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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遏制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执法监察机构在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从严。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二)隐瞒、谎报煤矿事故信息的;(三)超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四)阻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具体数额,确保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威慑力。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包括罚款决定、罚款通知和罚款执行三个环节。
第十条执法监察机构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当依法制定罚款决定,并将其通知违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罚款通知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规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违规单位或个人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告知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时限和程序。
第四章罚款执行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违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罚款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六条违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罚款的,执法监察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生产经营活动、查封财产等。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决定书范本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编号:XXXXX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名称),你(单位名称)在(日期)违反了以下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名称)作出如下罚款决定:一、罚款金额:人民币(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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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违反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四)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五)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对举报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审查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7号令【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3.07.14【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
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罚款的使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罚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违背或超越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罚款应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安全培训等方面,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负责煤矿安全罚款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行政管理经验,确保罚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关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罚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罚款的收缴与使用第八条煤矿安全罚款收缴应当及时、准确,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确保罚款资金的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罚款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其他用途。
罚款收入应设立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用途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越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的措施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罚款使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确保罚款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罚款使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罚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损失或滥用的情况。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罚款使用的管理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负责对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2. 罚款使用计划:(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罚款使用计划,明确罚款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2) 罚款使用计划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相结合,确保罚款的使用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 罚款使用程序:(1) 煤矿应及时将罚款上缴到相关的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2)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按照罚款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罚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公开罚款使用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使用的情况和效果。
4. 罚款使用范围和用途:(1) 罚款使用应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安全技术改造等。
(2) 罚款使用还可以用于支持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5. 罚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
(2) 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对罚款使用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罚款使用管理机构。
(3)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罚款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罚款使用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审计。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罚款的程序和要求。
以下是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可能包含的内容:
1. 罚款的对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2. 罚款的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依据进行决定;
3. 罚款的程序: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取证、听证等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罚款;
4. 罚款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后果严重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的数额;
5. 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规定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如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等;
6. 罚款的处置和使用:明确罚款的处置和使用渠道,如将罚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等;
7. 罚款的异议和申诉: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对罚款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并明确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各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罚款的使用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罚款使用必须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
2. 罚款使用必须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3. 罚款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督,确保使用合理、有效。
三、罚款使用范围1. 安全设施建设维护。
确保罚款资金能够用于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道、防爆设备、消防设备等。
2. 安全培训教育。
将罚款资金用于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投入。
将罚款资金用于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4. 安全防治措施。
将罚款资金用于煤矿安全防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安全监测、事故应急救援等。
四、罚款使用程序1. 提出使用申请。
煤矿企业应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罚款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罚款使用计划、使用理由和依据等。
2. 审核评估。
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罚款使用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使用合规性等。
3. 财务审批。
经审核评估合格的罚款使用申请,由上级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批,确保使用资金来源合法、使用计划合理。
4. 使用监督。
罚款使用部门应对罚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罚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五、罚款使用管理措施1. 资金专户。
对罚款资金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相关用途。
2. 项目管理。
对罚款使用进行项目化管理,确保罚款资金用于具体的安全设施建设、培训教育等项目上。
3. 绩效考核。
对罚款使用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使用不当、浪费等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4. 公示公开。
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使用公平公正、透明。
六、监督检查与惩处1. 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罚款资金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撤销等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罚款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依法、公正、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煤矿违法行为。
(二)煤矿事故责任。
(三)煤矿安全隐患。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由安监部门依法负责。
第二章煤矿违法行为的罚款管理第七条对于未取得合法许可的煤矿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该煤矿年度煤炭销售额的3%。
第八条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煤矿公示的,罚款金额为公示内容的1%。
第九条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煤矿使用申请和备案的,罚款金额为申请或备案结果的2%。
第十条对于煤矿生产中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设备的,罚款金额为该设备价值的10%。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生产中违规使用安全设备的,罚款金额为该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罚款金额为培训内容的5%。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违反矿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
第十四条对于煤矿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罚款金额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50%。
第十五条对于煤矿违反矿井通风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罚款金额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40%。
第三章煤矿事故责任的罚款管理第十六条对于煤矿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煤矿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损失情况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的10%。
第十八条对于煤矿事故中应尽到监管责任却未履行的监管人员,根据其监管失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第四章煤矿安全隐患的罚款管理第十九条对于煤矿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罚款金额为安监部门每日加强监管的费用。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等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对象为煤矿的法人、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或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条:以下情形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煤矿。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的煤矿。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煤矿。
(四)隐瞒煤矿事故事实,不报告或虚报事故情况的煤矿。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煤矿。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的煤矿。
(七)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或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被罚款的煤矿,罚款金额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但不得超过煤矿年度产值的5%。
罚款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有助于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煤矿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第九条:煤矿有权对罚款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接到罚款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煤矿的申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生产罚款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第二章罚款种类与标准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分为以下几种:(一)警告罚款:适用于轻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罚款:适用于一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高额罚款:适用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标准如下:(一)警告罚款:1000元至5000元。
(二)罚款:5000元至10万元。
(三)高额罚款:10万元以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程度。
(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违法行为的次数。
(四)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调查处理过程中,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询问、调取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下列事项:(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罚款的种类和标准。
(三)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
第四章罚款执行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罚款应当自罚款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
2023年矿井罚款制度范本
2023年矿井罚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井经营者的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矿井罚款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矿井的经营者,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矿井罚款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矿井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矿井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 矿井罚款应当公正、公平、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通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 矿井罚款分为行政罚款和经济处罚两种。
第六条: 行政罚款是指依法由监管部门对矿井经营者进行的行政制裁。
经济处罚是指由矿井经营者自行承担的经济损失,包括事故损失、赔偿金和罚款等。
第七条: 行政罚款的标准是按照矿井安全生产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对应具体罚款数额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经济处罚的标准是由矿井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程度进行衡量,具体数额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第三章行政罚款的程序和实施第九条: 行政罚款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环节。
第十条: 立案应当及时进行,由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和举报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应当充分细致,查清违法违规事实,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第十二条: 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定。
第十三条: 出具罚款通知书,告知矿井经营者相关情况和决定的依据,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当及时缴纳,由矿井经营者依法缴纳到指定账户。
第四章经济处罚的实施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的实施由矿井经营者自行承担,包括赔偿金和罚款等。
第十六条: 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事故损失和相关损害进行合理计算,涉及的费用包括人员伤亡损失、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失等。
第十七条: 罚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到指定账户。
第五章强制执行措施第十八条: 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矿井经营者,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相关财产。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一、总则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程序和实施办法,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罚款的情形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2.阻碍、干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3.煤矿有未报备或违规投产行为的;4.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5.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罚款的程序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报送上级机构备案。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罚款程序。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罚款决定书,明确罚款金额及追究责任人,并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4.相关当事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罚款清单,将已罚款的煤矿进行公示,保障罚款实施的公开透明。
四、罚款的金额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金额。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煤矿的经济状况、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建立罚款标准,并根据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五、罚款的执行1.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并按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煤矿进行催告,并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进行追究。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罚款执行台账,并定期向上级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六、罚款的使用1.罚款所得应当用于改善煤矿安全条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2.罚款使用应当依法合规,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七、监督和管理1.上级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下达相关指导意见。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罚款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罚款。
第三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第四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由煤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具体实施单位由煤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五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接受煤矿安全罚款;(二)编制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三)监督煤矿安全罚款的使用情况;(四)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五)评估煤矿安全罚款使用效果。
第六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罚款使用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罚款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第七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年煤矿安全工作需要,编制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
第八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的总量和分配方案;(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对象;(三)煤矿安全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和进度;(四)其他与煤矿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经煤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的范围和条件第十条煤矿安全罚款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更新、维修等费用;(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宣传和培训材料费用;(三)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经费支出;(四)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的购置和维护费用;(五)其他与煤矿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煤矿安全工作的需要;(三)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决策。
第五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的程序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罚款使用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活动中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需要处以罚款的行为。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管理,应该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主体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受罚主体为煤矿企业、矿主、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罚款的申报、决定、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罚款的依据和标准第七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罚款。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本罚款管理规定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的罚款标准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决定罚款的时候,应当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同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金额。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矿主、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一次性罚款、逐期罚款等方式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决定罚款的时候,应当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在当事人不接受罚款决定书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决定罚款之前,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并依法取证。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当充分、准确、合法。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罚款之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出具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具体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检验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金额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未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煤矿生产活动的;(二)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后隐瞒、瞒报的;(三)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煤矿安全设备的检测、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五)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轻微、一般、严重等级的依据为:(一)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小,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具备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六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设定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
具体的罚款金额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罚款程序和要求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罚款申报: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二)罚款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罚款申报进行审核,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做出罚款决定;(三)通知罚款:对被罚款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罚款的数额、缴款期限及处罚的依据;(四)罚款缴纳: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罚款的缴纳期限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
2023年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管理,防止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当依法、公正、合理,维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制度,推动罚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款事项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罚款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主体行为人,包括煤矿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当根据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程度等因素,确定罚款标准。
第八条罚款标准应当分类别设定,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
第九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煤矿企业上一年度年度销售收入的0.5%至1%的罚款比例进行罚款。
第十条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煤矿企业上一年度年度销售收入的1%至3%的罚款比例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煤矿企业上一年度年度销售收入的3%至5%的罚款比例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机构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的经济实力、违法违规情况等因素,对罚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罚款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煤矿企业,确保罚款计算的准确性。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判断,制定罚款方案。
第十五条罚款方案应当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罚款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依据罚款方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煤矿企业发出罚款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缴款凭证。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辩。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推动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原则是公正、公开、依法、自愿和限期执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基本要求是全面、细致、规范、高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煤矿企业。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金额依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据此进行罚款。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依据和程序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煤矿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二)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煤矿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四)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五)煤矿企业未按照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矿井、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六)煤矿企业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七)煤矿企业未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设备和装置。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如下:(一)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监察工作;(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向煤矿企业发出书面告知,要求其限期整改;(三)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部门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四)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部门对罚款决定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煤矿企业向何部门缴纳罚款。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实施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收到罚款通知后,应按时向规定部门缴纳罚款。
2023年矿井罚款制度范本
2023年矿井罚款制度范本矿井罚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矿井安全事故和隐患,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安全。
第七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安全生产失职等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二章罚款范围和标准第八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第九条罚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未及时整改矿井安全事故隐患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矿井安全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的;(三)无故拒不提供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四)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的;(五)未保障员工的安全作业环境的;(六)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十条矿井罚款的标准将根据不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规定。
第三章处理第十一条对于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要求整改。
(二)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三)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四)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可以进行停产整顿,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罚款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责令整改:对于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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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