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的关键是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事务所会制定相关政策,包括招聘、考核、培训和持续教育等方面,以确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业务需求。
2. 外部与内部沟通:外部沟通主要涉及与客户、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包括对业务要求的理解和沟通交流。
内部沟通主要包括事务所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之间信息的共享和沟通。
3. 项目管理:事务所会采用适当的管理方法和工具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包括项目计划、资源调配、时间管理、质量检查等环节。
4. 审计流程和程序:事务所会制定相关的审计流程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组织内部政策进行。
包括可行性研究、风险识别、内部控制评价、样本选择、报告编制等环节。
5. 文件和记录管理:事务所会制定文件和记录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文档的保存、检索、备份和销毁等方面。
目的是确保相关证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 质量复核和自查:事务所会建立独立的质量复核程序,并进行定期的自查,对项目执行情况、文件准备情况、报告质量等
方面进行复核,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7.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事务所会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应对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质量控制的影响,包括灾害、技术故障、人员离职等情况。
以上是一般会计师事务所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事务所的业务特点和要求有所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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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质量 控制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01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人员素质控制
招聘:确保招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员工,并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培训:定期为员工提供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 激励: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其工作积极性。
风险应对: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对业务质量的影响。
风险监控与报告: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 潜在风险。
01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 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影响
提高信息传递 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
减少人为错误 和舞弊的可能
性
提升审计工作 的效率和效果
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包括风 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等。
风险监控: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问题,确保业务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完善的风 险评估机制, 对业务进行全 面风险评估, 及时发现和预 防潜在风险。
业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相辅相成,共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 险意识。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 包括客户风险、业务风险、人员风险等。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的等级和影响 程度,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一、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合理保证:1.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CPA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各类业务都必须遵守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人力资源项目组委派的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5.业务执行(1)指导、监督与复核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指导的具体要求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监督的具体要求追踪业务进程;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韵事项。
复核的具体要求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会协字457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1996)会协字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内容一、领导责任:高质量的服务控制源于领导层的承诺和积极参与。
领导层应扮演积极的领导角色,定义事务所的价值观和期望,设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监督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
二、评估风险与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套梳理风险的方法和程序,并确保风险评估是准确、全面和及时的。
针对高风险领域,事务所应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来减轻潜在风险。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招聘和培训政策,确保拥有经验丰富、持续学习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员工。
事务所还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使员工能够掌握最新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四、执行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设定的程序执行工作,确保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的质量。
工作的执行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会计准则,并符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监督与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监督和复核机制,对执行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监督和复核的过程应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和独立性,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六、独立性和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独立性和保密性。
独立性是会计师职业的核心原则,确保其能够提供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保密性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防止泄露。
七、处理违规行为和投诉: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个适当的机制来处理违规行为和收到的投诉。
违规行为包括职业道德的违反以及不合格的工作执行。
投诉处理机制应公正、透明,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八、文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记录,包括与审计、鉴证和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
文件记录应清晰、准确,并按照要求的时间保留期限进行保存。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时遵循一系列规范,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职业声誉,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指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工作准则执行业务的一套内部检查规程。
它旨在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维护。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包括:
1. 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其高级人员进行定期内部审计;
2. 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便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
3. 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规,确保审计实践合规;
4.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培训,以保持审计人员的技能水平;
5. 对审计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疏忽进行及时的核查和矫正;
6. 定期审查审计报告,以确保它们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7.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投诉处理程序;
8. 定期对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准则21号)是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实施质量控制的指导准则。
准则21号的发布,对于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准则21号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准则21号的目的是帮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高质量的审核工作,以及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专业服务。
准则21号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审计项目中。
首先,准则21号明确了质量控制的范畴,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监控等方面。
其中,控制环境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包括事务所的领导和资源支持、内部的道德和独立性要求等方面;控制活动是质量控制的核心,包括事务所的审计方法论、审计流程、工作底稿等方面;风险评估是质量控制的前提,包括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监控是质量控制的保证,包括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准则21号还明确了实施质量控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事务所必须制定和落实一套适当的质量控制制度,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事务所必须落实有效的质量控制责任制,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权利;事务所必须提供持续的员工培训,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事务所必须建立质量控制审核制度,对审计项目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事务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流动和交流;事务所必须对外部合作伙伴进行选择和评估,以确保合作伙伴的质量要求与事务所的要求相一致。
准则21号还明确了事务所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事务所应组织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独立意识;事务所应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事务所应对审计项目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事务所应与审计对象保持独立性,避免与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事务所应建立与审计对象的有效沟通机制,以获取必要的信息;事务所应建立适当的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准则
1. 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其员工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胜任所承担的审计工作。
2. 独立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和客观,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因素干扰。
3. 审计程序的适当性:会计师事务所应设计和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意见。
4. 审计报告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审计报告内容准确、清晰、完整,反映审计工作的结果和发现。
5. 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和质量评估。
6. 持续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评估和改进其质量控制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和客户需求。
7. 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保密等原则。
8. 与客户的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和发现。
9. 监督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其工作,确保合规经营。
这些质量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高、可靠,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要求,但上述准则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保持高质量的制度和程序。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可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以下是一个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例子,可能包含的内容:
1.质量控制目标和方针:
2.质量控制责任:
3.人员培训和发展:
4.客户接纳与审查:
5.项目管理:
6.文件和记录保管:
7.审计和复核:
8.合规检查:
9.问题报告和整改:
10.绩效评估和提升: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服务质量和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工具。
只有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保持良好的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doc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第1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执业的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3 、1,应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应由董事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公司签署。
重要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主任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协议由办公室按顺序分类编号。
签订协议时,重要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金额和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账户收取费用。
签订协议前,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特定的检测程序。
不得降低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
业务协议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复印件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4、业务承诺应评估办公室的独立性。
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公司应该每年获得一份独立于所有人员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诺应该评估公司自身的能力,例如,实践经验、专业能力、人力资源匹配、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任命(约定)等。
6、应了解开展业务的背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主要了解的是企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和公众中的形象、是否有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审计的情况(注意与前任审计人员的关系)、本次审计的具体目的、是否有特殊要求等。
7、从业者、审核者和监督者应注意收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在当前或以前的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主要问题的客户,他们应该评估对维护客户关系的可能影响。
发现自己可能无法维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总会计师报告。
8、事务所建立事务所客户档案,持续记录审计结论类型、公众和媒体企业的不利评价和报告、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审前调查与实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等。
公司不应该和缺乏诚信的顾客有关系。
9、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实践、审查、被发现有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维持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协议,应通过内部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应与相关审核人协商评估,并报总会计师批准。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注会审计·【022】第二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4)
第六节监控一、监控的总体要求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1.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业务准则的情况;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三、监控内容(一)监控的内容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二)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1.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2.与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3.由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正。
4.分析下列事项(1)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2)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3)职业发展,包括培训;(4)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三)事务所监控过程可以分成以下两部分[13新增]:1.持续监控(除定期的底稿检查外)。
持续地(如每年)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有助于确保所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的、充分的、运行有效的。
当每年实施和记录监控过程时,对于事务所每年向员工沟通其提高业务质量计划这一要求,监控过程可以作为支持证据。
持续监控的范围涉及每一质量控制要素,包括评估:(1)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手册已根据最新的要求和发展情况得到更新;(2)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如有)已确实履行职责;(3)已取得合伙人和员工的书面确认函,以确保每个人都遵守事务所在独立性和道德方面的政策和程序;(4)对合伙人和员工有持续的职业发展计划;(5)承接和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决策遵守了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6)遵守了道德守则;(7)指派合格的人员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且在签署审计报告前完成复核;(8)已向恰当的人员沟通识别出的质量缺陷;(9)针对识别出的质量缺陷,采取恰当的跟进措施以确保其得到及时地处理。
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
•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 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质量控制准则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 动予以解决。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 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 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
•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
业务约定及客户关系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 括下列要求: • (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 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 行动;
质量控制准则
• (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 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 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 治理层讨论;
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 2.向人员提供业绩、晋升和职业发展方面的
评价和辅导; 3.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
德基本原则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不遵守 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质量控制准则
• 【例题·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
最近制定了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合伙人考核和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 额排名前三位的高级经理晋级为合伙人,连续三 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后三位的合伙人降级为高级经 理。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制度(doc 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制度(doc 5页)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 2003-1-20 | 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注会审计·【020】第二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2)(1)
第三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一、总体要求这是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客户承接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事务所应安排职位较高的人士执行此类工作。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记忆]绝大多数的审计问题都来源于不诚信的客户。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诚信。
1.考虑的主要事项(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例如,客户的年报、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
如果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如认为必要,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随着连续接受委托的年份增加,对诚信可以少了解些,但不可以无]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指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对自身的执业能力了解非常重要,也比较容易,但是比较困难的是对客户所需要资源进行准确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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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定义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业务结果的总称。
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
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3.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由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人员),在出具报告前(时间),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七、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八、质量控制准则与业务准则的关系
联系:
1.两者都是CPA执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2.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执业质量
3.质量控制是为了合理保证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