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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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 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第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第3.2.3条 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公斤/米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2.2
第1.0.5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 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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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防规范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2-7-22 15:13:19 GBJ 98—87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80
医院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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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其中防火规范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考虑到防火措施的实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中的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战争或突发灾害时,能够为国家和人民提供避难所、避难场所、人员疏散路线、防空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施和空间,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人民和财产。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防火规范,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

首先,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单位来说,必须要有专门的防火设计人员参与,进行全面的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细致的规划与设计。

其次,在人民防空工程中,必须要设置防火分区,并且各分区之间必须严格隔离,以防火灾发生时不会扩散到其他区域。

同时,分区内部还可以设置一些适当的防火隔板,增强防火措施。

同时,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时,可以考虑采用一些防火材料,如防火涂料、防火板材、不燃膨胀剂等,以增强防火能力。

这些材料具有防火防烟、不燃、难燃等特性,能够有效抵抗火灾蔓延。

最后,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人员疏散路线设计要有统一的标志系统,并且在标志上要配备自发光标识,以便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依然可以指引人们顺利疏散。

对于一些比较长的疏散路线,在通道两侧应设置防火门,以增强安全。

二、加强防火管理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之后,需要进行一些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防火管理机构,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各区域的防火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验。

2. 对外部消防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进出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特殊通道,以便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进入工程进行救援。

3. 对于防火设备的保养和检修要定期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第1.0.3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人民防空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第2.0.2条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 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第2.0.3条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第2.0.4条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第2.0.5条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第2.0.6条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第2.0.7条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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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
建筑
甲、乙类房、库
一、二级
三级Leabharlann 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0
12
8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烟的防火门及人防工程专用的密闭门、防密门的楼梯间
9
灭火设备
本规范所指的灭火设备,包括固定式、非固定式灭火设备,其中固定式分为有管、无管及独立式系统。不包括小型灭火器
10
疏散指示标志灯
在工程内疏散走道上,装有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上标有指示方向的灯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1500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2(公斤/米2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每支水枪最小水量l/s
百货商场、医院、旅
〈1500m3
1
馆、展览厅、旱冰 场、体育电子游艺场等 场、舞厅、
≥1500m3
2
丙、丁类生产车间
≤2500m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973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9739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医院
1.30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1.10
第4.2.5条 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
类似工程。
第4.2.2条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4.1.3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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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注册兼职做诚信使者,做诚信事业同时还能赚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 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抗爆单元anti-bombunit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15临空墙blast proof partition wall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口部gateway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

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主要出入口main entrance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防护密闭门air tight blast door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密闭门air tight door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消波设施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

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滤毒室gas-filtering room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密闭通道air tight passage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防毒通道air-lock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洗消间decontamination room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

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简易洗消间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口部建筑gateway building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 shed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

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掩蔽面积sheltering area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符号△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δ--土的应变恢复比;--波速比;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a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平方米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立方米或8.00h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m)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 防火和防烟分区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平方米。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有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 150可燃固体 300丁 500戊 10004.1.5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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