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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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做品牌、创名牌,增强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遵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3]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知名品牌”是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合法注册企业拥有的品牌。
第三条“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机制:政府推动指导,企业自愿参与,社团具体组织,市场公开评价,专家现场把关,社会广泛监督。
第四条评价工作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由深圳工业总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主流媒体和专业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秘书处设在工业总会。
第六条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为评价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起草相应规定和规则草案,提请评价委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报工作,各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参评企业须提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产
品上市许可、认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
2、拥有企业自主品牌。企业产品、服务品牌的商标应按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3、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4、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市场销量(或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5、社会信用良好。申报企业须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
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6、承担社会责任。申报企业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减碳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
无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在节能、节水、降耗
及资源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第四章评价体系
第九条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市场评价和内部管理体系评价。
第十条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市场评价占70%,包括社会公众投票、品牌价值和行业地位;提供非社会公众消费品的生产和服务企业,可依据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其市场占有率的专业书面证明(至少在全省同行业中居前三名)按比例替代公众投票;内部管理体系评价占30%。拥有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等方面成果的可获相应加分。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不设评价范围。评价委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深圳知名品牌评价申报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管理体系自我评价资料,并经相关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秘书处按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评价委审议,经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证处现场公证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秘书处将征询结果报请评价委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对确认的“深圳知名品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该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须按相关程序申请复审,复审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培育督导
第十六条通过自评尚未达到“深圳知名品牌”标准要求且具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可依据《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自愿申报“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按程序参评,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评选通过,授予称号,重点辅导。
第十七条遵循评价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企业的自评与专家指导,促使参评企业改进提升,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当年未获评审通过的企业,列为下年度跟踪培育范围,实施跟踪辅导培育。
第十八条深圳知名品牌评价专家在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时,须对企业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使企业持续提升自身的品牌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为督促和指导深圳知名品牌企业持续提高自身水平,专家团组将进行实
地跟踪督导,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实施绩效考核;建立深圳知名品牌建设示范区,发挥样板作用,带动品牌建设。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获“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获以下各项表彰奖励。
1、对经评价确认的“深圳知名品牌”,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表彰。
2、获“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的出口产品,优先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注册认证,其出口产品享受绿色通道、
一类企业优先评定等优惠政策。
3、获“深圳知名品牌”企业享受市政府品牌专项资金支持。
4、入选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予以相应加分。
5、“深圳知名品牌”企业产品纳入市政府建设工程优先采购范围。
6、作为市调整产业结构、扶持优势传统产业改造予以政策支持的依据之一。
7、向企业信用机构推荐,作为评估企业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依据之一。
8、享有在获奖品牌包装物和有关宣传活动中标注“深圳知名品牌”的标志资格(标注期三年)。
9、在电视台全程录制的隆重颁奖典礼上受奖,在平面和网络媒体上公布品牌名单,予以表彰。
第八章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获“深圳知名品牌”资质的企业,在标注有效期内将接受“3.15”消费者投诉电话的监督。发生以下情形时,经评价委审查核实后,取消其“深圳知名品牌”称号资格,并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1、投放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2、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重大人身或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
4、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评价委委员、评价委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现场评审专家,均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守则;如有经查实违反评价纪律、保密和廉洁规定的行为,经评价委全体会议审议,予以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属评价委全体会议,解释权归评价委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