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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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规定如下: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 (t) 稻草、麦秸、芦苇 (t)木材 (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m3)液化石油气储罐 (m3)可燃气体储罐 (m3)储量1000 50005000150050030000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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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范,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和施工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增加人员的逃生时间,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本规范的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对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规范名称、术语和定义进行了阐述,确保读者对本规范的理解准确。

第二部分是一般规定,主要介绍了建筑物防火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物分区、防火分隔、围护结构阻燃等内容,以确保火灾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和扩散。

第三部分是建筑物分类,将建筑物分为高层建筑、低层建筑和一般建筑,并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的防火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部分是防火区划和消防分区,规定了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区和消防分区的设置原则,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

第五部分是疏散和通道设计,重点介绍了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的设计要求,包括疏散楼梯、避难层、疏散门等。

第六部分是建筑物构件和装饰材料的防火设计,规定了建筑物中各种构件和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要求,包括墙体、屋面、地板、门窗等。

第七部分是建筑物的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防火要求,要求设计和施工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第八部分是建筑物的通风、空调和给水排水系统的防火要求,要求各种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火灾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最后还包括附录A到H,分别对建筑物防火设计的烟气控制、防火卷帘门和防火帘、防火卷帘墙、防火隔墙隔热保温层、燃烧评定、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建筑设计火灾安全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安全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安全规范》GB 建筑设计火灾安全规范(GB)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建筑设计中的火灾安全规范(GB)。

既定规范的遵守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建筑设计者和相关人员应该认真研究和遵守这些规范。

一、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 火灾安全应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应该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火灾安全措施。

3. 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防火标准,确保其防火性能达到要求。

二、建筑设计中的火灾安全要求1. 建筑物内部应合理布置和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

2.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3. 建筑物应合理设置防火分隔,避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4. 建筑物应合理选用防火材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其防火性能。

5. 建筑物应具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措施。

6. 建筑物应合理设置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以及相应的防火电气设施。

三、建筑设计中的火灾风险评估1. 建筑设计中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对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

2. 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确保建筑物的火灾安全性。

四、建筑设计中的火灾应急预案1. 建筑设计中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路线、逃生指南等内容。

2. 应急预案应经过充分训练和演练,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和避险。

结论建筑设计中的火灾安全规范(GB)是确保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依据。

建筑设计者和相关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同时,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也是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措施。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在建筑设计中综合考虑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用途,对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规范的指南。

2. 规范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定用途建筑的设计,旨在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疏散人员、减少火势蔓延和保证安全撤离。

3. 规范内容3.1 建筑防火分区划分根据建筑的用途、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不同分区的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措施。

3.2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规定了建筑使用的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包括燃烧性能、难燃性能和防火分级等指标。

3.3 建筑构件的防火设计对建筑构件,如墙体、楼梯、屋顶等,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材料选择、防火涂料应用、防火隔离等。

3.4 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规定了疏散通道的布置要求、宽度要求和标志标识等,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有效地逃生。

3.5 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建筑中的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报警。

3.6 防火检测和灭火设施规定了建筑中的防火检测设施和灭火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探测和灭火。

3.7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规定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筑设计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在建筑的设计阶段就提前预防火灾的发生,通过合理的划分防火分区、选择防火材料和设计防火构件等措施,减少火灾的可能性。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确保建筑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规范对于疏散通道的要求和逃生设施的布置,能够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规定了建筑中的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探测和报警,减少火势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3)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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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4)敞开楼梯间 u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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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1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1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16.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17.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1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1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2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2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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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1、适应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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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 合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 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建筑设计抗火规范》GB

《建筑设计抗火规范》GB

《建筑设计抗火规范》GB建筑设计抗火规范 (GB)介绍建筑设计抗火规范(GB)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具备适当的安全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

该规范涵盖了以下方面:- 火灾风险评估和防火措施- 建筑结构和材料的耐火性要求- 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消防设施和设备要求- 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抗火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

这些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工业设施和公共场所。

规范要求建筑设计抗火规范中的一些主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火灾风险评估: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来减少风险。

2. 建筑结构和材料的耐火性: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耐火性,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合适位置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安全撤离。

4. 消防设施和设备要求:建筑物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喷淋系统和烟雾探测器等,以提供及时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能力。

5. 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建筑物内部应当安装适当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以提供快速响应和灭火的手段。

总结建筑设计抗火规范(GB)是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具备适当安全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的重要法规。

它涵盖了火灾风险评估、建筑结构和材料的耐火性要求、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设备要求,以及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方面。

建筑物的所有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都应遵守该规范的要求,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易受热影响的部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定期 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应在火灾发生时快速释 放大量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气或化 学气体,达到窒息灭火的效果。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 行,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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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应根据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要求 进行选择,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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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7
其他规定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 下一层,并应确保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等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 于2人,并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
资格证书。
消防水泵房与其他设备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早于1950年代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现行国 家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规范也在 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防火安全需求。
未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继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并 发出警报。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04
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等单位共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原则、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要求、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和逃生通道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建筑物的基本原则方面,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应具备的防火标志、防火门窗、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等要求。

例如,建筑物应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以便人员迅速辨认安全出口;防火门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建筑物内部应采用防火分区的设计,以避免火势蔓延。

其次,在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要求方面,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等级以及其所需的防火性能。

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等级根据其对火焰蔓延的阻止能力来划分,分为若干等级,从防火性能最差的一级到防火性能最好的一级。

此外,在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和逃生通道方面,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内部防火分隔的要求以及逃生通道的设计和布置要求。

建筑内部防火分隔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楼梯间等方式实现,以保证火势在蔓延时受到一定的限制;逃生通道应保证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通道的布置应合理、明显,通道的宽度应根据人员疏散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确定。

总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为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提供指导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减少财产损失。

该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基本原则、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要求、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和逃生通道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所建筑物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三、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16
16、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油漆、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 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 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 堤。
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8
18、液化气罐
-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
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
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目录分析
总则:该章节明确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是规范的核 心部分。它强调了建筑设计应遵循的防火原则和标准,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 供了指导。
目录分析
术语和符号:该章节对规范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并对某些特殊符 号进行了解释,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内容。
目录分析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该章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特点, 将建筑物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并规定了各类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目录分析
消防设施设置:该章节对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进行了规定,包括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规定。
目录分析
其他规定:该章节对其他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灭火器的配置、消 防控制室的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目录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保障建筑 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目录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从 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确保所设计的建筑符合防火安全标准,为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精彩摘录
规范对建筑物的内部装修材料进行了规定。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建筑物内部 的装修材料应选择难燃或不燃材料。电缆和管道也应该使用防火材料,以确保建 筑物的安全。
精彩摘录
规范还规定了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划分为 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防火 分隔则是指将建筑物内的房间、走廊等部位用防火门、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 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一、建筑材料和结构防火措施1.建筑外墙应采用防火材料,如防火涂料、防火板等;采用可燃材料外墙应设置防火分区或安全距离。

2.建筑结构构件要求采用防火材料或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材料,如使用防火涂料、防火涂装、防火覆盖等。

3.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设置防火门、防火玻璃等防火设施。

4.高层建筑要设置防火阻断层,以防火势蔓延。

二、建筑安全疏散通道和设备1.疏散通道应满足人员密度、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时间的要求。

2.疏散通道宽度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疏散通道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找到疏散出口。

4.高层建筑应设置疏散楼梯和避难层,以提供安全疏散的通道和场所。

三、建筑消防设施和系统1.建筑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等。

2.建筑应符合消防水源供应的要求,保证消防水源充足且可靠。

3.建筑内部应设置适量、分散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确的放置位置。

4.大型建筑物应设置自动疏烟和排烟系统,以及自动灭火系统,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四、建筑电气和照明系统1.建筑内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火要求,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风险。

2.照明系统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光源及其安装方式,避免照明装置成为火灾的发生源。

五、建筑分隔和隔热防火措施1.建筑内部按照功能或使用性质设置分隔,以控制火势的蔓延。

2.隔热层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结构,防止火灾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

六、高层建筑防火巡查和检测1.高层建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巡查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测。

2.巡查人员应熟悉建筑的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22、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物用途和防火要求,将建筑物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防止火灾蔓延。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在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等级和防火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建筑构件、材料和防火措施。

建筑物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证其畅通。

安全出口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隔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火分隔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并应与消防控制室联网。

系统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方便人员在发现火灾时及时报警。

建筑物内应设置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

消防设施的数量、类型和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建筑物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建筑物内的烟道、通风管道等应设置防火隔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烟道、通风管道等的防火隔离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建筑物内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应设置防水、防潮、防火等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半地下室、地下室等的防火措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建筑物内的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等应设置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等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以提示人员注意防火。

建筑物内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应设置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以方便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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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致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负荷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放米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过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呢个厚度不应小于30mm。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等,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然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提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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