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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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进行放煤操作,放煤时必须洒水降尘。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3条放煤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4条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和放煤情况,认真检查支架放煤系统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放煤前的准备工作。
第5条操作支架放煤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放煤时,必须集中精力,上下三组支架不得有人工作或进入。
第6条放煤时必须开启放煤喷雾、洒水降尘。放煤操作过程中,要对支架的各部位,特别是液压阀组、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猛伸猛缩插板,更不准将尾梁插到后溜中,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7条综合考虑灰分、回收率的要求,按规程要求有效回收资源,严禁放出大块矸石,杜绝丢煤等资源浪费现象。
第8条放煤工必须与运输机司机、支架工、采煤机司机配合好,有效控制放煤速度严禁压住后部运输机,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第9条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进入后部运输机处理故障必须停机闭锁。
第10条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放煤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第11条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区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第12条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理架后浮煤、矸、杂物,保证放煤视线不被遮挡。
第13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4条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第15条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放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放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放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1条不持证上岗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 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4条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5条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放出大块矸石发生机电设备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放煤时,上下三组支架后有人进入和工作而未制止的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 28条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负主要责任。
第 29条在放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煤步距、放煤方式放煤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与其它工种协调不好,造成丢煤或压住后部运输机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超限放煤、任意放煤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放煤过程中未开启放煤口喷雾的,负直接责任。
第30条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杂物、浮煤、浮矸遮挡放煤视线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32条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负直接责任。
第第3344条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