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豫自然资规〔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复垦、合理补偿、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负责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临时用地监管抽查等工作;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所有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涌现,临时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2、建设项目选址勘察、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用地;3、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在开采期间生活用房、临时工棚、选矿厂、尾矿库、井口平台、堆料场、运输道路等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一)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3、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土地复垦方案;5、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
重点审查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等。
(三)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准,并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地,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适用于所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施工项目。
二、定义1.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指施工项目临时使用的未开发的土地或已建成的用地。
2. 用地管理人:指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人。
3. 环境保护措施: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措施。
三、管理要求1. 用地审批:在临时用地使用前,应先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并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 临时用地界定:为了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和边界,用地管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明确的界限,并标示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区分开来。
3. 环境保护措施:用地管理人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架设防护网和设立警示标识,防止施工现场进入未经授权人员。
b) 排放控制:设置污水收集设备和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c) 现场清理:每天结束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建筑材料、设备和垃圾等杂物,保持整洁。
d) 水土保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e) 噪声控制: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f) 燃气安全:施工现场使用燃气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使用。
四、监督与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临时用地进行监督和检查,查证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对督促整改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安全。
3. 用地管理人应定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
五、责任与处罚1. 施工单位和用地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款项、停工整顿等。
2. 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 背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时用地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被制定,以规范临时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3. 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用途和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需要,由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土地使用权,而不按照批准和备案程序使用的土地。
4.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4.1 临时用地申请- 4.1.1 申请人应向土地使用权人递交书面申请。
- 4.1.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意向书、土地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 4.1.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期限、用途、所需面积等相关信息。
- 4.2 临时用地审批- 4.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 4.2.2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包括是否批准、批准条件等。
- 4.2.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批准。
5. 临时用地管理- 5.1 临时用地管理责任- 5.1.1 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 5.1.2 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并实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益。
- 5.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 5.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 5.2.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基本信息、使用期限、用途、使用者信息等。
- 5.3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5.3.1 土地使用权人应定期进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5.3.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临时用地的合规性、使用者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等。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15号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11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6月29日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临时用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XXXX线建设工程是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市政重点工程。
为有序推动项目实施,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用补偿工作程序、补偿标准依法合规。
依据XXXX线EPC合同以及PPP框架协议、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实施看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各部门职责第一条前期部职责(一)前期部为前期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二)负责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协调投资公司、勘测定界单位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负责协调区县政府根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依据施工需要按时供应2、临时用地。
(四)负责协调区县政府制定临时用地标准。
(五)负责协调处理临时租地工作中消失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组织投资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现场核查。
(七)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商定条款对临时用地进行退还。
(八)协作建设管理部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
(九)协作方案合同部完成计量工作。
其次条建设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准时供应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负责组织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对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复核。
(三)负责临时用地红线图的调整审查,并准时对前期部进行交底。
(四)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的审批。
第三条方案合同部职责(一)负责审核并汇总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计量资料。
(二)负责协调第三方单位对临时用3、地计量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融资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为临时用地筹措资金。
(二)负责资金准时拨付。
第三章临时用地工作流程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租期、标准、合同签订范围: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用途:临时用地仅用于4号线工程施工的必要场地,如现场管理办公用地、各种材料加工、存放用地、场内临时通道等,不得作为项目部驻地、临时生活区、商业经营或转租等其它用途。
租期:依据总体施工支配确定租期,临时用地一次租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租期超过两年需重新签订租地协议。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2、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4、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5、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6、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标准7、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121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22 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等。
13 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131 临时用地应当用于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相关的临时性用途,如施工工棚、材料堆场、临时道路等。
132 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33 严格限制将临时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14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141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4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 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151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方案等。
15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
153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16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162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别、使用期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17 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17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17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中的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项目建设活动中需占用临时用地的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管理程序1.用地需求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确定需要占用临时用地时,应向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用地需求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申请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用地审批程序。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接到用地需求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用地审批。
3.占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
经审批通过后,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占用临时用地的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用途、用地面积、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
4.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合同后,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搭设施工场地、仓库等临时设施,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5.用地监管。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对占用临时用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6.用地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期限届满或项目建设结束时,应及时清理临时用地并做好恢复原状工作,由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临时用地归还。
四、临时用地管理的原则1.合理利用原则。
临时用地应依法合理利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占用。
2.保护环境原则。
临时占用的土地应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环境状态,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公平原则。
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应公平合理,不得因私庇私,违法违规。
4.安全原则。
临时用地的管理应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五、责任及处罚1.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否则将被责令停止使用临时用地,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管,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合肥高新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高新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高新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申请、临建搭设、使用、拆除等行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园区行政管理区内,因项目建设、勘探等施工需要,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解决,确须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申请使用临时用地,搭建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
项目用地超过50亩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中临时建筑是指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临时用地批复时间起算。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使用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国有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缴纳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
第七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三)不影响园区规划、环境景观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五)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办理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管和服务工作。
经济贸易局、建设发展局、招商局和科技局等项目对口招商单位负责做好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和协办工作。
(一)经济贸易局负责临时建筑设施的项目备案工作。
(二)国土高新分局负责办理临时用地批复、组织复垦方案评审,开具复垦保证金和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缴纳通知和返退凭证,会同建设发展局对临时用地进行核验工作。
(三)农村工作局和南岗管委会负责按照国土部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申请单位与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租赁协议、租金缴纳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
具体来说: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临时用地,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定义临时用地指为满足短期需要(不超过5年)或者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实施工程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征地拆迁和土地管理范围内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外的土地上(包括低效用地)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指在临时用地上实施活动或者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管理要求用地程序临时用地的批准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用地方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实际需要的、具有可行性的用地方式和建设方案。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资源保护和恢复作为前提条件,防止损害和破坏土地资源。
环保措施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安全管理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用地收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收费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或者临时用地使用费。
用地监督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活动或者工程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适合最小化。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采取暂扣临时用地或者吊销使用许可证等措施。
总结《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作出的基本规定和指导。
它规范了临时用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保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临时用地严格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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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
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
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
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
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
(二)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三)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则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和不愿复垦的预制场、弃石、弃渣场等,原则上按占用地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间的补偿费后的差价部分交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复垦或作其它处理。
(二)临时用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应尽量复垦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
(三)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当地群众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四)凡通过了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可以不需要复垦的施工便道、拌和场、承包人驻地等必须由乡级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不予复垦(视为已复垦)。
如人民政府对临时用地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