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2013经济法学主观题24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简答题
1.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学说?
答: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国经济法学界至今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1)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如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是为了应付战争所带来的危机。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虽然不是因为战争,却同样是为了应付当时的
各种经济危机。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2)“国家干预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
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的干预。国家鉴于市场的缺陷或失灵,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市场的需要,通过
制定相关的经济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手段规制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增长、充
分就业和公平分配的目标。
(3)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
府的干预也呈现种种的缺陷,甚至会出现“失灵”,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
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2. 试析经济法总论。
答:《经济法总论》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入手,提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体系构造、基本特征、外部关系等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二元价值和
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外经济法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内在关联,以及经济法的形式渊
源与效力范围的内在关联,以回答经济法发生论的基本问题,并引出经济法规范论的重要问题,包括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与主体能力、行为结构与调制行为、权义结构与调控权限、责任原理与责任类型等。
3. 简述我国现代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答:(1)经济法的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
上来,开始进行经济立法的工作,历经十几年的努力,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2)经济法学发展。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
策。1993年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决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决策,并明确今后的立法
工作要“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进而促使中国特色的
经济法体系的初步形成。
4. 试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
答: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权利主体
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
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
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其二,
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
力的制裁。
5. 试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者有着相似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它们均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范畴,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部门划分主要标准就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们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属于经济关系范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不是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2)适应主体不同
由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导致经济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也不同。适用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包括经济规制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立法目的不两路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所以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属于私法范围。所以,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的,其立法目的也各有侧重。
6. 简述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答:这一时期的经济法仍处于逐步形成和完善阶段,尽管通过大量的中央立法和地主立法,使我国经济领域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此时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仍然呈现出许多不够成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普遍使用“大经济法”概念,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概念。
(3)人们较为普遍地将经济法理解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
(4)能反映市场经济民展规律,适应市场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多
(5)具有较为浓重的部门利益痕迹
7. 试析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经济法制定过程的始终,法律制定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经济法制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1)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和基本原则。
(2)民主集中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要求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有机结合。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必须贯彻国家立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经济法的制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4)稳定性与适时性原则相续合。法律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人们无从把握和了解。
但同时经济法制定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适时地立、改、废活动,既要保持法的权威性,又要注重经济法连续性。
8. 试析税制的结构。
答:税制的结构,是指一国的税收体系由哪些税种或税类构成,各税种或税类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及协调性、互补性如何等。依据税收体系构成的不同,税制模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1)单一税制,是指仅由一个税种构成,或以一个税种为主并辅以其他个别税种的税收制度。其优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