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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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真题(六套)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真题(六套)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A.落实税收中性原则B.落实税收效率原则C.落实税收公平原则D.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 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分别调整为()。

A.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B.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 万元C. 从业人数不超过 25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D. 从业人数不超过 25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 万元3.2011 年 7 月 2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58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4.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 2017 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 11%和 6%三档,取消()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5.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 2018 年 11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 2018 年 12 月申报抵扣了 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 2019 年()申报抵扣。

A.1 月B.4 月C.11 月D.12 月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 )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随着科技进步和竞争加剧,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日益重视的问题,专利收费也是企业经营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然而,专利收费问题的复杂性和费用昂贵性给企业带来了困扰。

为解决此类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便使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

一、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简介1、政策背景为鼓励技术创新,国家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优惠政策和财税方面的支持,推动企业积极申请和使用专利,同时也有助于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2、适用范围根据《专利法》规定,凡是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都可以享受相关的减缴办法。

同时,依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缴政策。

3、执行机构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执行机构。

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具体内容1、专利申请减免费用首先,申请人可以根据政策享受专利申请减免费用。

工业设计专利、海外申请、第二项中加入的项等将给予相应减缴,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免费。

2、专利表格费减免对于专利表格费的缴纳,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可以减免或免缴专利表格费。

3、专利年费减免或宽限期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需每年支付的费用。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年费宽限期或者减免专利年费。

4、专利代理服务费减免申请人可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护,但相应的代理费用也是需要支付的。

不过,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可以减免或免缴专利代理服务费。

5、专利行政复议费减免对于在专利行政复议中提出复审申请的人,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可以减免或免缴专利行政复议费。

三、执行细则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代理专利权人。

3、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并且提交申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核实减缴资格。

浅析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272号)的常见问题

浅析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272号)的常见问题

浅析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272号)的常见问题作者:张立博来源:《科技风》2019年第19期摘要: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公告),涉及部分专利费用的停征和收费调整,本文总结了目前咨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272号公告的问题并进行解释说明,以期为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供一定的实务指导。

关键词:专利;费用减缴;退费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减轻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继2006年12月颁布《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来,又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上线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备案并对专利提交费减请求,并将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费减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等。

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近两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发布了《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公告),再次调整了专利收费及费减办法,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272号公告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希望为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提供一定指导。

一、特定专利费的停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72号公告,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目前工作中遇到最多的问题是申请人混淆了公告印刷费与公布印刷费,误以为发明专利申请时只需要缴纳申请费,无需缴纳公布印刷费,导致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由于申请时没交公布印刷费而被视为撤回。

二、专利年费的减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72号公告,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內,延长至10年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财税[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27日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2016年9月1日起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2016年9月1日起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2 0 1 6年 9月 1日起专利收 费减缴最 高可达 8 5 %
为减轻 企业 和 个人 专 利 申请 和 维护 负担 , 财 个人 或者 单位 为 共 同专 利 申请 人 或 者 共 有 专利
权人 的 , 减缴 7 0 %。
政部 日前制定 了《 专利收 费减缴办法》 , 自2 0 1 6 年 9月 1日起 , 减缴 力度 最 高可达 8 5 %。
审 费, 上 年度 月均 收入 低 于 3 5 0 0元 ( 年4 . 2万
元) 的 个人 、 上 年 度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低 于 3 0
服务 系统 提 交专 利 收 费 减缴 请 求 并 经 审核 批 准
备案 的 , 在 一 个 自然年度 内再 次请 求减 缴 专利收 费, 仅 需提 交收 费减缴 请 求 书 , 无 需再 提 交相 关
氟酸 同时 均匀地 加 入合成槽 中 , 加料 量 为理论 量 , 合
成搅拌 速度 1 2 0 r / a r i n , 加料时 间 9 0 mi n , 合 成 温 度 为常 温 , 所 得到 的料 浆 经 过 滤洗 涤 干燥 得 到 的 氟 硼
酸 钾成 品 , 用 成 品小型 振动筛 进行 筛分 , 然 后密 闭在
塑料 袋里 放 置 7 d观 察 是 否 结 块 , 实验结果 如表 6
所示。
酸钾产 品粒 度 4 5 m 筛 通 过率 >1 0 %, 流动 性 好且
长期存 放 不会结 块 , 满足下 游 客户需 求 , 具有较 大 的
推 广意 义
从 表 6可看 出 , 在 氢氟 酸浓 度 2 6 . 3 %, K C 1 溶
河 南 化 工
HE N A N C H E M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表5 H F浓 度 对 结果 的影 响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2016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

关于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代办处:因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定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为避免因为新旧办法交替造成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费减备案系统”)审核标准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拟推迟费减备案系统的上线时间至2016年4月(具体日期请关注后续业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2016年7月1日(含)起,所有费减业务均须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届时我局将停止受理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为便于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费减备案,自2016年4月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之日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即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仍需按照现行业务要求提交费减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费减备案系统中的审核标准依照201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该新的办法将在2016年7月1日前适时提前发布;3. 关于2016年7月1日后费减审批业务的相关操作,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将尽快组织针对各代办处的专项培训。

请各代办处知悉以上事项并解答社会各界的相关咨询。

特此通知!国知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2016年2月25日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相关申请人需在申请专利之前在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先行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手续,凭获取的备案号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减缴。

费减备案系统简介费减备案系统用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缴业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

全国减费降税知识竞赛答案

全国减费降税知识竞赛答案

(正确)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D)。

A.落实税收中性原则B.落实税收效率原则C.落实税收公平原则D.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正确)2.2019年2月2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C)。

A.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B.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C.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D.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正确)3.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4月购入一间商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商铺的不动产进项税额(A)抵扣。

A.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B.应当分两年C.不允许D.以上都不对(正确)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B)的纳税人。

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政策。

A.25%B.50%C.75%D.90%(正确)5.2019年5月,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对已使用过3年的不动产进行改建,改建中发生进项税20万元,改建工程当月完工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该企业此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B.2019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20万元C.2019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12万元D.2020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8万元(错误)6.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A)元A.0B.1553C.2330D.2400(正确)7.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税种是(C)。

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影响与对策通过对《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了二者在减缴项目、减缴比例、减缴条件和证明方式四个方面的变化,指出了新的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对企业专利申请的影响,并提出了企业应对措施和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促进专利申请的对策。

标签:专利费用减缴;专利申请;应对措施0 引言为促进科技进步,世界上的科技大国常采取减免专利费用等措施提升公众专利申请的积极性。

日特许厅于2013年公布的《专利申请费用减免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情况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个人最多可享受申请费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前三年年费全部免除,发明专利 4 ~10 年的年费减半缴纳;法人最多可获得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前十年年费的半额减免、高校及研究开发费超过收入的3%的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还可享受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前十年年费的半额减免[1]。

美国专利申请中,对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及少于500人的小型企业等小实体的专利费用规定了减半的优惠[2]。

我国也采取专利费用减缓、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公众进行专利申请。

2016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

现行《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是2006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局令公布,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

通过分析新老办法在减缴项目、减缴比例、减缴条件和证明方式四个方面的变化,揭示了新办法对企业专利申请的影响,并提出了企业应对措施和专利管理部门促进专利申请的对策。

1 新老办法的变化对新老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了两者之间在减缴项目、减缴比例、减缴条件和证明方式四个方面的变化。

1.1 减缴项目的变化老办法规定的费用减缓项目有: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名字不同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

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

也有个别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

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可减缴的费用不同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

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专利费用标准

专利费用标准

专利费用标准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专利费用标准一表搞定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一)申请费1。

发明专利9002.实用新型专利5003.外观设计专利500 (二)申请附加费1。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50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 (六)复审费1。

发明专利1000 2。

实用新型专利300 3。

外观设计专利3000 (七)专利登记费1.发明专利200 2。

实用新型专利1503.外观设计专利150 (八)年费1。

发明专利1—3年(每年)900 4-6年(每年)1200 7—9年(每年)2000 10-12年(每年) 4000 13—15年(每年)6000 16—20年(每年) 8000 2。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年(每年)600 4—5年(每年)900 6-8年(每年)1200 9-10年(每年)2000 (九)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十)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2。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十二)著录项目变更费1。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2。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1。

实用新型专利24002。

外观设计专利2400(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专利收费-PCT申请收费(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1.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摘要:1.发明专利年费的基本收费标准2.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3.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4.注意事项和建议正文:发明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是保障创新者权益的关键。

其中,年费的缴纳是发明专利维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缴纳时间和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和建议。

一、发明专利年费的基本收费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年费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第1-3年:900元/年2.第4-6年:1200元/年3.第7-9年:2000元/年4.第10-12年:4000元/年5.第13-15年:6000元/年6.第16-20年:8000元/年二、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降低创新者的经济负担,我国出台了发明专利年费减免政策。

具体减免政策如下:1.费减备案不合格或无费减备案:- 第1-3年:900元/年- 第4-6年:1200元/年- 第7-9年:2000元/年- 第10-12年:4000元/年- 第13-15年:6000元/年- 第16-20年:8000元/年2.费减备案合格(85%减免):- 第1-3年:135元/年- 第4-6年:180元/年三、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如下:1.缴纳时间:每年的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缴纳。

2.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邮寄、窗口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

四、注意事项和建议1.及时缴纳年费,避免逾期缴纳导致的专利权终止。

2.了解和掌握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创新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

3.创新者应关注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确保专利权的有效维护。

总之,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和缴纳方式是创新者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15日——结束——。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系统切换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系统切换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系统切换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系统切换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2016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完成技术准备工作,将于9月1日至3日上线切换,在此期间CPC、EAC、电子申请的批量接口系统将暂停服务。

为避免对各项业务事宜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特通知如下:
(一) 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文件,9月1日至3日到期的中间文件在9月1日之前提交完毕,以免耽误期限。

(二) 9月1日至3日受理大厅无法正常打印或寄出受理通知书以及缴费通知书。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部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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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

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
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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