销商的客户,下同)和二级经销商在基本定价的基础之上上浮20--40%左右作为其各自对客户的供货价。

7.1.3、总代理(自己开发的客户,不包括二级经销商的客户,下同)和二级经销商可根据各自自身与客户沟通、谈判的情况并结合自身人脉关系状况在基本定价的基础之上上浮30%左右作为其各自对客户的供货价。

7.1.4、总代理商根据自身的订货数量及设备要求,小型管道过滤式设备提前25 个工作日,大型污水处理设备提前4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订货申请,并与公司签定订货合同。

7.1.5、二级经销商的订货:小型管道过流式设备提前28个工作日,大型污水处理设备提前48个工作日由二级经销商向总代理商提出定货申请,公司根据总代理的申请及计划与二级经销商签定订货合同。

7.1.6、总代理、二级经销商按授信合同约定价目表中的产品价格向康澈公司订货。单项订货合同签定后,所定设备属小型管道过流式的,各自即向康澈支付30%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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