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联动政策框架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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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联动政策框架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三医联动”改革背景,剖析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分析我国目前各省市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及问题,重点研究个别省市所建设的平台功能优势及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功能的可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三医联动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平台功能
中图分类号:R19-0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6)11-0061-05
Study on the function improvement of centralized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under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 DING Jinxi**,HU Xueying,LI Wei,DONG Rui,ZHOU Li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1198,China)ABSTRACT Under the reform of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the main functions that the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should possess were analyzed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curement platform in various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were also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latform established in some individual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were focused on and then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of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in China.
KEY WORDS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centralized drug procurement;procurement platform function 近年来,“三医联动”逐步被确认为今后医疗改革的主要手段与方法。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1]。”“三医联动”再次被肯定为医改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医保支付价格改革制度的推广、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采购制度作为药品价格实际形成过程中重要的手段将与医保补偿制度一起产生重要的药价规制作用,以“药品采购制度为核心”的“三医联动”模式正在逐步形成。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直接影响药品价格的制度工具[2],药品采购平台系药品采购制度核心与基础,其构建的完善程度关乎采购制度落实效率及效果。
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70号文”)指出,“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
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3]。目前,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与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实现了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4]。70号文对采购平台功能提出的诸多要求值得各省市政府及
药品集中采购部门关注,但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采购平台,保证采购平台功能完善,使得药品采购制度顺利开展,确保“三医联动”有序运转,是实施采购制度的基石,亦是本文研究目的所在。
1 药品采购平台重要功能剖析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的原则下,明确规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5],对药品采购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以及采购制度实际落实工作中,笔者认为采购平台需具备以下5项重要功能,方能充分发挥其为采购制度服务的作用。
1)方便供需双方了解价格动态信息,集中采购平台的重要职能即将药品价格信息化、公开化,更好地发现价格,以减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
2)为医保提供动态支付标准参考,采购平台内除中标
价外,实际采购价与数量对医保支付标准的参考借鉴意义尤为重要。
3)满足流通环节资金周转及配送监管,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将货款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药品采购平台应当进行督促和监管。
4)确保合理用药及费用控制,采购平台应当具有网上公布违规企业、点名评判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或寻租现象的功能。
5)保障平台信息对接与联动,应当具备与国家药管平台、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系统等部门互联互通的联动作用。
各省市在建立平台过程中,若未能满足以上几项功能,易出现平台内数据混乱,与医保平台对接困难,数据缺乏参考价值,与医保、医药、流通等制度上下联动困难等问题,故评估采购平台是否满足以上几项功能,对采购制度最终实施效果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各省药品采购平台功能建设情况及问题
鉴于7号文和70号文对药品采购平台的重要规定,各省相继制定出相应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规范平台建设,笔者在此总结各省市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并思考挖掘部分省市值得改进的问题。 2.1 采购平台功能的建设情况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
功能(试行)》[6],该文件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归纳为14项,将其归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大类功能:①采购服务功能:包括价格信息服务、采购流程服务等;②采购管理功能:包括采购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③监督功能:对医院、医生、配送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监督;④结算和支付功能;⑤信息对接与联动功能。
笔者汇总归纳了30个省市的药品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其中采购服务功能、采购管理功能做到30个省市全覆盖,说明采购平台建设信息化已初步完成,各省市药品采购平台可以完成药品网上采购的基本工作。同时,25个省市实现包含价格管理、公示公告、综合监管的平台监督,全部省市实现信息对接与联动功能,表明采购平台在采购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仅有包括广东省、重庆市等8个省市的采购平台具有在线结算支付功能,可以看出这是目前平台建设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也是日后平台智能化建设的主要环节。
采购平台上下联动方面,截至2015年底,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区、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与国家药管平台实现联通。笔者发现仅有上海市和辽宁省的采购平台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探索进行对接,其中,上海市在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对接和药品市场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