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019年工伤鉴定标准2019是什么
2019最新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9最新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
工伤的赔偿数额是跟工伤的伤残程度挂钩的,而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作出等级鉴定。
那么,2016年最新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小编马上为您揭晓答案,欢迎您的阅读!▲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p=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
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19有哪些?

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19有哪些?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有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有哪些?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
2019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2019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2018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2018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9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9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实践当中,有的工伤伤害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既然工伤已经发生了,那么就应该积极去处理。
而工伤伤残赔偿是建立在工伤伤残鉴定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你知道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为您做详细介绍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6的具体内容。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级工伤鉴定标准2019

10级工伤鉴定标准2019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对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进行伤残鉴定,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我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被分为了十级的。
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伤残情况,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十级工伤劳动鉴定标准的内容吧。
▲十级工伤劳动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

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2019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2019最新九级工伤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的伤残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那么受害人就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九级工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相关知识:2015农民工工伤鉴定最新标准如何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做工伤鉴定多少钱▲九级工伤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9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2019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工伤伤残鉴定是进行工伤赔偿的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的工伤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才能大概确定职工最后能获得多少工伤赔偿。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待遇和保障。
下面是工伤认定的标准一览表:一、工伤事故认定标准:1. 骨折: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出现骨骼骨折。
2. 脑损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脑部受伤。
3. 中毒: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接触有毒物质导致中毒。
4. 灼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皮肤灼伤。
5. 刺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被尖锐物体刺伤。
6. 牌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眼部受伤。
7. 溺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溺水导致受伤。
8. 掉落: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从高处掉落受伤。
9. 撞击: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被物体撞击导致受伤。
10. 农药中毒: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接触农药导致中毒。
二、职业病认定标准:1. 尘肺病:指因长期接触尘埃粉尘等工作环境导致的肺部疾病。
2. 中毒性肝病:指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肝脏疾病。
3. 电离辐射病:指因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导致的相关疾病。
4. 噪声聋:指因长期接触高强度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害。
5. 职业性皮肤病:指因长期接触化学品等工作环境导致的皮肤疾病。
6. 职业性骨关节病:指因长期承受重体力劳动导致的骨关节疾病。
7. 职业性中毒症:指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各类中毒症。
8. 职业性肺癌:指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肺癌。
9. 职业性胸心病:指因长期承受重体力劳动导致的胸部和心脏相关疾病。
10. 职业性尘肺病:指因长期接触尘埃粉尘等工作环境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
以上是工伤认定的一些标准,具体认定工伤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和给予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权益,减轻其因工伤而导致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困难。
2019年工伤1_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等级和待遇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一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腿截肢等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一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工伤二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单目失明、单耳失聪、手指或趾截肢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二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但较二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部分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较轻的劳动能力,但较三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度肢体残疾、功能受损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四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五级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轻微的劳动能力,但较四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五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六级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但较五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六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七级鉴定标准。
工伤七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伤残,但较六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七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9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8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
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欢迎您的阅读!▲《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2014--09--03发布 2016-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5.2 二级5.3 三级5.4 四级5.5 五级5.6 六级5.7 七级5.8 八级5.9 九级5.10 十级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1-10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仍然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单眼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缺等,但仍能从事原工种或适当的其他工种劳动。
2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明显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双手丧失功能、双下肢残废等,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种劳动。
3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4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脑力劳动。
5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6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7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以上是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进行伤残鉴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祝愿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2019工伤鉴定标准

2019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19 )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并据此确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是对工伤等级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依据,下面将对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轻微伤害,例如轻微烫伤、擦伤等,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工伤,较轻伤害,例如中度烧伤、骨折等,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3级工伤,一般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工伤,较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5级工伤,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6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残疾。
7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严重残疾。
8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9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10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死亡。
以上是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的具体内容,对于工伤鉴定工作来说,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级别的鉴定和评定,以便为工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鉴定标准和劳动法骨折工伤赔偿标准2019

工伤鉴定标准和劳动法骨折工伤赔偿标准201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众所周知,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程序中的首要环节。
因此工伤认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必须依靠于工伤鉴定标准。
比如粉碎性骨折、手指缺失等等在工伤鉴定标准中都有所规定。
那么,工伤鉴定标准以及劳动法骨折工伤赔偿标准2017是如何规定?请跟随365律师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3年第15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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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2019年工伤鉴定标准2019是什么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受到的无法避免的意外伤害,而工伤自然就有赔偿,但不管什么级别的工伤都有鉴定标准,由医疗机构做出鉴定标准之后职工就可以去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了,那么你知道工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小编就贵阳2018年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度这一问题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
一、贵阳2018年工伤鉴定标准以下内容都是根据《2017年最新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贵阳市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生活护理费;(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二)工伤预防费;(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职工居民身份证;(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三)工伤职工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年后复查鉴定,终结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工伤认定结论;(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
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