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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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防范为辅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预防,提高安全水平;2.安全第一,人员第一,保护好受影响的人员,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各个单位在使用电梯时,要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操作者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操作考核,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电梯维保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条电梯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主动接受检查和维护,不得拒绝或阻拦。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七条所有使用人员在乘坐电梯前,必须仔细阅读电梯使用须知,并严格遵守。

第八条所有乘坐电梯人员,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超载进入电梯。

第九条老人、残疾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上下电梯应当优先。

第十条在电梯内禁止嬉闹、打闹、吐痰、扰乱秩序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私自强行维修或破坏电梯设备。

第四章电梯的保养第十二条电梯保养应由专业的保养人员进行,电梯保养人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电梯保养人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若有电梯零部件严重损伤或已经超过使用寿命,需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电梯保养人员应当对电梯故障进行及时响应,并及时回应在场人员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电梯的检修第十五条电梯检修应由专业的检修人员进行,电梯检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电梯检修人员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检修,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七条当电梯检修人员将电梯停用时,必须提前通知所有使用人员,进行事先安排,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停用时间不得耽误时间过长。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种电梯的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使用,防止电梯事故发生,特制定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第一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和维护1.电梯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员负责;2.巡视内容应包括电梯装置、控制系统及电缆附件、乘客调度指示器、电缆并装置等部件的周边环境;巡检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3.登记巡视及小修明细,巡视记录应详细;4.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第二条电梯运行中的管理1.已停用的电梯,应及时采取措施,在亮灯提示前让乘客知道此项信息,否则可能发生意外。

2.电梯闲置较长时间后再次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检测.3.电梯规定载人数量应按照电梯出厂及现行标准所规定的载人数量运行、使用;4.电梯在地震、火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维修人员进行检修除外。

第二章电梯使用注意事项第三条电梯使用1.乘坐电梯应防止扯动绳索,晃动、敲打门扉、按任意按钮、随时开关门等不当行为;2.携带大型、沉重物品不得进入电梯;3.儿童或老年人应有家属或陪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使用,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4.如发生停电,不得在电梯内逗留,应尽快转换到应急设备。

第四条电梯紧急情况处理1.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寻求帮助;2.如乘客被困电梯,应按照电梯内应急电话提示操作;3.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三章电梯安全意识教育第五条电梯安全教育1.物业管理人员应该为电梯使用者开展电梯安全使用培训,使其正确掌握电梯的安全使用;2.对于不习惯使用电梯的残疾、幼儿等人员,应在指导下操作;3.电梯是否安全使用的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关的知识,以处理电梯日常使用和应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1.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对于违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结束语以上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于公告后生效。

沈阳市电梯设备管理制度

沈阳市电梯设备管理制度

沈阳市电梯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设备的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货梯、自动扶梯等)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电梯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承担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和紧急故障处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和标准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在接到故障报告后能迅速响应。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本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沈阳电梯制度

沈阳电梯制度

沈阳电梯制度沈阳电梯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 电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3. 电梯使用者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使用守则,明确电梯使用范围和限制。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3. 电梯使用者应按照电梯使用守则正确使用电梯,不得超载、超速使用。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定期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 维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3. 电梯出现故障时,维保公司应及时响应,进行故障排查和修复。

四、电梯安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高电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3. 发生电梯事故时,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

五、电梯监控与记录1.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内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电梯运行状态。

2. 电梯维保公司应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记录每次维保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的运行、故障和维修情况。

六、电梯事故处理1. 发生电梯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3.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附件1. 电梯使用守则。

2. 电梯维保合同范本。

3. 电梯安全培训计划。

4. 电梯应急预案。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上述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适用区域】沈阳市【发布时间】2013-05-13【生效时间】2013-07-01【关键词】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4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平安沈阳”创建为目标,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为核心,以落实安全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运用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电梯安全行动计划为重点,以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通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手段,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日常维保,指导各地区房产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
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2014年1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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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构筑电梯安全管理网络——解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J], 欧阳惠卿;薛季爱;
2.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构筑电梯安全管理网络——解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J], 欧阳惠卿;薛季爱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2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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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2. 电梯日常巡检2.1 电梯开关及按钮•检查电梯内外的开关及按钮是否正常工作。

•确保按钮表面干净整洁,无损坏现象。

2.2 电梯门系统•检查电梯门开关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检查电梯门的密封性能,确保门与门框无间隙。

2.3 电梯运行情况•检查电梯运行是否平稳、无异常噪音。

•检查电梯的运行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2.4 安全装置•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包括限速器、刹车、安全钳等。

•检查电梯井道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3. 电梯紧急救援措施3.1 发生停电•如果电梯停在了楼层,应尽快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如果电梯停在了井道中,应提供紧急呼叫设备,让乘客可以与外界联系。

3.2 电梯失控•如果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

•维修人员应尽快赶到现场,对电梯进行检修和修复。

3.3 乘客被困•如果乘客被困在电梯中,应安抚好乘客的情绪,告知他们不要担心。

•立即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救援,并告知乘客救援的进展。

4. 维护人员培训和管理•具备电梯设备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乘客和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

•具备故障处理和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电梯故障情况。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岗位的职责清晰可行。

•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提升维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维护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5. 电梯安全意识教育为了提高乘客和维护人员的电梯安全意识,需要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向乘客和维护人员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发放电梯安全宣传资料,提醒乘客和维护人员注意电梯安全事项。

•在电梯管理处设置安全宣传牌,时刻提醒乘客和维护人员注意电梯安全。

6. 总结电梯安全是关系到大众乘客和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

通过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电梯日常巡检、紧急救援、维护人员培训和管理以及安全意识教育,可以有效地预防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电梯成为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电梯使用所带来的便利性也伴随着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使读者了解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

2. 电梯安全管理责任2.1 电梯业主责任电梯的业主应承担以下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组织定期的电梯安全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电梯的基本操作和安全知识。

•建立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电梯故障和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2 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提供全面的电梯维保服务。

•制定维保计划和维保记录,确保按时对电梯进行检修和保养。

•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评估,提出改进和升级建议。

•协助业主建立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紧急维修和救援支持。

3. 电梯安全要求3.1 电梯设备要求•电梯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运行速度。

•采用先进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安装紧急救援通信设备,方便使用者与外部人员联系。

3.2 电梯使用要求•不得超载使用电梯,超载会增加电梯故障和事故的风险。

•严禁在电梯内进行危险行为、攀爬和跳动等操作,以免导致事故发生。

•使用者应按照电梯内部的提示牌和指示进行正确的操作和乘车。

3.3 电梯维保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制定维保计划和维保记录。

•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使用标准、合格的零部件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电梯安全性能。

4. 电梯安全检测4.1 定期检测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电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单位进行。

定期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传动装置、制动装置、门系统、控制系统等各项安全设施的功能和性能检测。

沈阳电梯管理制度

沈阳电梯管理制度

沈阳电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沈阳地区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地区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法规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任。

2.3 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使用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使用规程,明确乘客使用电梯的行为规范。

3.2 乘客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不得在电梯内进行危险行为。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4.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4.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

5.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2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

6.3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的修改和更新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2024年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

二、搞好轿厢、厅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

保障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三、严禁电梯超载运行,不允许轿厢开启安全窗,安全门运送超长物件。

对重量判断不明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物品谢绝运送。

禁止电梯当载货电梯使用。

载运重量较大物品因注意在轿厢内均匀分布。

四、不允许用急停开关、检修开关做正常运行中的消号;不得在电梯运行中使用厅门钥匙开启厅门;严禁在厅门、轿门开启的情况下检修运行。

五、当发生电梯运行故障如“关门不走车”“运行冲顶或蹲底”“安全钳误动作”“有异常噪音或较大震动冲击”时,请立即按动警铃按钮及时通知电梯的管理及维修人员处理。

六、电梯的厅门钥匙、电源开关钥匙由该电梯的司机或电梯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专人管理。

认真做好钥匙的交接登记。

七、电梯的司机和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电梯的性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严禁无电梯操作证人员进入电梯井道内进行有关工作。

八、有关安全责任,实行安全责任制。

维修、保养部门的所有安全管理由维保部经理全面负责,由维保部经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每天上岗工作之前由各组负责人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及注意安全事项的交代工作,并做好每天的安全教育工作记录,每天安全教育工作后由维保工作人员本人签字。

2024年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坐的安全性,在2024年出台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中,将对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巡检和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2024年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电梯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电梯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专业的电梯公司进行施工和安装。

在2024年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中,将对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明确规定,如电梯的承载能力、速度、运行轨道、控制系统等,以确保电梯的使用和运营安全。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电梯管理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4、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6、禁止超载。

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8、住户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

必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三条电梯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四条电梯制造商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电梯制造商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条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电梯用户和维保单位,并保密相关商业秘密。

沈阳市物业电梯管理制度

沈阳市物业电梯管理制度

沈阳市物业电梯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设备。

2. 电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3. 电梯内应设置明显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

2. 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电梯故障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电梯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快速响应。

2. 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故障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乘客安全,并及时向业主通报故障处理进展。

五、电梯安全检查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2. 安全检查应包括电梯的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等各个方面。

3. 安全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备查。

六、电梯安全培训1.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电梯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安全知识等。

3. 培训记录应详细记录,作为员工培训档案的一部分。

七、电梯事故处理1. 发生电梯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处理应迅速、有序,确保人员安全。

3. 事故原因应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八、监督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2.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五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省⾏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个⼈和家庭⾃⽤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商⾏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障碍通⾏等需要。

第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可开始施⼯。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发⽣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七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维修、改造、更新费⽤,由电梯所有权⼈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中列⽀。

专项维修资⾦不⾜的,其具体筹集和使⽤办法,由市⼈民政府制定。

第⼋条电梯未明确使⽤单位的,不得投⼊使⽤。

电梯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建设单位为电梯使⽤单位;(⼆)电梯所有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单位;(三)电梯为单⼀所有权⼈的,所有权⼈为电梯使⽤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且所有权⼈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单位;(五)电梯所有权⼈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式转移电梯使⽤权的,应当通过书⾯协议约定电梯使⽤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为电梯使⽤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1月8日,陈政高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我省电梯的保有、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电梯95040台,且每年以15%的比例快速增加。

作为特种设备,电梯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消除。

目前,我省电梯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清;电梯的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缺少制度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

问:《办法》对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作了哪些规定?答:2001年,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因住宅电梯属于住宅共用部位,故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四、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五、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使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使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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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且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管理制度;(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电梯故障或者隐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六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第十九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四章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条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

合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四)维保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八)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五章电梯的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第二十六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电梯经改造、重大维修和重新启用后,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故障举报3次或者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先行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并且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四)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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