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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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易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当事双方的责任;原告的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证明了原告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号伤残评定书证明了原告所受损伤分别致
九、十级伤残;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卡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并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三者险。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最高 * 关于贯彻执行〈 *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所驾驶车辆于20年3月6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年3月5日。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受害人即原告的赔偿责任。
《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 *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精神抚慰金作为独立的一个赔偿项目。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残疾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的伤残,不仅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肉体痛苦,还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还波及到原告的家人,导致原告难以向往常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因此原告主张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XX的申请,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xx年8月13日,被告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鹤峰出发前往太平集镇,在鹤峰县城连升桥头时搭乘原告XX。当日18时许,车辆行驶至325省道305Km+600m处时,因被告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导致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侧翻,导致原告受伤。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认定:“XXX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其行为违反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XXX驾车及乘坐人未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在本起事故中,XXX
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X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
任,当事人XX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由此可见,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人民 1
范文一: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依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针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及事故认定忠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认字[xx]第00080号是正确的。即x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 负责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的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
二、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和赔偿金共计1454697.04元(详见赔偿清单附后)忠县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xxx已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垫支医药费327.23元,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和鉴定过程中发生交通费6278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住宿费和生活费10095元、初装假肢费用42000元,在交通事故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手机(价值1300元)、眼镜(280元)、衣服(800元)损坏共计损失2680元。经鉴定结论:①xxx属v(5)级伤残;②xxx需配置假肢费用每次之42000元;③xxx部份护理依赖。结合《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被告方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10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20000元,残疾器具维修费为105000元,残疾器具维护发生交通费27616.49元,伙食补助费1040元。忠县律师事务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时间为277天,造成误工费用76413.79元,护理费用7080.46元。装配假肢期间功能恢复训练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30天,产生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15862.07元(原告本人误工工资8275.86元,其兄护理费为7586.21元)。原告受伤后,属部份护理依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终身依赖护理费353260元。同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要求加强营养,被告应支付原告营养费10000元。原告现兄弟三人,父母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06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原告也在自己今后的人生的道路上无法自食其力。根据《重庆市高级 * 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由于被告xxx和被告xxxx雇佣驾驶员的过错,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残疾,而且今后从此也失去了工作和完全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共计1454697.04元(详见赔偿明细)。忠县律师事务所
三、本案被告的赔偿方式
本案原告乘座的渝fm10xxx系第一被告忠县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第二被告xxx出资购买经营,被告xxxx按时向第一被告