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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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污染燃料⽬录有关
问题的复函
⽂号:环办⼤⽓函[2017]749号
颁布⽇期:2017-05-11
执⾏⽇期:2017-05-1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污染燃料⽬录有关问题的请⽰》(鄂环保⽂〔2017〕6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污染燃料的⽬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28⽇印发《关于发布〈⾼污染燃料⽬录〉的通知》(国环规⼤⽓〔2017〕2号)。

城市⼈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可因地制宜选择《⾼污染燃料⽬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11⽇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05.1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苏环验﹝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6﹞3号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5〕第041号)等材料收悉。

我厅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如东县大豫镇,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区扩建2台400吨/天机械炉排炉(内部编号4#、5#炉)、2台余热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32吨/小时)、1台14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内部编号3#机)及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接收储运系统等,不含变电站及供配电、输送电设备。

工程部分设施依托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均为独立的建设项目,已分别办理了环评及验收手续)。

2014年4月我厅批复同意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审〔2014〕46号)。

工程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2015年3月经核准投入试运行。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废水、化水制备产生的酸碱废水、锅炉排污废水、冷却塔集水池排污水、生活污水等。

锅炉排污废水回用于厂内循环冷却用水;冷却塔集水池排污水回用于冷却水;工程配套新建了2套废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废水;化水制备产生的酸碱废水采用中和池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废水、酸碱废水、生活污水通过1个废水排口一并排入南通柏海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东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飞灰处理政策

飞灰处理政策

飞灰处理政策
飞灰处理政策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对飞灰的处理方式和要求。

飞灰是指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细小固体颗粒物,含有一定的有害成分。

飞灰处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减少飞灰排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推广清洁能源、提高燃煤发电厂的处理技术等,以减少燃煤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排放量。

2. 飞灰资源化利用:政府鼓励企业将飞灰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用于水泥生产、建筑材料制造、道路修补等,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占用。

3. 飞灰处置与监测:政府对飞灰的处理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飞灰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以保证环境安全。

4. 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对飞灰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当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飞灰处理问题,并逐步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减少飞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其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1.2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1.3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1.4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1.5 重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2.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 1107-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GB16889-2008 见2.42.6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585-2013)HJ662见2.72.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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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黑环函〔2018〕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哈尔滨市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相关问题的函》(哈政函〔2018〕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2016年正式投运以来,累计填埋处置危险废物10.4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94万吨,占总填埋量的76.05%。

剩余填埋能力11.30万吨,尚有七年半服务期,年均填埋能力1.51万吨。

综合考虑云水公司当前处置能力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相关规定,从合理利用现有处置资源、有效保障全省整体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你市应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豁免政策,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彻底解决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露天堆存、超期贮存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结束——。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作者:黄庆李惠马东光赵春芳潘新庆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8期摘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富含二噁英及重金属而被列为HW18类危险废弃物。

同时飞灰成分复杂,富含钙、钾、硅、氯等元素难于处置。

目前我国飞灰主要处置方式分为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填埋要求满足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填埋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入水泥窑高温区不按危废处置,要求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均要求有一定的预处理技术,实现飞灰的解毒或将飞灰中的毒性降到一定程度。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资源化Abstract:MSWI fly ash is classified as HW18 hazardous waste due to its rich dioxin and heavy metals.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osition of fly ash is complex and rich in calcium, potassium,silicon, chlorine and other elem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dispose of. At present, the main disposal methods of fly ash in China are landfill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Landfill requirements mee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or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mainly the cooperative disposal of cement kilns.Fly ash entering the high-temperature area of cement kilns is not disposed of as hazardous waste, which is required to meet relev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bove two disposal methods require a certain pretreatment technology to realize detoxification of fly ash or reduce toxicity in fly ash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SWI fly ash;Landfill;Resourc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长迅速,2018 的清运总量达到了2.3亿t,并且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将达到4.09亿t[1]。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
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漏液超标排放执法问题的请示》(湘环报〔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有关法律对生活垃圾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该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二、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渗滤液的,应当据此处罚。

但有《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限期治理。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环法函[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环法函[2001]13号)广东省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我市石角环境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转攻欧打致伤的情况报告》(清环字[2001]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报告中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还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你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和第57条的有关规定,对焚烧废旧物资的行为,责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物质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据此,你局在查处焚烧废旧物资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对焚烧后回收的物品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彩暴力手段阻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20日。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如下:
1. 灰飞处置技术要求:应经专家论证,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且成熟安全可靠。

2. 扶持激励政策:根据“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丽”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由属地政府制定并落实具体扶持激励政策,保障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落地并稳定运行。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3. 飞灰填埋场用地: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飞灰填埋场用地,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4. 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地政府可利用储备排污指标保障项目所需新增相关指标。

5. 支持在工业固体废物如赤泥、铝土矿渣、硫石膏等生产有价组分,开发建筑节能及环保利废等产品,实施“无废园区”和“无废城市”建设。

6. 完善市场机制:鼓励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废物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将上述项目纳入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7. 税收优惠:对飞灰资源化利用企业减免部分税收。

8. 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融资支持。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是一个多方面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具体的执行方案可能还需要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和调整。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0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0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07号)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及附送的《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4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3〕第037号)(以下简称《验收复测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1月25日至2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发现飞灰未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未建设焚烧飞灰固化系统。

之后你公司对飞灰处置问题进行了整改,建设了飞灰固化装置。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新建4台47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1台25兆瓦和1台12兆瓦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飞灰预处理(加湿)及垃圾接收、贮存和运输系统等公用辅助设施。

工程总投资为4.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460万元,占总投资的12.13%。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以环审〔2007〕561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8年12月开工建设,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1月以鄂环函〔2011〕925号文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

验收监测期间,焚烧炉运转负荷和机组负荷均达到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山东省商品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4主管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6个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进行了明确。

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

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

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试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规范委托处置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案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档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填埋场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

飞灰处理产物兼顾《生活垃圾掩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填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化验,进入填埋区概念化的飞灰处理结晶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透过。

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累积平均值、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

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环保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保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523号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 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苏环验﹝2015﹞14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5﹞141号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4〕第035号)等材料收悉。

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淮安市工业园区通衢大道81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3套500吨/天循环流化床焚烧系统(两用一备)和2套15兆瓦发电系统、燃料接收及输送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等。

2010年9月我厅批复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审〔2010〕226号),2013年1月、2014年5月我厅批复同意该项目处理工艺、厂界噪声分类等级等情况变更(苏环便管〔2013〕15号、苏环便管〔2014〕50号)。

项目于2011年11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竣工,同月经我厅核准同意投入试运行。

项目总投资3.5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690万元,占总投资的24.66%。

2015年6月我厅对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苏环罚决〔2015〕第40号)。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水:一是有机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地坪和车辆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连同初期雨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200吨/天)处理,目前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淮安市郎坤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即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2万吨/天,实际进水量约1000吨/天,每天运行两小时左右)处理;二是净水站排水和冷却塔排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27
•【文号】环办函[2014]10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
复函
(环办函[2014]10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3〕15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电解铝》
(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

二、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

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
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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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结束——。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正文:----------------------------------------------------------------------------------------------------------------------------------------------------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光大环保能源(陵水)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位于陵水县现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焚烧发电厂附近(文罗镇龙马村与南平国营农场分界处),总占地面积27181.6m2,有效库容约11.18万m3,设计使用年限12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收集和地下水导排系统工程、锚固沟工程、截洪沟及封场工程等,项目为陵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仅用于填埋该项目产生的飞灰稳定化物,不填埋生活垃圾及其他一般固废、危险废物。

项目总投资179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占总投资的21.23%。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6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
复函》的通知
(鄂环办[201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问题,广受社会关注,省环保厅就有关问题专门请示环保部予以明确,环保部专文进行了解答。

现将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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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523号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 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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