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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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用人部门和安全质检部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3.3行政管理部负责由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4基建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

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5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4.8“四不放过”原则:

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ⅱ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ⅲ事故责任人和周围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ⅳ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

5.1.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到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5.1.3每月30日前,人力资源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2事故处理

5.2.1现场处理

ⅰ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报告。

ⅱ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必须在十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ⅲ事故申报

ⅳ事故上报:发生工伤部门直接主管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力资源部。

ⅴ事故申请:人力资源部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5.2.3医疗终结处理

ⅰ如需工伤鉴定,人力资源部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ⅱ工伤医疗期满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ⅲ人力资源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6.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6.1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公司在员工工伤终结

时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市外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的70%发给,市内按20元/天的标准发给。门诊治疗工伤的,不发给

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工伤员工

到滨州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由公司按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2未按前款规定执行,工伤员工私自到滨州市以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治疗费、交通费等,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6.3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

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由家属或朋友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公司支付,其生活

护理费支付标准规定为:护理10小时以内的,按30元/天支付,24小时全

天护理的,按50元/天支付。

6.4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

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6.5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

6.6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有工伤假,但假期工资不予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另行补助标准为10元/天。

6.7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6.7.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6.7.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6.7.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6.7.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7.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7.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工伤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2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工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部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处罚意见,公司审核同意后,改进措施与处罚意见在公告栏张贴。

7.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与安全质检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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