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团员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试行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结合基层团支部的反馈意见,校团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各团支部遵照执行。
第一条1、团员应按时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应讨论给予团纪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3、团员在团的组织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具体情况,团支部可以在支部大会上批评或报请团支部在全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团费收缴管理规定》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2、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不改正者,团支部应上报校团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三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校团委制定的《团员证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团籍年度注册。
2、团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批评教育,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3、团员有涂改、伪造团员证行为者,均给予团纪处分。
第四条1、班级团支部有权在支部大会上对团员进行批评,并上报校团委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
2、各团支部有权批准在班内给予团员通报批评或团内警告处分,但要上报校团委备案。
3、校团委有权在校内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团纪处分。
4、团员自行脱团予以除名的,不算团纪处分。
应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1、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有关规定的团员,团的各级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给予团员处分,一律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团内处分规章制度
团内处分规章制度一、为严肃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强化团员意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团的纪律处分:1、违反法规,应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或已受惩处者;2、不执行团的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三、对违纪团员的团内处分分为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撤消团内职务;⑷留团察看;⑸开除团籍。
注: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四、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按期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基层团委讨论后,报院团委批准。
五、对下列情况,应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认识态度不端正者;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3、屡教不改者。
六、团员的违纪处分须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团委审批,报院团委发文备案。
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处分经基层团委签署意见后,由院团委审批、发文并备案。
所有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的组织对团员做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
八、团员在违反团纪后,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团支部不受理其退团申请,学院团委也不受理其退团申请。
九、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为执行该决议的成员,违反宪法,治疗和挽救人民的生命或精神,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2)的时间是六个月或一年。
成员离开期间,集团认为没有投票权,投票权和投票权,加入了青年团引用是允许的。
离开集团检查到期,纠正错误,应及时恢复其成员权利;坚持不改变错误,应该被解雇联盟会员。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
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一)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罚,取消你的位置,是由团支部大会,联盟的批准。
给成员左视图,驱逐联盟会员处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美国学校团委的审查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
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到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单位团员的处分问题,由团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是为了维护团组织的纪律性、规范青年团员行为、加强纪律处分工作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纪律处分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团章、团规、团的各项工作制度或道德风尚的团员;
2.在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团员;
3.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团员;
4.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
二、纪律处分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撤销团内职务;
5.留党察看;
6.开除团籍;
7.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纪律处分程序
1.接到举报或发现纪律问题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2.对初步核实属实的纪律问题,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3.对调查结果属实的情况,应当按照纪律处分种类和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4.对受纪律处分团员,应当及时告知、宣布处分、通报批评,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反馈工作。
四、纪律处分的原则和要求
1.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实施处分;
2.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被处分团员的合法权益;
3.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快捷、果断决策;
4.在纪律处分工作中,注重教育和引导,依靠思想工作、服务工作,帮助被处分团员改正错误、认识问题;
5.加强记录和反馈,及时总结、归档处分决定和相关文件,便于日后复查和参考。
五、纪律处分的有效性评估
纪律处分工作是纪检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应当定期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效果评估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持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内师大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以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1.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严处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2.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1.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行政拘留期间按旷课论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团员违纪处分办法.doc
团员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为维护团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纯洁团员队伍,确保广大团员在校风校纪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团内的统一意志和步调,同时也是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团员义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一条团章规定,团内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批准。
开除团籍是团内的最高处分。
第三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青年入团介绍人。
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团员权利的决定,报团总支批准。
如果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的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院团委批准。
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时间,给受处分团员一个改过的机会,可以延长一次,但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如果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总支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处分手续第六条团组织在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支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七条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应写犯错误团员的简况、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团组织对团员所犯错误性质结论。
2、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遵守青年团的章程和决定,遵守团组织的纪律,听从团组织的指挥与安排。
不得有违犯党的纪律、违法乱纪行为,对组织不听从、偷懒、拖延等行为必须予以处分。
第二条:未经许可,新入团组织未到达规定期限的成员不得随意退出团组织,如确实无法继续留在团组织内的,须征得所在团委同意经过手续方能退出,否则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并作出处理。
第三条:组织成员故意隐瞒自己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情况等,妨碍团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安排,影响到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的,视具体情况,可以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条:组织成员违反团组织的保密纪律,泄露团组织的重要机密或组织内部协商的情况,或者向非团组织成员透露团组织内部事务,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政治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组织成员在团组织会议和活动中不遵守纪律,扰乱团组织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理。
第六条:组织成员在参加集体行动时,如不按照团组织的要求与规定,不顾同志利益,影响行动效果的,应视情节力度予以纠正与处理。
第七条:组织成员滥用职权、瞒报汇报、侵占公物,以及其他违反制度、违背公意的行为,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视情况作出开除组织的决定。
第八条:组织成员在公众场合做出有损青年团和共产党的言论和行为,传播谣言、诬蔑攻击组织,妨碍组织的正常工作的,必须受到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组织。
第九条:对于在团组织内发生违纪行为的组织成员,所在团委应对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移交给党组织或其他司法机构处理。
同时,组织应对其及时通报其所在班级及家长。
第十条:对于因违反团组织纪律被依据本条例予以处分的组织成员,应当在限期内接受处理;如自行放弃或者未能限期接受处理的,则视为其自动退出团组织。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的纲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团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团的性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团员的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扬大团[2003]24号)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
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大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XXXX大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维护共青团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正式团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所有团员。
第三条团员违犯团纪,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其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第四条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改正了错误的,应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予开除团籍。
第五条违犯国家刑法,受刑事处分的:(一)一般应予开除团籍;(二)团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
反革命罪犯不在此例。
(三)因某些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处刑期较短的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表现一贯良好,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应给予其它团纪处分。
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一)错误性质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团籍;(二)错误性质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的处分(包括留团察看,下同)。
第七条违犯学校纪律,行政上受到处分的,团内原则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八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小的,给予警告以上(包括警告,下同)、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侮辱和诽谤他人,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一)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一)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团委团内处分条例
团委团内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团的纪律,督促广大团员提高觉悟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根据团章规定,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特制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团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对共青团员的处分依照《武侯实验中学学生成长手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在团内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记过、记大过的团员,在团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干部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其在团内担任的职务,同时不再给予其它的团纪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团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总支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由学校团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多次不按时过团组织生活者,均认为自动退团。
(团支部书记须收回退团者的《团员证》并上交团委会存档记录)。
第四条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诉,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并认真听取本人和群众意见。
在支部大会上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把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
第五条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审批材料包括: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意见、正式的处分卡片。
第六条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校团委批准之日算起。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考查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到团委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由支部委员会讨论评议,经校团委复审后做出决定。
第七条受处分者有申诉的权利。
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委团内处分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委团内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团的纪律,督促广大团员提高觉悟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根据团章规定,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特制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团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对共青团员的处分依照《武侯实验中学学生成长手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在团内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记过、记大过的团员,在团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干部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其在团内担任的职务,同时不再给予其它的团纪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团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总支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由学校团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多次不按时过团组织生活者,均认为自动退团。
(团支部书记须收回退团者的《团员证》并上交团委会存档记录)。
第四条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诉,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并认真听取本人和群众意见。
在支部大会上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把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
第五条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审批材料包括: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意见、正式的处分卡片。
第六条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校团委批准之日算起。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考查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到团委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由支部委员会讨论评议,经校团委复审后做出决定。
第七条受处分者有申诉的权利。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2023年1月31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四章处分受理及审查调查第五章处分作出及审批第六章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团组织执纪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团内规章,结合团纪处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团纪处分应当坚持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团纪处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四条分级分类。
处分违纪团员工作权限主要依据团员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上级团组织有权责令下级团组织对其所管理的团员违纪情况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团组织之间对管理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团组织确定。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犯团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第五条依规回避。
工作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团纪处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严格保密。
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调查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规范有序。
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八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书记专题会议批准。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中青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2〕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已经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团委贯彻落实中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2022年1月28日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团的各项部署。
第三条团章是治团的总规矩。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
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条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打印版)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所有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三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的团员,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四条对团员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查看;(5)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留团查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员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者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开除团籍。
第五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留团察看以上的处分。
(五)团的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七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团组织生活者,被认为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限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均被认为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支部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桐梓四中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的先进性,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团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 团员常规检查、团课、团活动不佩戴团徽三次,不遵守纪律,大声喧哗。
(2)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不参加劳动、值周、值日的;有不礼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团员无故迟到5次,早退3次,旷课2节者。
(4)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的2次者。
第四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严重警告至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道德品质差,作风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学生团员旷课、抽烟、酗酒等者。
(3)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团员在课堂、大会、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
(5)团员以“劝架”为名,偏担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6)团员无故迟到10次,早退5次,旷课7节者。
(7)团员辱骂和威吓教职工者。
(8)团员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9)团员佩戴耳环首饰者。
(10)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
(11)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12)故意破坏团旗、团员证和团徽者。
(13)故意涂改,毁坏团员证者。
第五条团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1)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
(2)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者。
(3)团员旷课节数超过14节(即二天课时)者。
(4)团员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
团员的纪律处分方法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的纲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团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团的性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团员的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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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大团[2003]24号)
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
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如果受处分者察看期间表现较好,作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如果此时仍不具备团员条件应作出延长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或开除团籍的决定,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一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报告;
2、指定一名委员同犯错误团员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意见,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
3、犯错误的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作深刻的反省,并写出书面检查;
4、团支部按审批权限进行预报,并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
5、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处分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及议程;
6、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
7、团支部填写《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并将对团员处分的有关材料交至本人签署意见。
受处分的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
8、团支部汇总材料上报院团委,上报材料必须包括:
⑴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
其中包括:犯错误团员的简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入团时间、现任团内职务及行政职务)、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
团员如果犯了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以及思想根源,并对团员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明确恰当的结论;
⑵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⑶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⑷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到会团员人数,通过给犯错误团员以何种处分;
⑸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⑹团支部填写的《扬州大学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
9、院团委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所受处分是否恰当,并指定专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其意见或申诉;
10、校(院)团委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团员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11、团支部接到处分决定后,要及时通知被处分者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还应收回团员证,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再发还本人。
对开除团籍处分的,应注销其团员证;
12、院团委做好材料及批复存档工作,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团员执行团的纪律处分的时间,从校(院)团委批准之日算起。
在校(院)团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正当权利。
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除了留团察看有期限规定外,其他处分都没有规定期限。
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团内各类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如果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答复的权利。
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诉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转递,不得扣压,不得拖拉,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上级团组织对团员申诉经过复查,应作出明确的结论。
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应当减轻。
改正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的决定,其中留团察看以下处分的,报院团委批准;留团察看及以上处分,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复查结论,院团委应将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以及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一并报校团委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校(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团纪处分,处分决定须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教职工团员违纪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