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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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要求
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五个学期六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
高中阶段的前五个学期,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1),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运用《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2)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填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3),然后进行汇总,由学校负责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前五个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有求填写《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4),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传至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报送要求另文下发)。
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评价时采取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分级赋分”的
方法。具体内容见下表:
非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暂不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三、汇总方式
每学期确定评定等级后,需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每人的评价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上传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任何人都无权更改。每年2月底前各地要将每位高三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计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电子档案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高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操作流程
每学期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50%,教师评价权重为40%。
学生互评应在学生小组内进行,每个学生小组的人数一般为10人或12人,如果需要在小组内进行表决,被评价者应回避。如果小组成员在对某一学生评价上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审定。班主任应对担任小组长的学生进行培训,并制定评定规则和程序。
教师评价应在教师评价小组内进行。教师评价小组由在该班授课不少于一年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教师(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
五、诚信保障机制
公示制度。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校园内公示10日。
学生申诉受理制度。如果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
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裁决。
专项监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综合素质的评价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处理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对学校评价工作及结果的投诉并及时核查。要逐步建立综合素质评价诚信等级制度。由各地(州、市、师)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应的标准对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度进行等级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责任追究制度。高中学校校长要向社会、家长、学生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诚信承诺,所有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有校长的签名。如果举报学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事件发生,经过调查证实,将做出如下处理:当事学生该等级记为D;当事学校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处理举报的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学校的上级领导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