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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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局(中小企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加大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0年援企稳岗相关政策延期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援企稳岗“两缓三降三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

去年3月份,我市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60号)文件,制定下发了援企稳岗“两缓三降三补贴”政策规定,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二、对“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今年列入享受稳定就业岗位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除按哈劳社发〔2009〕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外,对部分认定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对“足额缴费”的界定,由“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经济指标下滑明显,属于对本市社会经济贡献较大,历史上未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批小组审核同意,签订补缴欠费协议后也可纳入“困难企业”范围。

(二)对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主营收入或利润下滑幅度,由10%调整为5%。

(三)去年经审批被认定为享受稳岗政策的“困难企业”, 2009年3月-2009年12月期间没有裁员或者裁员不超过5%,且受金融危机影响尚未走出困境,主营收入或利润较上年同期持平或下降的困难企业,可继续享受2010年稳定就业岗位政策。

三、适当提高补贴资金封顶额度

将补贴资金封顶额由年补贴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和的10%,调整为20%——40%。其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好,近年没有裁员,历史上从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40%的封顶额掌握。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但历史陈欠社会保险费尚未补齐的,可按30%的封顶额掌握;历史陈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近年又有裁员的按20%封顶额掌握。

四、履行缓缴协议的困难企业,方可继续享受2010年度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2009年度办理缓缴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符合继续享受2010年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条件的,要在协议期满全额补齐缓缴的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2010年度缓缴政策。

五、工作流程

(一)“困难企业”认定流程

1、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商务局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扶持政策的企业,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表》(见附件1),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哈劳社发[2009]60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分工,商贸企业报市商务局进行认定,工业及其他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认定;中直省属和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商务局进行认定。

具体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要件:

(1)企业自述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企业经营状况及金融危机对其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分三段叙述,分别为2008年1-9月、2008年10月-2009年2月、2009年3月-12月,包括企业如何受金融危机影响致使经济指标下降,下降幅度、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等)。

2009年经审批被认定为享受稳岗政策的“困难企业”,今年申请重新复核的,只需自述2009年6月-12月期间企业经营状况说明(用一段叙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08年1-9月份、2008年10月—2009年2月份、2009年3月-12月及与上年同期相对应的财务报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和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009年经审批被认定为享受稳岗政策的“困难企业”,今年申请重新复核的,只需提供2009年6月-12月及与上年同期相对应的财务报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和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状况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商务局签署认定意见。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认定

由企业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1)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009年经审批被认定为享受稳岗政策的“困难企业”,今年申请重新复核的可不再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认定。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认定企业裁员情况。

3、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会审

企业携上述已认定的材料及本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向社会发布的不裁减人员承诺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组织召开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会审。会审合格后,确定为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1、申请办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凭《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填报《缓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2、申请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凭《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填报《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与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三)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1、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需填报《2010年月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以及《2010年月企业放假、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附件6),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社保补贴资金审核;

2、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需填报《2010年月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4),以及《2010年月份企业轮班、协商薪酬、减少工资职工名册》(附件7),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岗位补贴资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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