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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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规定第⼀条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失信被执⾏⼈名单的被执⾏⼈,⼈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是否有消极履⾏、规避执⾏或者抗拒执⾏的⾏为以及被执⾏⼈的履⾏能⼒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影响债务履⾏的直接责任⼈员、实际控制⼈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为。

因私消费以个⼈财产实施前款规定⾏为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申请。

执⾏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般由申请执⾏⼈提出书⾯申请,经⼈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由⼈民法院院长签发。

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的单位送达协助执⾏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由被执⾏⼈负担;申请执⾏⼈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

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老赖现象也随之出现。

老赖,即指故意拖欠债务、逃避执行的个人或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老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老赖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老赖,全称为“老赖债务人”,是指故意拖欠债务、逃避执行的个人或单位。

老赖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 特征(1)故意拖欠债务:老赖债务人明知自己有偿还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债务。

(2)逃避执行:老赖债务人采取各种手段,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以逃避法院的执行。

(3)情节严重:老赖债务人拖欠债务金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长,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老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六)查询、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执行老赖的法律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道德与法治(人教八年级下)第六课 国家权力机关

道德与法治(人教八年级下)第六课 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知能演练提升1.网上庭审直播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公众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以看得见的方式“旁听”案件整个审判过程。

网上庭审直播有利于()①创新庭审公开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力②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③激发网民的参与热情与司法实践④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实现司法独立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山东省某高中毕业生陈某因心生妒忌,在填报完自己的高考志愿后,篡改了同班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①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②我们可以自由行使一切权利③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④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A.①③B.②④C.①④D.②③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提出,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这一规定能够()A.引导全社会尊重法律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B.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C.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D.加快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树立政府权威4.陕西省国土厅曾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的抗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上述事例启示我们()①人民法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②政府无权干预人民法院的检察权③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司法独立④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5.在课堂学习过程中,大家围绕“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句话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甲认为: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B.乙认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丙认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只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一律不能更改D.丁认为: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院的审理应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指示6.人民检察院()①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②是我国的审判机关③要对人大负责,受它监督④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约束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③7.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被执行人_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法规,故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严厉制裁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2. 被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境。

如需出境,需事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3. 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在金融、教育、就业、出行等领域的信用评价。

具体包括:(1)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受到限制;(2)在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购买房屋、车辆等商品受到限制;(3)在教育培训、就业招聘等领域受到限制;(4)在出行、住宿等领域受到限制。

4. 被追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如故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等。

5. 被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公开曝光,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文号、执行标的额、失信事实等。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是指对那些故意违反合同、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进行限制和打击,以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履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而不履行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例如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限制出境等,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人员参与高消费领域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购买高消费品、限制购买高消费服务、限制乘坐高级列车、飞机等等。

这些措施旨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还可以实行限制消费措施,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司法权威。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履行;4.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2.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 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3)被人民法院限制财产处分;(4)其他依法限制出境的情形。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或者职业:(1)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2)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行业;(3)税务、审计、会计等财政行业;(4)建筑、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关行业;(5)其他依法限制从事的行业或者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来源:年月日《人民法院报》第版一、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基本案情林志鹏诉蒋红庆、胡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丹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元。

同年月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志鹏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年月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年月日收得房款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

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

蒋红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志鹏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一)基本案情年月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栋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法律后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负有偿还债务义务,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法律后果概述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债权等财产采取查封措施,限制其处分和转移。

(2)扣押: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措施,限制其占有和使用。

(3)冻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限制其提取和使用。

2. 担保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其担保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包括:(1)代为履行:担保人、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

(2)赔偿损失:如果担保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失信被执行人追偿。

3. 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

(2)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4)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4. 限制出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境行为,使其无法逃避债务。

5. 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6. 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包括但不限于:(1)限制获得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2)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

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我国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老赖”的法律基础,其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强制措施等内容。

(1)第一百零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④限制被执行人出境;⑤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老赖”的法律后果及强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④限制被执行人出境;⑤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第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发布范围、发布程序及法律后果。

(1)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执行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①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恶意逃避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拒执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2. 客体要件:拒执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3. 主观要件:拒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却故意不执行。

4. 客观要件: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拒执罪的认定标准1. 有能力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

2. 拒不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3. 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7⽉22⽇起施⾏。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为依法惩治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确保⼈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被执⾏⼈、协助执⾏义务⼈、担保⼈等负有执⾏义务的⼈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条负有执⾏义务的⼈有能⼒执⾏⽽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认定为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民法院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履⾏能⼒的重要证据,以暴⼒、威胁、贿买⽅法阻⽌他⼈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妨碍⼈民法院查明被执⾏⼈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三)拒不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地,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四)与他⼈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式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五)以暴⼒、威胁⽅法阻碍执⾏⼈员进⼊执⾏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现场,致使执⾏⼯作⽆法进⾏的;(六)对执⾏⼈员进⾏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作⽆法进⾏的;(七)毁损、抢夺执⾏案件材料、执⾏公务车辆和其他执⾏器械、执⾏⼈员服装以及执⾏公务证件,致使执⾏⼯作⽆法进⾏的;(⼋)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遭受重⼤损失的。

中国制裁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制裁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体系日益完善,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部分债务人因种种原因,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秩序。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针对老赖的法律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制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制裁老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老赖的定义及特征1. 老赖的定义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且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债务的人。

2. 老赖的特征(1)恶意逃避债务:老赖在明知自己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债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

(2)多次被执行:老赖在以往的法律诉讼中,多次被执行法院判决,但仍然不履行债务。

(3)社会危害性:老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中国制裁老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第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执行法院的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老赖”现象尤为突出,即指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老赖”的执行拘留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中,对拘留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老赖执行拘留的条件1.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履行能力,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故意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故意拖延、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财产、伪造证据等。

3. 经法院多次催告无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催告,若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4. 拘留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为15天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

三、老赖执行拘留的程序1. 法院审查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拘留条件。

2. 制作拘留决定书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制作拘留决定书,明确拘留期限、执行地点等。

3. 执行拘留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将被执行人拘留至指定地点。

4. 解除拘留拘留期限届满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被告不履行判决由法院代为履行后向被执行人追索的案例

被告不履行判决由法院代为履行后向被执行人追索的案例

被告不履行判决由法院代为履行后向被执行人追索的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审结,通江法院判决赵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因赵某某未按期履行,2017年陈某某向通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虽多次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按期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数次信访,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梁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向武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梁某以不服二审判决为由拒不配合履行。

2021年8月5日,武乡县人民法院对梁某采取拘传,梁某到院后还是以各种借口不愿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的故意拖延、耍赖行为,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申明,拖延、抗拒执行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甚至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依然心存侥幸。

直到见到执行干警依法有条不紊地办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后,梁某才在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打消了逃避心理,端正态度、主动
配合执行干警,最终在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标的额后,通知家人送来了案款,该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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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先伟 魏五娃 张浩 李中辉 蔡光术 李景荣 田宏斌 冯正刚 段兴华 臧如林 李廷雷 史金天 任荣林 丁富国 于长生 庞建康 张学祥 牟俊生
3.00 14.78 7.00 3.40 80.00 102.80 17.61 9.66 15.25 14.30 10.45 60.00 309.00 20.00 60.50 11.00 96.00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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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智 王政功 庞福生 黄明生 席强 苏青云 何广清 常小林 牛卫东 腾道法 董立军 林 奇
153.64 交付全部房屋 办理三证 4.88 6.20 6.00 1.00 8.00 7.30 33.00 57.60 60.00 108.44 42.37 1.20 7.50 18.20 34.20 15(及利息) 3.92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13649374006
金川区人民法院 0935-8337078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0943-8268633 景泰县人民法院 0943-5521062 平川区人民法院 0943-662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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