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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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河道堤防、水库大坝(以下简称为堤坝)工程的安全,加快堤坝白蚁防治的进程,规范堤坝白蚁防治工作,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白蚁防治作为防洪保安和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堤坝白蚁防治的范围主要是堤坝工程和蚁源区。
第四条有白蚁危害的地区,在新建、扩建和加固堤坝工程时,应将白蚁防治项目列入工程设计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库和江、河、湖等流域性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六条堤坝白蚁防治除符合本办法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防治组织与领导职责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白蚁防治领导小组,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
2、广泛宣传白蚁对堤坝工程危害的严重性及开展白蚁防治的必要性和长期性;
3、保证不因蚁害影响堤坝工程安全;
4、根据本区域内的防治任务组建相适应的防治队伍;
5、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堤坝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6、组织堤坝白蚁防治验收工作;
7、落实堤坝白蚁防治经费。
第九条各级堤坝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落实堤坝白蚁防治计划;
2、定期检查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技术指导;
3、组织白蚁防治经验交流,负责技术培训;
4、审批治蚁项目,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单位职责:
1、落实蚁防人员。大型水库、10公里以上堤防,防治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中型及国有小型水库、10公里至5公里堤防不少于1人;其他小型水库及5公里以下堤防应落实兼职人员;
2、编制上报年度白蚁防治计划;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具体实施;
4、认真做好堤坝杂草清除、蚁害普查、药物投放、采食检查、地面指示物查找及蚁害所致隐患的处理,并做好记录;
5、编制验收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蚁防人员应按照白蚁防治计划要求,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治蚁水平。
第三章普查与治理
第十二条堤坝白蚁防治应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办法认真普查,积极治理。
第十三条普查范围:堤坝工程及蚁源区。
第十四条普查时间:每年四月至十月,按照白蚁地表活动规律进行普查,必要时突击普查。
第十五条普查方法:地表迹象查找和引诱物查找。
1、地表迹象查找,在草根、枯树桩及林木等处查找泥线、泥被、采食迹象,分飞季节查找分群孔;
2、引诱物查找,在堤坝坡面上设置引诱桩、堆、坑查找白蚁采食情况;
3、对已发现的白蚁活动迹象,应做好标记和记录。
第十六条普查中发现有蚁害的堤坝工程及蚁源区,应同时进行治理。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蚁源区的治理,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治理方法:挖沟截道、压烟熏杀、人工破巢、带药灌浆、饵剂诱杀等,具体方法视工程情况、季节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饵剂投放方法:有重点投放、普遍埋设、先引后投等。
第十九条白蚁活动季节,是饵剂诱杀的关键时期,投放饵剂时要注意天气变化,在多雨季节应增加投放次数。
饵剂投放后10~15天,检查采食情况,发现采食,做好标记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