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守住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4月至10月对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
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二)重点问题。
食品用纸包装重点关注回收料使用、过程控制、标签标识、总迁移量和单体特定迁移量等环节和项目;电线电缆重点关注“打折”电缆问题;防爆电气重点关注防爆结合面和结构项目;砂轮重点关注硬度、安全回转强度项目;危险化学品重点关注关键工序监控和过程检验等环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重点关注气密、抗跌等项目。
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按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自查和整改报告报本地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落实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销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抓紧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进入市场。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
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二章监督抽查第六条每季度抽查一次。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
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向国家标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
纤·质量监测Fiber · Quality Monitoring1 引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8日通过,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局合一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应的抽查管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也作出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它整合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133号令)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借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令)中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包括电子商务)实施统一的监督抽查。
18号令明确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分开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采用双随机方式,即随机抽取符合抽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规定初检与复检不能是相同的机构等创新举措。
这些举措将更进一步保证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本文对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解读,重点说明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各级监督抽查部门及相关企业探讨参考。
2 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2.1 总则18号令总则介绍了暂行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分级实施、职责分工、抽查费用、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样说明、抽检分离、信息公布。
相比133号令,立法依据吸收了85号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充实了法律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生产的产品;职责分工里增加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抽查费用方面:133号令只规定了不能收取被抽查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的检验费用,18号令除了说明不收取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Interpretation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pot Inspection (Order 18)文/周爱晖林枫王洵许龚彦林鋆摘要:本文说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出台背景,通过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分析,解读对应条款,重点叙述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受检企业申请复检等各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农办质〔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农业质量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实现乡村振兴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一)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的标准,制定一批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行业标准和生产规程。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性启动制定一批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的标准。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市监质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关系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近年来,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产品、部分领域质量安全状况仍面临一些问题挑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为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守护好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多方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夯实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保障线,让青少年儿童穿得称心、用得舒心、玩得开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密切相关,且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儿童玩具、学生文具、校服、校园跑道原材料等产品,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有效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坚持综合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团体和企业标准
今年的主题是
值
总局
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
题活动暨“品字标”品牌走向
动现场发布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加强供应链管理
和服务质量、促进供应链开放便利等方面促进供应链提升价值的工作成果,以及浙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成果
国务院发布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
排》。
今年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十大行动、对违法行为
任、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等21
、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
案
坚
重点从
推动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
方案提出大力降低新能源汽车的
避免重复认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养老机构等级
该
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这是我国首
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
日前发布卫授食字第1081300736号文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
其目的是强化输入动
规划扩大实施系统性查核的产品范围及明。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黑卫监督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9〕7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我委网站下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五)2018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六)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七)各地市对2018年没有处罚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稽查工作,规范地方监督机构执法办案工作,并形成专项总结。
二、任务抽取与下达2019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分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抽取下发、人工组织两种形式。
通过信息报告系统抽取的任务,按照12%的比例抽取,一次性下发。
部分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抽查任务,采用人工组织的形式开展(详见各专业计划)。
201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分析
201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分析作者:***来源:《中国自行车》2020年第04期摘要: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披露的信息,此文对公布主要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车速限值)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的建议。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主要项目分析1背景2019年4月15日,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依据新标准,组织了201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这也是新标准实施后首次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由两家检验机构承担,分别是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抽查地区涉及8个省(市),有天津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上海市、四川省等。
依据监督抽查方案,抽查项目有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火性能等。
2不合格情况2019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2019年电动自行车等6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其中抽查了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果是57批次产品合格,2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8.8%。
不合格项目主要有车速限值、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
其中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防火性能項目执行情况良好,全部合格;但也有部分项目合格率较低,其原因有标准认识不足、有标准执行不到位等。
现对主要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
3主要不合格项目分析3.1反射器照明和呜号装置该项目是拉低不合格率的主要项目,不合格情况主要是反射器光学性能,有的是反射器光学性能不合格,有的是错误选择了普通反射器用作侧反射器。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5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9年国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5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9年国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12.20
•【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19年第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2019年国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提升测绘成果质量和自然资源管理水平,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3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2019年国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抽查结果公布如下:
抽查对象包括三类:一是甲级测绘资质单位2018年完成的规划测量项目成果;二是2018年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项目单位的二次抽查项目;三是2018年未通过抽检单位的二次抽查项目。
2018年完成的规划测量项目成果抽查了40个,成果质量批合格39个,批不合格1个。
对不合格项目单位的第二次抽查项目4个,批合格2个,批不合格2个。
对未通过抽检单位的第二次抽查项目3个,均合格。
对2019年测绘成果质量批不合格项目,将向受检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全国测绘行业信用管理中记为不良信息。
对2019年二次抽查不合格项目,在全国测绘行业信用管理中再次记为不良信息,约谈受检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国家测绘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一览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市监信〔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曲折中一路前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发展路上闪光的足迹
曲折中一路前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发展路上闪光的足迹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9年第5期文本刊记者苟明从19 85 年至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走过了3 0 多年的历程。
3 0 多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科学、公正的方法开展产品检测,用权威、客观的数据评判质量优劣,凭严密、规范的程序施行褒优治劣。
在规范企业质量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监督抽查制度诞生1985 年3 月,一个看似普通的月份,却被永久地载入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史册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这项重要的制度就在此月诞生。
3 月7 日,国务院以〔85〕国函字32 号文批复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3 月15 日原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5〕38 号文发布了此办法,由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正式确立。
产生这项制度的原因是上世纪8 0 年代初期国家工业产品质量下滑。
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责成原国家经委做出报告。
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的朱鎔基同志代表国家经委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作了《关于扭转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提出了9 项加强质量工作、扭转产品质量滑坡而采取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首次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1985 年9 月2 日,国家经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5)556 号),通知要求,在第3 季度组织抽查30 种左右的产品。
原国家标准局组织了30 多个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准备用2 个多月的时间对几百家企业的33 类产品进行一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由此,国家监督抽查的首秀在中国的大地上轰轰烈烈地拉开了序幕……首次国家监督抽查自8 月底开始筹备,先行确立了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原则,1985 年10 月31 日,国家经委发布了经过国务院几位领导同志审阅批示的第一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公布了第一批17 类产品的质量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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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67种)
一、日用及纺织品(43种)
1.儿童用品(5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童车、玩具。
2.纺织品(20种):羊绒针织衫,西服、大衣,针织内衣,休闲服装,床上用品,衬衫,泳衣,毛巾,袜子,羽绒服装,皮革服装,蚕丝被,羽绒被,晴雨伞,围巾披肩,羊毛衫,睡衣居家服,T恤衫,丝绸服装,冲锋衣。
3.箱包鞋类(6种):背提包、旅游鞋、皮鞋、雨靴、雪地靴、旅行箱包。
4.文体用品(12种):运动头盔、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室内健身器材、羽毛球、乒乓球、羽毛球拍、乒乓球拍、排球、篮球、足球、学生文具。
二、电子电器(51种)
1.家用电器(33种):电冰箱、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吸油烟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磁灶、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热水壶、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食具消毒柜、电风扇、快热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自动电饭锅、电热毯、按摩器具、织物蒸汽机、咖啡机、洗碗机、衣物干燥机、除湿机、加湿器、电蒸锅、电炖锅、电火锅/多用途锅、煮蛋器、酸奶机、电热暖手器、冷柜、电饼铛、空气净化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2.电子产品(13种):电源适配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路由器、有源音箱、彩色电视机、打印机、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微型计算机、投影机、移动电源、行车记录仪、声频功率放大器、液晶显示器。
3.照明光源及灯具(5种):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LED灯具、自镇流LED灯。
三、轻工产品(28种)
1.家用纸制品(3种):纸尿裤(片、垫)、纸巾纸、卫生纸。
2.家用燃气用具(4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3.家化产品(3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家用清洁剂。
4.家具(8种):儿童家具、沙发、办公椅、棕纤维弹性床垫、木制家具、弹簧软床垫、家用双层床、金属家具。
5.眼镜产品(5种):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成镜、游泳眼镜。
6.其他轻工产品(5种):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仿真饰品。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7种)
1.建筑材料(15种):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密封胶、建筑用外墙涂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岩棉板、铝合金建筑型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混凝土输水管。
2.装饰装修材料(22种):聚乙烯(PE)管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壁纸、陶瓷坐便器、陶瓷砖、卫生陶瓷(洗面器)、沐浴用花洒、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卫生洁具软管、陶瓷片密封水嘴、铝塑复合板、卫浴家具、非接触式水嘴、家用不锈钢水槽、溶剂型木器涂料、便器压力冲洗阀、恒温水嘴、地漏、智能坐便器。
五、农业生产资料(9种)
1.化肥(5种):复混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
2.农业机械(3种):机动脱粒机、潜水电泵、水泵(地面泵)。
3.其它农业生产资料(1种):滴灌带。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43种)
1.车辆相关产品(15种):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内饰材料、制动软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摩托车制动蹄组件和制动衬组件、汽车后视镜、汽车防飞溅装置、汽车座椅及头枕。
2.抽油及钻井设备(4种):抽油机、抽油泵、抽油杆及其接箍、钻井悬吊工具。
3.防爆及消防器材(6种):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灯具、消防应急灯具、消防水带、可燃气体探测器。
4.计量器具(6种):电能表、水表、电子计价秤、膜式燃气表、一般压力表、测量互感器。
5.劳保用品(7种):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静电服、电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
6.其他机械及安防产品(5种):锁具、防盗保险柜(箱)、人民币鉴别仪、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32种)
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9种):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电线组件、器具开关、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
2.输变电设备及产品(3种):光伏并网逆变器、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3.电机(4种):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永磁同步电动机、小功率电动机。
4.电池(2种):蓄电池、原电池。
5.其他电工产品(3种):电动工具、电弧焊机、电线电缆。
6.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4种):铜及铜合金管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高强度紧固件、电力金具。
7.橡胶制品(4种):汽车传动带、阻燃输送带、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8.其他材料(3种):砂轮、阀门、镁碳砖。
八、食品相关产品(24种)
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杯、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菜板、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不锈钢真空杯、不锈钢餐厨具、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