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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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采油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3.4 井喷失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造成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8.1.4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在月度奖金中进行经济处罚,处罚为当月效益工资的百分数,直至扣完当月奖金为止(处罚标准见附件8)。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单位的考核
井喷失控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1 本办法所称井喷失控事故是指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2.1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1.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5~2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1.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5~10%,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黄牌,取消其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3.2.1.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2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48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2.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25%的年度业绩奖金;
3.2.2.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0~15%,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2.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降低施工资质并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3 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超过48小时才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3.1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5~3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3.2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5~20%,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3.3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取消施工资质。
3.2.4 井喷失控事故导致火灾、爆炸或人员死亡的,由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2.5 依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规章制度,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对井喷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情形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但部门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或业绩奖励。
3.2.6 因井喷事故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处理;1年之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井喷事故的,从重处理。
3.2.7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上级部门调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从重处理。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涉及钻井、测井、录井、测试、井下作业、注水(气)、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2 本细则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硫化氢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100×104立方米/天(含)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70兆帕(含)以上;高含硫化氢是指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1500毫克/立方米(1000ppm,含)以上。
1.3 本细则适用于胜利油田所辖陆上油区大修、作业及油气生产井、停产井的井控管理工作。
2.7 井下作业基层单位是指大修队、作业队、试油队、测试队、射孔队等与作业生产相关基层单位。井下作业基层单位井控工作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2.7.1 严格执行各级井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7.2 抓好本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关资料。
2.7.3 严格执行开工验收制度,无验收人签字不允许开工。
2.7.4 负责按标准进行井控装置的现场安装、检查、试压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7.5 严格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发现井喷预兆按规定关井程序关井。
2.7.6 要求值班干部和班长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上报整改。
2.7.7 对特殊作业,干部须在施工现场跟班。
2.7.8 每周组织召开1次以井控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井控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7.9 每周组织各班组进行不同工况的井控演练,填写演练周报。
3 管理程序及内容
3.1 井控设计管理
3.1.1 设计资质
3.1.1.1 从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3.1.1.2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3.1.2 设计审批
设计应按程序进行审批,“三高”油气井设计应由油田相应工作分管领导审批;施工单位未见施工设计不允许施工;补充或变更设计,按设计审批程序实施。
3.1.3 设计要求
3.1.3.1 地质设计应有井控所需的内容和数据,工程(工艺)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3.1.3.2 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2.1 新井投产(试油)作业: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钻井液参数、(预测)地层压力、钻井油气显示、测录井资料、储层评价情况等资料、(预测)地层硫化氢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井温和产能等。
3.1.3.2.2 已开发井作业: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井内状况(包括落物、套损、塞面位置等情况),产量数据(采油、采气)、注水情况、地层压力(系数)、油气比、硫化氢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
3.1.3.2.3 风险提示: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含硫化氢油气田探井井口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开发井井口周围2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等情况,本井及构造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异常高压情况的提示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