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优劣势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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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之一,有适宜其生存的社会根源和天然优势。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其不利的方面也会日渐显露出来。文章在指出家族企业产生的社会原因的同时,较为具体地分析了家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并对家族企业制度的创新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家族企业的概念

家族,《辞海》释为:

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细胞。企业,乃社会结构中的行动主体之一,是从事生产、购销、运输以及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那么家族企业该如何定义?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认为:

“企业或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握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其强调家族企业由家族成员大部分或基本掌握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未将由家族成员掌握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的企业包括进来。江苏省社科院潘必胜研究员则认为:

当一个家族和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类似将其分为三类:

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二是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三是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该定义外延较宽,不把家族企业看成一个固定模式,应该说是对前者定义的一个修正。

台湾学者叶银华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于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为是家族企业:

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的持股比率。

2、家族成员或具有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3、家族成员或具有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该定义比较精确,而且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临界控制权,都是家族企业。

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蜕变为公众公司。哈佛大学博士、“比较现代化”研究学者丁学良则另辟蹊径,其认为: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成员通常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的所有者,第二个层次是企业的管理者,第三个层次是企业的雇员。如果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来自于同一个家族,该企业就是纯粹的家族企业。否则,只能是接近于家族企业或非家族企业。该定义与叶银华的“临界控制持股比率”论相比,精确度稍逊,但要明了得多。实际上,家族企业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是在不断地变化和丰富的。时代不同,其特征也不尽一样。笔者认为,家族必须对企业拥有全部或相当部分所有权,这才是家族企业永恒的特征。故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应首先从其所有者之构成入手,如果其所有者之间具有血缘亲缘关系且拥有相当部分企业产权并能适当控制其经营权或能够对经营权实施有效影响时,再结合其所处现实环境的特征加以概括,就可以得出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时代标准。

二、家族企业产生的原因

根据克林.盖尔西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由家族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至80%之间,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家族企业约占40%。根据王彬2001年的研究,在欧洲,43%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华人社会中,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是非常普遍。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家族企业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经济总量也占相当份额,其创造了全美78%的就业机会和GDP的50%。不难看出,家族企业在当今社会依然是活跃的经济主体。实际上,家族企业强大的生命力已昭示出其生存的理由和社会根源。

首先,社会经济发展是家族企业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社会的发展,应该说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社会活动的结果。而经济的发展,显然是社会发展成果

的标志之一。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是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但个人的能量是有限的,故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越来越频繁和单项经济活动量的不断增加,个人之间的人力和物力便趋向集合,应该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集合自然催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个人的另一种经济活动主体。该主体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便是企业。而在这一集合的过程中,家族成员具有特殊的先天性条件。因为:

1、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亲和姻亲而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是血缘关系,还具有无法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我们常说的利他主义在市场关系中因没有收益,故其存在的可能性不大,但在家庭却较为普遍。这是因为其可以提高家庭成员抵御突变和其他不测事件的能力,分散风险和损失。

2、家族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彼此了解和特有的关注和宽容,使其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较之外来人而言要强烈的多。

3、家族文化价值观使家族成员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目标,并对实现目标构成强烈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文明法治。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任何国家任何民族来说都概莫能外。当良好的法治环境尚未造就,井然的社会秩序尚未彻底形成,应有的社会规则尚有缺位的时候,家族企业正是克服这种困难的有效手段。故在经济发展初期,家族企业出现的就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沿海地区私营企业(其中绝大多数是家族企业)的大量涌现,正是对这一点的充分验证。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企业中的人际关系和合作绝大部分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不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员工及所有者,大都可以通过这个契约来保证自己一方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并由法律保障它的实施。相反,当有效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在位,企业的信任和信托关系无法建立和维系的时候,人们就会想办法来克服这种困难。

而以血缘为基础,以亲缘为依托的家族企业此时便应运而生

三、家族企业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方面

1、初始融资的优势美国小型企业管理署发起过一次调查,想了解新兴企业是如何获得风险投资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75%的新兴企业通过“非正规投资途径”来发现和获得财务支持-----“非正规投资途径”是指由资金寻觅者和投资人所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而被调查的新兴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企业。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美国的家族企业初始投资主要来源于以创业者为中心的,与创业者有特殊社会关系的群体。我国的情况亦大体相似。根据浙江省工商联合会2002年对浙江120名非公有制代表人士的调查显示,他们的创业资金来源主要是原来劳动所得,综合平均为

31.02%,其次是银行贷款,综合平均为

24.71%,第三是亲朋好友借款,综合平均为

19.86%,即直接和间接来源于创业者的创业资金平均达到创业资本金的

50.88%。

以上数据表明,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可以凭借家族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关系、类似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及相关的社会网络资源,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迅速聚集创业资本金。家族利益的共同性和目标的一致性会使全族人员在创业初期全情投入,团结奋斗,甚至可以不计报酬地忘我工作,因而能够在很短的一个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较快地完成原始资本的积累。

2、管理成本低,监督成本不高前文述及,家族企业出现比较多的情况一般是在市场经济初创时期,游戏规则不健全,法治秩序未确立,政府监管不到位。并且企业在初创时,相关控制制度不完备,市场风险还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寻找可靠而又能干的非家族人员来参预管理,所有者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甚至要吃一些很大的苦头。于是找亲属来占据企业主要的管理岗位,是回避风险,降低成本的现实选择。

因为亲属之间长幼有序,有辈份等级,这样就容易协调处事,即使有小的矛盾,也可以通过成本较低的手段来摆平。以便初创的企业去应付瞬息万变的市场,迅速打开创业局面,赢得市场份额,从而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占据应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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