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珠高速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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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方案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
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京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确保京珠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实行分级管理,最大限度的提供通行便利,减小恶劣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实行提前预警、及早准备、快速联动、实时诱导、分级管理、先期处置。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京珠高速公路在我省交通主干线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联合分级管理工作,成立由京珠管理处、高管支队领导组成的“京珠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合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总体协调,统一指挥。上述单位领导定期轮流担任值班指挥长。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常设专门的“信息发布与协调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京珠高速公路警路联合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兼任信息发布与协调中心主任。
三、恶劣天气联合交通管理分级
(一)遇冰雪、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可实行限速、限制车种通行等临时管制,一般不实行全线封闭。分级管理要求:公安交警对进入高速公路车辆严格限速;京珠管理处在出入口发布限速通告;公安交警部门固定式和车载式测速仪调低报警设定值;高速公路出入口执法人员禁止灯光不全和雨刷损坏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1、雨雪一级管制,大雨(降水量25.0-49.9毫米),最高限速80-75公里/小时;暴雨(降水量50.0-99.9毫米)、大雪(5.0-9.9毫米),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
2、雨雪二级管制,无冰雹、暴雨、冻雨、雨雪、暴雪和路面积雪,风速小于4级,中雨(降水量10.0-24.9毫米),最高限速100-95公里/小时;中雪(2.5-4.9毫米),最高限速95-90
公里/小时。
3、雨雪三级管制,无冰雹、暴雨、冻雨、雨雪、暴雪和路面积雪,风速小于4级,小雨(降水量0.1-9.9毫米),最高限速105公里/小时;小雪(0.1-2.4毫米),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二)高速公路出现雨雾天气时主要依据能见度实行交通管制。
4、一级管制,既特级管制。能见度小于50米、路面全线路结冰,不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能见度虽大于50米但已经发生一起因恶劣天气引起的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将路况信息上报联合指挥调度中心,指挥长应立即向京珠管理处、高管支队领导报告,由京珠管理处、高管支队协商封闭高速公路并由指挥中心向各单位下达封闭指令。特殊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同时报告。交通管制后,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联合执法车带道下通行外,禁止其他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以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5、二级管制。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路面部分路段结冰时,必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与同一车道的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禁止超车;禁止危险品运输车、“三超”车辆、载重型大货车、大型客车和后尾灯不良的小型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6、三级加强管制。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坡道、弯道等路桥面有积雪尚未结冰时,必须开启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与同一车道的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禁止危险品运输车、“三超”车辆及载重型大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7、三级管制。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必需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与同一车道的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8、四级管制。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必需开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80公里/小时;与同一车道的前车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四、协作指挥与工作职责
(一)京珠高速公路警路联合指挥中心作为“京珠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合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办事机构,负责及时掌握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信息及路网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建议;向值班指挥长提供启动或撤销交通分流等临时管制措施建议;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上的恶劣天气及管制信息;指挥调度基层交警、路政及管理所等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高速巡警大队联合相关路政大队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分级交通管理工作预案。联合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跨辖区交通分流及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建立以高速巡警大队和路政大队、管理所、养护部门组成的联动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分级交通管理预案,快速联动地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各种突发事件。
(四)各高管大队和路政大队协调进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路面巡查和现场管理,实时收集、上报路面管理及气象信息,依据上级指令,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五)指挥中心及时利用电子公告板、可变交通标志、大型宣传牌等准确发布天气、路况信息及交通管制信息;交警部门负责设置交通管制标志、标牌;管理所负责在出入站口设立预警标
志,协助高速巡警限制相关车型车辆进入;养护部门负责落实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确保设备及人员24小时待命,保证及时快速清理路面。
五、分级交通管制工作要求
(一)进入恶劣天气多发季节,京珠管理处和高管支队要提前做好物资器材准备。主要包括照相、摄影器材、反光锥(筒)、事故现场提示牌、限速标志、车流导向标志、进入特殊路段警示牌等。同时保持各种手持和车载通讯工具良好通畅。
(二)积极做好于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大队值班电话严格实行24小时值守,保证与警路联合指挥中心和110、122、119、120实现快速联动。提前开辟绿色通道,为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做好准备。
(三)高速巡警、路政大队接到或发现恶劣天气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至联合指挥调度中心,由联合指挥调度中心当班指挥长分析评估,确定管制等级后,及时上报“京珠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合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及值班指挥长,经值班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或分级交通管制命令。
(四)京珠高速公路出现恶劣天气,需要实施分级交通管制时,管制区域高速巡警大队、高速公路管理所及路政大队领导必须到岗,坚持一线指挥,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全部为备勤人员,要做到一呼百应。高速巡警和路政部门应立即向主要控制点派出执法人员、车辆,加强路面监控管理。联合执法巡逻车辆在执勤中应及时报告路面情况,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综合采取部分封闭路段、对车流进行分流、间隔放行、用执法车开导和引路等管理措施。同时加大巡逻密度,不断使用警报器鸣笛、喊话示警,监督提示驾驶员开启灯光和控制车速,及时引导限制通行的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五)出现大雾需实行一、二、三、四级管制时。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发布路况、限速信息和交通管制规定,按要求设置活动标志等临时管制设施,配合高速巡警预留抢险救援专用通道。高速巡警负责加强出入口检查控制,限制通行及禁止灯光、车况不合格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六)遇特别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不具备通行条件,需要实行特级管制时。由高管支队组织外围分流。实施临时封闭管制措施时,高速巡警和路政部门应加强封闭道路巡查,及时反馈信息,采取喊话和巡逻车压道等措施,引导封闭路段内滞留车辆尽快、安全的从最近出口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发现故障车或障碍物,立即通知清障人员进行排障。服务区管理人员配合高速巡警进行封闭路段内服务区的管理工作,禁止车辆在管制时段内擅自驶出服务区。
(七)实行特级管制时,遇重要领导紧急公务、病员救护、清障施救等特殊车辆需通过的情况,须经联合指挥中心调度,由高速巡警或路政部门派出车辆,开启警示灯、报警器护送出管制路段。
六、恶劣天气实行交通管制时,指挥中心和管理所利用媒体实时发布交管信息,利用出入口及沿途情报板发布管制信息外,还应在临近入口处设置限速活动标志。
七、京珠高速公路各高速巡警大队、路政大队、管理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京珠管理处和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