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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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畜牧业是农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畜牧业养殖场是人工饲养动物的场所,其规模庞大,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畜牧业养殖场的废弃物排放、废水处理、噪声污染等问题都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以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环境保护不仅是对周边居民的负责,也是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国内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责任。

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

2.《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限值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标准。

养殖场在排放废物时必须遵守相关限值要求,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3.《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该指南从养殖场选址、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指导,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管理、噪声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养殖场应根据该指南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合规运营。

4.地方性法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纷纷制定了适应本地区的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规。

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养殖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养殖场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三、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为了达到畜牧业养殖场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养殖场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手段和措施:1.废水处理技术包括生产水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沼气处理、人工湿地处理等技术,可以有效减少废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废弃物处理技术通过科学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如生物发酵、有害物质分离等,可以减少废弃物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并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普法】养殖场拆迁,禁养,环保关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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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养殖场拆迁,禁养,环保关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汇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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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三、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一、基础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二、产品质量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GB/)冷却猪肉(NY/T632-2002)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冷却羊肉(NY/T633-2002)羔羊肉(NY1165-2006)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鸡肉质量分级(NY/T631-2002)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三、加工技术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NY/T1565-2007)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牛胴体及鲜肉分割(GB/T27643-2011)羊肉分割技术规范(NY/T1564-2007)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鸡胴体分割(GB/T24864-2010)四、检疫检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12)五、管理控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08)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174-2006)屠宰企业消毒规范(SB/T10660-2012)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12)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12)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22569-2008)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14)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28640-2012)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T2534-201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NY/T1764-2009)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10)六、生产保障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要求(SB/T10353-201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SB/T10359-2011)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SB/T10663-2012)屠宰设备维修员技能要求(SB/T10911-2012)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GB/T27519-2011)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GB/T30958-201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07)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1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国家对畜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畜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畜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对饲养户要求1、每年春、秋两季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2、按要求佩挂动物标识;3、乡镇兽医站对免疫情况要建立好免疫档案;4、动物出栏时要提前三天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报检后要立即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车辆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方可承运。

未取得有效检疫证,不得调出;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向防疫安全协管员或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不得擅自处理;6、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转送、不销售。

对病死畜禽必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电话:0633-7938329,按语音提示操作,#号键结束;7、饲料、兽药要从证照齐全的企业采购,处方药要有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兽药有停药期的,要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8、有兽药、饲料进货和使用记录,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9、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词料药物添加剂;10、饲料中不得添加人药;11、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农业部规定禁用的物质;12、禁止在牛羊等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主要处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企业兽药安全使用法律法规汇编

养殖企业兽药安全使用法律法规汇编

养殖企业兽药安全使用法律法规汇编海口市农业局2017年9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兽药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4.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附录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和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7.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1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和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结果(按法律法规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畜牧业养殖中的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

畜牧业养殖中的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

畜牧业养殖中的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畜牧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和规范畜牧业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畜牧业养殖中的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了解畜牧业的发展背景以及政策与法规对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政策支持1. 物资保障政策政府为畜牧业养殖提供各类物资保障,包括饲料、药品、消毒剂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物资供应体系,保障了畜牧业生产的需要,提高了养殖效益。

2. 财政支持政策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畜牧业的发展,包括提供补贴、奖励和贷款等形式的资金支持。

这些政策措施能够帮助农民降低养殖成本、增加收入,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技术支持政策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培训和科研项目支持,推动畜牧业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还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畜牧业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二、法律法规1. 养殖许可制度为了规范养殖行为,政府制定了养殖许可制度。

养殖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方可开展养殖活动。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养殖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畜牧业的安全与卫生。

2. 畜禽防疫法为了保护畜禽免受疾病的侵害,政府制定了畜禽防疫法。

该法规定了养殖者在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疾病报告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对于疫情的处置和惩罚进行了规范,有效提升了养殖场的防疫能力。

3. 环境保护法养殖业有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防止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养殖场的环境管理要求,对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进行了规范,保护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政策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畜牧业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和管理,提高了养殖效益,促进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畜牧业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链的延伸,我们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和市场的需求,推动畜牧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健全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健全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健全一、立法法规1、《畜禽养殖管理条例》我国《畜禽养殖管理条例》是畜禽养殖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的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对畜禽养殖的场地选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饲料管理、疫病防控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法》我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法》是针对畜禽养殖业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环保要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该法保护了畜禽养殖场周边的生态环境,为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法》、《饲料管理法》等,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畜禽养殖管理的完整法律体系。

二、监管机构1、农业部门农业部门是畜禽养殖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疫病防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设立了畜禽养殖管理处,专门负责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制定畜禽养殖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各级畜禽养殖管理部门的工作。

2、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是负责畜禽养殖环保工作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建立了畜禽养殖环保协作机制,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畜禽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对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管理、药物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畜禽养殖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管理制度1、场地选址与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是保障畜禽养殖质量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管理部门要依据《畜禽养殖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所选址的范围,确保畜禽养殖场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农[牧]字[1988]第10号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农[牧]字[1988]第10号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正文:----------------------------------------------------------------------------------------------------------------------------------------------------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农(牧)字[1988]第10号)为贯彻实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三个配套法规。

经广泛征求意见,又在全国性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制定了《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附一:制定《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的说明一、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来,各地投入很大力量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收购、屠宰、运输和市场各流通环节的检疫,对保护人畜健康起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的重视。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理顺检疫工作,明确检疫工作重点和检疫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以便管而不乱,更有效地发挥检疫工作的作用,防止疫病传播。

二、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做好畜禽产地检疫是防止畜禽疫病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也是屠宰、运输、市场检疫的基础。

要大力充实乡镇基层检疫力量,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把检疫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产地检疫上来。

三、实行兽医卫生合格证是对从事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防止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进人流通的一种有效办法。

屠宰的畜禽必须具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各地根据情况可以到户检疫,也可以定点集中检疫。

四、畜禽运输检疫是防止疫病远距离传播和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一种手段。

农牧业法律法规全集

农牧业法律法规全集

农牧业法律法规全集农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平衡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

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是农牧业生产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耕地保护是重中之重,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质量。

法律规定了耕地的保护措施,如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用于粮食生产。

二、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优质的种子是农业丰收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品种选育、审定、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且要保证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假冒伪劣种子的生产和销售,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三、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在畜牧养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范了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活动。

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动物疫病的防控也有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也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农产品产地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严禁上市销售。

五、渔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渔业是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相关法规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捕捞许可制度、养殖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家禽动物养殖法律规定(3篇)

家禽动物养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家禽养殖业在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家禽养殖不仅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肉蛋奶需求,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家禽养殖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疫病防控、动物福利等。

为了规范家禽养殖业,保障动物福利,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家禽动物养殖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禽动物养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家禽动物养殖许可证制度1. 许可证申请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

2. 许可证内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养殖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养殖规模、养殖品种;(3)动物防疫制度;(4)废弃物处理设施;(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 许可证有效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三个月,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

三、家禽动物疫病防控1. 疫病监测与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开展家禽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2. 疫病防控措施(1)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家禽疫病防控要求,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定期对家禽进行免疫接种。

(2)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家禽养殖场进行定期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3)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家禽疫病防控制度,确保家禽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 疫病应急处置发生家禽疫病时,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四、家禽动物福利1. 养殖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家禽提供适宜的养殖环境,保障家禽的生存权利。

2. 养殖设施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家禽种类和养殖规模,配备必要的养殖设施,如饲料槽、饮水器、粪便处理设施等。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畜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四章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质量与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普法】养殖场拆迁,禁养,环保关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汇总_

【普法】养殖场拆迁,禁养,环保关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汇总_

【普法】养殖场拆迁,禁养,环保关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汇总_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经济文化进展日新月异,法律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由于我国法律渊源众多,新旧法律多有并存,法律内容交叉重复不可避免。

因此,熟悉我国法律基本构架与法律适用规则将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适用法律的准确度,提高审计人员执法水平,提升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同时也关系着审计行为是否经得起社会的检验与历史的考验。

一、我国法律渊源简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与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要紧有:1、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都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2、法律。

这里仅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省仅有XX市、XX市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8、其他法律。

包含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适用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法,与我国政府签订与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有关条款除外。

对于家禽养殖的法律规定(3篇)

对于家禽养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是我国家禽养殖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法律调整范围家禽养殖的法律规定涉及家禽养殖场(户)的设立、养殖技术、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家禽养殖场(户)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设立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区域规划;(2)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3)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条件;(4)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人员;(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程序设立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养殖场(户)基本情况;(3)养殖设施、设备情况;(4)防疫条件情况;(5)养殖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养殖许可证。

三、家禽养殖技术1. 养殖方式家禽养殖分为集约化养殖和散养两种方式。

集约化养殖是指采用现代化的养殖设施、设备和技术,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散养是指家庭为单位,以自然放养或半放养为主,规模较小的养殖方式。

2. 养殖技术家禽养殖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品种选育:根据市场需求,选择优良品种进行养殖;(2)饲料配制:根据家禽的营养需求,科学配制饲料;(3)饲养管理:制定合理的饲养管理制度,保证家禽健康成长;(4)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疫病发生;(5)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四、动物防疫1. 疫病防控家禽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疫病监测、报告和处置。

2. 兽药使用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禁止使用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

畜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

畜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

畜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畜牧行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围绕畜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展开论述,以期全面分析并掌握相关知识。

一、畜牧行业政策法规1. 牧业法律法规牧业法律法规是国家层面对畜牧行业发展所制定的基本框架。

其中包括畜牧业法、养殖场管理条例等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畜牧业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了养殖场的建设和运行,加强了畜牧品质量监管。

此外,它们还确立了对于品种改良、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2. 畜禽防疫管理为了保护畜牲健康,防范疫病传播,各国制定了相关的防疫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疫苗接种、疫点消杀、兽医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防疫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发展,确保人们的食品安全。

3. 畜禽产品质量监管畜牧产品的安全卫生是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针对畜产品的质量监管,涉及到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

为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质量指标和使用限制。

二、畜牧行业监管要求1. 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废弃物排放对水源和土壤造成的污染。

为保护生态环境,畜牧行业监管要求养殖场在污染物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例如,设立合理的粪便处理设施,将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动物福利保护畜牲福利保护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畜牲的健康与福利,监管要求限制了过度饲养、屠宰等行为,并提倡使用合理的饲养方法,保证畜牲的生长和发育状况,并遵守相应的动物福利标准。

3. 肉品质量监管监管要求对于肉品的质量安全极为重要。

养殖场在出栏、屠宰和肉品销售等环节都要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通过采样检测、检验等手段,确保肉类产品没有任何污染和危害物质,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4. 报告与证明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管畜牧行业,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报告与证明制度。

窝棚养猪的适用法律条文(2篇)

窝棚养猪的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养猪业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畜牧生产条件,提高畜牧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畜牧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畜牧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畜牧生产者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污染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窝棚养猪的环境保护要求如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防止环境污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窝棚养猪的动物防疫要求如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物养殖者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执行动物防疫技术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动物养殖者应当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生产废弃物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生产废弃物处理条例》对窝棚养猪的废弃物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畜牧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畜牧生产者应当将养殖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畜牧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养殖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对窝棚养猪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养猪场法律规定(3篇)

养猪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作为我国居民的主要肉类食品,市场需求量逐年增加。

养猪业作为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规模和养殖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规范养猪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养猪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养猪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养猪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养猪场的基本概念养猪场是指从事养猪生产、养殖、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包括规模化养猪场、家庭养猪场等。

养猪场应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产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和防疫制度。

三、养猪场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养猪场法律规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4)部门规章:《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养猪场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2. 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养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从事养猪生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养殖许可证是养猪场合法从事养猪生产、加工、销售的重要依据。

(2)养殖规模和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养猪场应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布局。

规模化养猪场应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产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和防疫制度。

(3)养殖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养猪场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防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养猪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养猪场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检疫、免疫和消毒。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 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 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
总则
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 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种畜禽生产经营
发布种畜禽广告:
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广告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 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 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
种畜禽生产经营
进口的种畜禽: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 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 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3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4 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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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旧)(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八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2007年3月19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标准的函》(川环办函〔2014〕56号)明确: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标准在《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规定》出台前,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川畜食函〔2007〕52号)文件执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的行政法规,详见全文,此处仅摘录一部分)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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