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关系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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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关系的认识-

; 在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认识。由于我国公司立法的滞后,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更是千差万别,但随着实务工作的增多,这样一个问题又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从下面这样一个案例中我们不然看出不同的认识及给实务所出的题目。;

某系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因多方原因未能支付其若干月工资,故郭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按聘用合同偿付其工资,并在诉状中写明被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本人。由于其所诉事由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受理了此案,但在开庭审理前发现了问题:因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其出庭诉讼,其本人却要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被告方出庭诉讼。原告的起诉与代表被告出庭于民诉法均有法条可依,但如一旦真的开庭,将形成原告坐在被告席上应自己提出之诉的怪异场面。

对于该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既然郭某之举于法有据,法院就应当允许郭代表被告物业公司出庭诉讼,无论原告胜诉或败诉,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有人则觉得这样做显然不合适,应予阻止,但却为找不到有关的法律依据而为难。笔者认为,对郭某此诉可以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不宜情况为由,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之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代表被告物业公司

出庭应本人之诉,将构成其可能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不宜情况,为公司法所不允许。

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故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一旦涉讼,其法定代表人理应代表本公司进行诉讼。所以郭某要求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自己之诉,确是有法条可依的。但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此法条的规定意义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民事行为包括诉讼,但其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不损害本公司利益、不谋取私利的条件限制。公司法是专门法,其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地位、权限的规定和限制,是民诉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规定的依据所在。当民诉法的规定内容滞后于公司法有关规定时,法院可以援引公司法规定精神,认为原告此举违反法律规定,有利用法定代表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之嫌而在诉讼中限制当事人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

二、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之精神,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诉讼虽于法有据,但该诉讼行为将构成可能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可认为其不宜作为诉讼代表人而在程序上限制其出庭诉讼的权利。

该解释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

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这里表明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还负有审查认可的职能,即使是当事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只要法院有依据认为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有其他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可以否定其代理人资格,另选其他人员。虽然诉讼代理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同性质,但法院在诉讼中对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者的无害性、适当性理应具有审查权,如发现其对被代理、代表者的利益可能有损害或其不宜作为代理人、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时候,法院应有权提出异议,否决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三、从民事诉讼法理进行分析,如原告代表被告出庭诉讼将使案件原、被告的意思表示产生混同现象,使民事诉讼的基础不复存在。诉讼的基础是有利益冲突的两方当事人,本案中尽管形式上具备两方当事人,但原告又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借以表达其意志的自然人,在此意义上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为同一法律人格,因此本案在实质上使被告的独立人格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告显然无法表达其真实意志。鉴于法院受理至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改变,致诉讼的基础不存在,诉讼无法进行,因此只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根据民诉法第十条的规定,可认为原告代表被告出庭诉讼之举将有损于原、被告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依据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从程序上驳回原告之诉。当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告在处理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之诉讼事项时,如果法

院在本案诉讼中机械适用民诉法第四十九条,允许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本案中进行诉讼,必将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使原告能够利用在被告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不公平态势,使被告公司的法人意志在诉讼过程中实际被原告的个人意志所扼杀和取代,使被告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无从实现。而且上海华臣实业发展总公司作为被告公司90%的投资股东,业已对本案原告代表被告应诉将有损于被告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情况,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所以在原告坚持要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为维护诉讼程序公正和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十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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