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常 用 数据
目录
1.适用范围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 5.火灾危险特 性举例 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 2.重要术语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 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9.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汽油闪点小于28℃;煤油闪点28-40 ℃;国产16种柴油闪点60-90 ℃( 其它 仅-35 ℃柴油闪点50 ℃) -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柴油为基准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9.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10.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1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
1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3.厂房(仓库)的防爆
14.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15.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16.氧气、液氧储罐
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8
18、液化气罐 -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 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 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当气瓶总容积>1m3,气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 的独立瓶间或室内,其防火间距满足以下要求。 气瓶总容积≤2m3,与明火、火花地点至少25米:其它建筑物 至少8米,与重要建筑物至少15米,与道路至少5米。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 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
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
2
2.重要术语
2.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2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2.3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2.4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5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体育馆、影剧院等)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5年5月1日)与老规范有多少区别?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5年5月1日)与老规范有多少区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已经于2013年9月发布,并从2014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4年8月发布,并从2015年5月开始实施。
两本规范对建筑设计行业非常重要,而对电气专业来说,其将会为设计带来怎样的变化也引起了行业内的众多关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对电气设计的影响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以下几点:(1)新规3.1.5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不大于3200点)、单回路设备总数(不大于200点)、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不宜超过100点)、联动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的详细规定。
增加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要求(每不超过32点)。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电气设计中消防平面的连线与之前会有所不同,需要每32点加设隔离器,且需要分别计算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数量和联动的各类模块的数量,以确定回路不超过点位限值。
(2)新规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此新规一出,大家都在讨论住宅户内究竟设不设烟感?原来的规范对住宅(超高层除外)没有硬性的规定一定要设烟感等,并且原“高规”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明确把住宅排除在外。
“新规”对住宅的火灾报警设置有了明确的要求。
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概念。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4.2条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
记者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据介绍,新版《规范》分拆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 -9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同的建议,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分割。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单一制成章并健全了有关内容;中止了消防排灌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建议,这些系统的设计建议分别由适当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度提升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雷技术建议。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健全了避免建筑火灾横向或水平扩散的有关建议。
《图示》率先面世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了解,针对《规范》的这些关键变化,标准院非政府基本建设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图示》(13j-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则表示出,力求通俗易懂、精确地充分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认知和继续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
《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0
建规历年版本
整合修订送审稿
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87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4条
《建规》中关于民用建筑的条款共227条;《 高规》条文与《建规》有相同规定共170条, 占《高规》总条文数的比例为79.4%;仅属 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条款共44条,占20.6%。 整合修订后:454条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9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首层示意图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根据规范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该歌剧院可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6
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全面解读GB50016
全面解读GB50016主要修订内容-消防设施主动防火系统建筑主动防火系统主要由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等构成。
这些防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一相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设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设施应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器、灭火沙、灭火毯、消防软管卷盘等。
建筑中配置的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灭火沙等或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并应适用于所在场所可燃物的火灾特性相适应,能实现设计的防火目标。
消防设施设置原则建筑物应综合考虑建筑用途、重要性、建筑高度与室内空间高度、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设置有效的消防供水和灭火设施。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防火规范或设计规范中规定需要设置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中是否设有这些设施,要求所设计的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能保证灭火时的用水可靠性、用水量和水压要求,使这些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能保证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设置与保护对象及系统的使用条件相适应等。
室外设施设置原则建筑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对于小型建筑或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建筑,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就近利用市政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应能够保证能有效控制火灾、保护建筑结构不会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且相邻建筑不会被引燃。
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市政消火栓系统布置,便于消防车使用;距离建筑物外墙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取水、供水的要求,避免建筑物高层部位物体坠落对消防人员和消防车造成危害。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建筑物的用途和建筑所设置的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
对于可燃液体或气体储罐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冷却的水量。
室外设施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3)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20/2/3
14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4)敞开楼梯间 unclosed staircase
•
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2020/2/3
7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1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1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16.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17.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1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1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2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2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2020/2/3
11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1、适应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2020/2/3
12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 合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 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新建规GB50016最新最全解读,含新旧细则对比
新建规GB50016最新最全解读,含新旧细则对比明源君说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
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
下文是明源君在网上找到的对新规最全解读。
来源:消防百事通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新规原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解读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新规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解读 此条为新增肉容。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 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 甲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 身自燃点的生产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 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a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l.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致力消防,保卫安全,为您营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家园!
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 8.3.11 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 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 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 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 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 9 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 9 章及第 9 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 9 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 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三的 5.3.6 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 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 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 3.3.3 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 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 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五的 5.4.8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 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 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 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 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 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定义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
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商业服务网点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 无门窗洞口的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 完全分隔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25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资料
常 用 数据
目录
1.适用范围
2.重要术语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
5.火灾危险特 性举例
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7.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
17.液化气罐
1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9.采暖、通风
20.消防电源、配电、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21.电气线路
22.消防应急照明
23.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24.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26.下例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1.适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12
1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13
1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乙类 镁粉、铝粉
丙类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丁类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汽油闪点小于28℃;煤油闪点28-40 ℃;国产16种柴油闪点60-90 ℃(
其它 仅-35 ℃柴油闪点50 ℃)
-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柴油为基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5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1、建筑防火规范
1.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1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1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2007 12.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13.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 (制定)
•
•
4、安全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数量、疏散设施的防护措施、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等,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人员情况 及扑救难以程度等相适应。
5、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相应的有效灭火设施与防烟、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一些特殊建筑,还应考虑灭火救援专用通道及其防护措施。
11
• •
2015年1月20日
2015年1月20日 10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 •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 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合理,应与其设计使用功能相适应,使不 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建筑构件的防火 保护方法或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特别是钢结构。 3、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和分隔合理,能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危害。
2015年1月20日 7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1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1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16.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17.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1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1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2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2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2015年1月20日 21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5)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 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 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015年1月20日
19
一)基本规定
• 3 • 耐火 • 等级
2015年1月20日
20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2)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 •(4)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三级。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9)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 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0)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 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2015年1月20日 8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3、系统规范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 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8.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9.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2010年版) 1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2006 14.防排烟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制定)
•
•
4
一、概述
• 4、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 间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 要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 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 合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 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2015年1月20日
3
一、概述
• 1、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 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2、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 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 3、《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规范宣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报 告 提 纲
一. 概述
二. 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三. 民用建筑
四. 建筑构造
五.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六.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七. 防排烟、通风、电气
2015年1月20日 2
一、概述
• • • •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2015年1月20日 15
二、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一)基本规定
•二)防火分区
•三)防火间距
•四)安全疏散
•五)防爆泄压
2015年1月20日
16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 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 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3)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015年1月20日 6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1.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 GB 50156-2006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5.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6.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 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9.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10.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1)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2)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
准时,宜从其规定。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 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015年1月20日 13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 高度大于24m的其他建筑。 •(2)裙房 skirt building •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 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3)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 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2015年1月20日
17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 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 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5)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 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 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1、适应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