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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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承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承诺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承诺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承诺使用面积 表3.1.4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4.2.6条 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纳甲级防火门。
第5.1.1条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社等;
第3.4.1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
第3.4.2条 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3.4.3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要紧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纳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社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4.1.3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运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9号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第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如下: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设计应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外,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也应当遵循。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将从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四个方面对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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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火安全则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性质,选用符合规范的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设计方案。

其次,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排除施工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对防火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如老化、破损等。同时,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防火演练,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的防火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起到防火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考虑建筑物的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气候温度、湿度和风向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统一纳入到设计中,防止因环境和气候因素造成火灾的发生。

二是要确保防火材料符合规范,并能够达到有效的防火效果。对于材料的选择应以防火性能为主要优先,经过严格测试合格的材料才能被选用;对于防火涂料和涂覆物等防火材料,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鉴定,以便及时更新材料和保持防火效果。

三是要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防火隔热和防波耐火性能等因素,尽量避免火势进入,减轻火灾时的危害性。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2009—05—13发布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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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如下: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设计应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外,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也应当遵循。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将从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四个方面对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的划分

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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