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整合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建筑高度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
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演设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 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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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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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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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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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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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 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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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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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 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 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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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 合版)
目录
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2.章节变化 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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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
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
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故的发生,具有
(完整)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夹层的处理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
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 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回答: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修改为;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规范(2012.3.8).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规范•总则•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民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注意问题•民用建筑内部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
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表2.0.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燃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的材料。
如金属材料和无机矿物材料(无机矿物制品是指用水泥、石灰、石膏、菱苦土、珍珠岩、矿棉、岩棉、石棉及其它矿物材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
•难燃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水泥刨花板和经阻燃处理的木材等。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
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总图布置(一)防火间距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2012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 主要内容
8 、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 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 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 、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 、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 、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 要求。 12 、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 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 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 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 、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 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 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 势和烟气蔓延扩大。 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 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 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 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 防电梯等专用通道。
《2012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关内容介绍
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 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 1 ,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 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 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 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 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 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下面带大家来看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最新版的是xx年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有关部门已经会审,于1995年11月1日施行。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___);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5、当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 ___专题研究、论证。
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2012年新修改 规范
2012年新修改的建筑规范有哪些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2年5月1日实施替代GB50203-2002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2年5月1日实施替代GB50164-92GB50204-2002(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2年5月1日实施替代GB50204-2002GB50642-2011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06月1日实施GB50628-20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10月1日实施GB50669-2011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5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2011年8月实施GB50550-201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2月1日实施GB50574-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6月1日实施GB50576-2010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0年12月1日实施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2月1日实施替代JGJ71-90GB50608-2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08年7月30日实施替代GB50223-2004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2月1日实施替代GB50224-95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0年12月1日实施替代GB5050209-2002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09年7月1日实施替代GB50023-95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7月1日实施替代GB50010-2002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0年12月1日实施替代GB50011-2001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6月1日实施替代GBJ118-88GB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0年6月1日实施替代GB18581-2001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技术,质量部相关单位2011年6月1日实施替代GB50325-2001(2006年版)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2、建筑设计规范
1.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 GB 50156-2006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5.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6.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 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9.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10.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 合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 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5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1、建筑防火规范
1.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
•(7)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 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0/2/3
22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8)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9)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 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0)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 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 3、《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你是否知道呢?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
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欢迎来阅读!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
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
本规范在确定高层及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m。
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下面店铺带大家来看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2023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45-95(2023年版)的根底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根本建立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化汲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理论经历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化调研工程建立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兴隆国家经历,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消费、建立、科研、教学和消防监视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消费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根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根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间隔、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平安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根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根本要求;木构造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根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根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与配电线路等根本要求。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展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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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 1.0.3 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 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 300 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 60 平方,二层设置 240 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 240 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 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 1400 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 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 《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 200 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 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 宅。高度不超过 100 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 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 条>100M 高层、7.6.2 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答: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 层高,下面 4 层为厂房,上面 5 层为办公,可否? 答: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 75 平方,甚至小于 60 平方,门是否可小于 1.4M? 答:不可以。 6.5.2.2 条注 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 4M,现在要 6、9、13 等。注 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 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 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 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 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 限为 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 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 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 条 4.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 层及以 下的均可不设,如 5F 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 5 层 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 分区。本教学楼每层 800 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 4000 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 火分区。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 3000 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问: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用什么门? 答: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 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 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 的长度?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 答:是走道本身的长度。 13、5.5.19 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 14、5.5.21.7 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 的做法。 15、5.5.23 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 性质。 16、5.5.25.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 平方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 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 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 17、5.5.28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全 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 原单元式住宅 12-18 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 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 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 平方。剪刀 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2 平方,且 短边不应小于 2.4m。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但从消防的角 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 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